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是否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事项名称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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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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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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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31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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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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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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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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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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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0566-2083820)
预约网址( http://chiz.ah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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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股权出质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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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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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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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31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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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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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MB1851093N3000731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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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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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MB1851093N300073100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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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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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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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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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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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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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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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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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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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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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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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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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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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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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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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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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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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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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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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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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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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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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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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省级: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登记;
市级: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市级审查同意的有限责任公司;
县级: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总局授权外资登记权限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外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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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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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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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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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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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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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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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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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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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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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2083820) 、预约网址( http://chi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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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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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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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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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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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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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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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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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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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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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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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31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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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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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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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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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按示例表格填写。人员身份证件可提交身份证或者社保卡,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的,黏贴于申请书。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 查看 | |
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 无 | 查看 |
出质人质权人名称更改后的主体资格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更改后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主体资格证明加盖企业,自然人本人签名。 股东、发起人为《公约》缔约国投资者的,提交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 | 无 | 查看 |
出质人质权人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 | 无 | 查看 |
公司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公司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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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 杨明明/汪涛 | 受理岗 | 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 杨明明 | 办结岗 | 工作人员予以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打印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决定,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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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是否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出质。 |
哪些情况下应当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关于申请的时间,《办法》未做规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当事人应及时申请为好。 |
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后,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如何处理? |
考虑到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发生变化的情况较少,《办法》未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若出现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变化,可以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取一种方式处理:一是先申请办理股权注销登记,然后再申请办理新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按照《办法》关于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的要求提交材料即可;二是申请变更登记,将已经登记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变更为现在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可以参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材料。质权人变化的,提交质权转让合同和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复印件;出质人变化的,提交质权转让合同、质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和新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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