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适用579号文件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是不是可以继续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事项名称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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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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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上述以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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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126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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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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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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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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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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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区税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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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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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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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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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1030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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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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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MB1508041F3001030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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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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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MB1508041F3001030044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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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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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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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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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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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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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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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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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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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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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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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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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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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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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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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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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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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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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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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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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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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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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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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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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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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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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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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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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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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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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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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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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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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区税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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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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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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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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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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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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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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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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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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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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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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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126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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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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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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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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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查看 |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查看 | |
经办人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查看 | |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适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情形。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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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 张刘忆 | 业务受理岗 |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 张刘忆 | 业务办结岗 |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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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适用579号文件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是不是可以继续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已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579号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原适用579号文件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如果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继续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哪些企业可以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通知》第二条规定,申请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4项条件,分别是:一是按照《办法》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就是具备行业管理要求的运输资质;二是具备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也就是具备证明交易真实可靠的数据能力;三是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也就是平台运营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四是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也就是平台应监管会员持证从事运输业务。另外,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成为试点企业后,可以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其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此前未纳入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的物流平台企业可不可以成为网络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此前未纳入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的物流平台企业,如果同时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纳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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