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备案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的义务吗?
事项名称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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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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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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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126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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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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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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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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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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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区税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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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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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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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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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300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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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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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MB1508041F30020300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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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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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MB1508041F3002030007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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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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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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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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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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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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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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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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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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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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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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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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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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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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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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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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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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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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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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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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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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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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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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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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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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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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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国,全省,全市,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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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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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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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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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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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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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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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区税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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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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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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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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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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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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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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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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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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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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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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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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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126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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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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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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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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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2份,复印件2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填写内容真实详细准确 | 查看 | |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填写内容真实详细准确 | 无 | 查看 |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需填写内容真实详细准确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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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 桂淑芬 | 业务受理岗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 桂淑芬 | 业务办结岗 |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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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备案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的义务吗?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有处罚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已经在会计处理上确认的支出,如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还需要调整吗?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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