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事项名称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许可(1000 吨级以下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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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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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建设项目符合港口总体规划要求并已取得投资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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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31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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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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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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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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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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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0566-2318283)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交通运输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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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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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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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许可(1000 吨级以下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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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8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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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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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003280378W3000118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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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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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003280378W3000118004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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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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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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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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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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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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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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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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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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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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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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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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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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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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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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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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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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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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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适宜建设一千吨级(不含本数)以下泊位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其他非深水岸线的,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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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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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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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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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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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省级: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许可(1000 吨级及以上泊位)
市级: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许可(1000 吨级以下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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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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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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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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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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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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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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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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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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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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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2318283)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交通运输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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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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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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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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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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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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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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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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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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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结果快递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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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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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31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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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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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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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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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原件用于线下提交。2.电子件用于线上提交。 | 查看 |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申请人情况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信用免交、信用后补 |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无需申请人提供。 | 无 | 查看 |
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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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 胡曼 | 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类综合窗口 | 受理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 王臣 | 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类综合窗口负责人 | 审查 |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 王臣 | 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类综合窗口负责人 | 办结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 胡曼 | 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类综合窗口 | 办结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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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
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是多久? |
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
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怎么办? |
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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