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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移出

来源: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事项名称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移出
实施主体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受理条件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66-2318260
监督电话
0566-2567907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预约方式
预约电话(0566-2318260)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常见问题 查看常见问题
目录清单名称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移出
基本编码
341099071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11341800MB1851093N3341099071000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清单编码
11341800MB1851093N334109907100001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所属部门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所属区划
池州市
实施主体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1.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2.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第四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电话(0566-2318260)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列入和移出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监督投诉方式
0566-2567907
咨询方式
0566-2318260
年审年检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设定依据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展开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信用修复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
守信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
履行法定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文件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

查看流程图

1. 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办结: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进行异常名录移除。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2个工作日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李宪骉/汪涛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办结 3个工作日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汪善华 审核 审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移出是否符合条件。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如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一)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的;(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依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

企业如何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有什么影响?

1、对企业的形象和信誉有损害;2、对企业的投融资有影响;3、对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信誉、信用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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