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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连锁企业)

来源: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事项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连锁企业)
实施主体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受理条件
1.零售连锁企业应为法人企业,符合小型批发企业条件。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须在已具有10家(含10家)以上零售药店(也可通过10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店联合重组形式)的基础上申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应为同一法定代表人。2.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118条、第123条规定的情形。3.零售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及执业药师资格,且必须是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4.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配备1名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企业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 6.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可不设),并配置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设立在市区及县城的单体药店,其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设立在市区及县城的连锁门店、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其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在乡镇及以下地区的连锁门店和偏远山区双无村设立的药店,其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如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药品销售后能得到及时补充,可不设药品仓库,但其药品必须按规定存放于柜台、货架及冷藏柜中,不得存放在其他区域以及与其他物品混放。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配方的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必须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符合GSP要求的中药饮片仓库。7.在超市等其它商业场所内设立的零售药店,应为有效隔离的封闭区域,其温控设备能满足药品陈列要求,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8.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9.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66-2318698
监督电话
0566-2567907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预约方式
预约电话(0566-2318698)
常见问题 查看常见问题
目录清单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连锁企业)
基本编码
000172005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11341800MB1851093N3000172005000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清单编码
11341800MB1851093N300017200500004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说明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所属部门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所属区划
池州市
实施主体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查看
特殊程序种类 特殊程序种类名称 特殊环节时限 法定依据 文件信息
B-其他 现场勘察 15个工作日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B-其他 技术审查 10个工作日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电话(0566-2318698)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6-2567907
咨询方式
0566-2318698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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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售连锁企业应为法人企业,符合小型批发企业条件。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须在已具有10家(含10家)以上零售药店(也可通过10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店联合重组形式)的基础上申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应为同一法定代表人。2.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118条、第123条规定的情形。3.零售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及执业药师资格,且必须是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4.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配备1名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企业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 6.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可不设),并配置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设立在市区及县城的单体药店,其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设立在市区及县城的连锁门店、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其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在乡镇及以下地区的连锁门店和偏远山区双无村设立的药店,其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如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药品销售后能得到及时补充,可不设药品仓库,但其药品必须按规定存放于柜台、货架及冷藏柜中,不得存放在其他区域以及与其他物品混放。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配方的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必须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符合GSP要求的中药饮片仓库。7.在超市等其它商业场所内设立的零售药店,应为有效隔离的封闭区域,其温控设备能满足药品陈列要求,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8.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9.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查看
经办人授权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经办人非法人需提供 查看
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查看

查看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或前往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当面告之;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材料经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审查人员书面审核通过后,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通过;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查不通过,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书面审查通过后,由食品药品审评中心组织现场核查。 3.办结:窗口工作人员依据审查结果,对审查通过的准予许可决定书,并通过邮寄或者窗口领取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对审查不通过的,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陈恋 材料受理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不通过,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1个工作日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王欣/钱贵娟 书面审查/现场审查 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等情况进行资料汇总,审查完整性。
办结 0.5个工作日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 李红娜 办结发证 根据审批决定情况制作相关文件和证件,并发放至申请人。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药品零售许可证核发申请时发现资料没准备齐怎么办?

可先行受理,申请人材料补齐后邮寄送达窗口,办事人员“最多跑一次”。

对计算机系统有何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验收依据是什么?

依据《安徽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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