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异常名录内的是否可以正常改制?
事项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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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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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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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318261,0566-231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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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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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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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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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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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0566-2318260/0566-2318261)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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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企业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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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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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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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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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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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MB1851093N3000131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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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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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MB1851093N30001310030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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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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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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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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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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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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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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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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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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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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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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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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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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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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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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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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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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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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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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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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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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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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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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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省级: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市级:市级审查同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县级:辖区内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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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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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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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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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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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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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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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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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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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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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2318260/0566-2318261) 、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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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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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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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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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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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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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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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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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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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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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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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2318261,0566-231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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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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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365体育:法律在365体育: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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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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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按示例表格填写。人员身份证件可提交身份证或者社保卡,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的,黏贴于申请书。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 查看 | |
企业法人改制的批准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中应明确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情况。 | 无 | 查看 |
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提交。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 无 | 查看 |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 无 | 查看 |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无 | 查看 |
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资格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公约》缔约国投资者的,提交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 | 无 | 查看 |
改制后公司的决议或决定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决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无 | 查看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 无 | 查看 |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丢失,公告作废 | 无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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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 许丽芳 | 受理岗 | 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 张昕 | 办结岗 | 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备案)通知书,制发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窗口邮寄或自取营业执照。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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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异常名录内的是否可以正常改制? |
不可,需要移出后方可办理。 |
改制同时可以办理其他变更事项吗? |
可以,参照正常公司变更的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即可 |
改制后公司可以再变回非公司企业法人吗? |
不可,改制无法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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