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正常申请公积金缓缴是否影响职工申请贷款?
事项名称 |
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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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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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居住身份证明、户口簿;(2)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滞纳欠(缓)缴情况,且连续交纳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4)具有合法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自筹资金支付的购房首期付款,达到规定比例;(5)借款人同意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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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66-5025169,0566-6028768,0566-3220093,0566-3271850,0566-282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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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3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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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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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青阳正常工作日 春秋冬季(1月1日至3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正常工作日 夏季(4月1日至10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东至、石台、九华山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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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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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0566-3220093)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区公积金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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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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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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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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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41017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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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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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2341800734969419U3341017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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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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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2341800734969419U3341017003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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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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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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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三级(原件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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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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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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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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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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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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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青阳正常工作日 春秋冬季(1月1日至3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正常工作日 夏季(4月1日至10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东至、石台、九华山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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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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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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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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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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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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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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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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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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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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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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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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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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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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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市级:市区范围内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县级:县域范围内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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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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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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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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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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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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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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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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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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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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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3220093)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区公积金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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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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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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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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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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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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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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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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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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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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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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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3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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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5025169,0566-6028768,0566-3220093,0566-3271850,0566-282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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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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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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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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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2.线上申报请提交电子材料,线下申报请提交纸质材料。 | 查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2.线上申报请提交电子材料,线下申报请提交纸质材料。 | 查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2.线上申报请提交电子材料,线下申报请提交纸质材料。 3.单身填写无婚姻登记承诺书 | 查看 | |
商品房买卖合同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2.线上申报请提交电子材料,线下申报请提交纸质材料。 | 查看 | |
预付款增值税发票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2.线上申报请提交电子材料,线下申报请提交纸质材料。 3.发票金额不低于总房款20% | 查看 | |
不动产登记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2.线上申报请提交电子材料,线下申报请提交纸质材料。 | 无 | 查看 |
还贷银行银行卡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2.线上申报请提交电子材料,线下申报请提交纸质材料。 3.需提供本人的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已开通金融功能一类账户)或银行卡(一类账户)、存折。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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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余炎/钱养莹/张静/胡莹/徐亦奇/冯慧玲/张爽/胡银兰/方园/唐安帆/胡紫君/李凤莲/吴莹莹 | 受理岗 | 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符合法定条件 | 无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汪捷/阮向东/任荣 | 办结岗 |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核、审批材料的真实和合规性并予以办结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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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正常申请公积金缓缴是否影响职工申请贷款? |
不影响. |
请问家庭购买第三套住房时还可以申请贷款吗? |
根据住建部建金[2014]14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主贷款人到场,配偶能不到场吗? |
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双方同时到场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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