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后才发现存在重复缴款,还可以申请退还吗?
事项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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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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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企业养老保险转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提示重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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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66-3219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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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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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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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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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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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0566-3219376)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区人社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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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养老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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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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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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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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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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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341800003280212E300201400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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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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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003280212E3002014006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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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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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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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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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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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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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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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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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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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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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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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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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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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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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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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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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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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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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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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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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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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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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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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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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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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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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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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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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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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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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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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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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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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3219376)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东区人社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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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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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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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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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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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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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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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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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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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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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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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56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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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66-3219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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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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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
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
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
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
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
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
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
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
十条: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
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
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
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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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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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银行账号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与申请人一致的银行账号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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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侯华 | 社保类综合窗口 | 查看递交材料是否合规,对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足的全部材料。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伍頔 | 信息管理科 | 符合条件的,材料齐全,现场办结。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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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后才发现存在重复缴款,还可以申请退还吗? |
在职工退休达龄前,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汇集到即将退休所在地,视重复时间段情况处理退费。 |
重复缴款金额退到哪里? |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
我在企业养老保险缴款金额更高,办理重复退还时是否能保留企业缴款部分? |
可以,办理退费时由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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