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无房证明需查询哪些人?
事项名称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
|
实施主体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受理条件 |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
申请材料 | 查看材料清单 | 办理流程 | 查看办理流程 | ||
咨询电话 |
0566-2310415
|
监督电话 |
0566-2310220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
办理地点 |
|
||||
预约方式 |
预约电话(0566-2310310)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区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 |
||||
常见问题 | 查看常见问题 |
目录清单名称 |
属地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
事项名称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
|
基本编码 |
002015002000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事项编码 |
11341800MB194077433002015002000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清单编码 |
11341800MB19407743300201500200002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办理地点 |
|
||||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
所属部门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所属区划 |
池州市
|
||
实施主体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行使内容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本事项为上述第二条的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查询服务。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6-2310310)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区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支持代办 |
否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无
|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
监督投诉方式 |
0566-2310220
|
咨询方式 |
0566-2310415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无 | 查看 | |
协助查询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该材料 | 查看 | |
利害关系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该材料 | 查看 |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该材料 | 查看 | |
代理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无 | 查看 | |
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该材料 | 查看 | |
工作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该材料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张红/章铁梅/马芸/倪萍/周艳/甘甜 | 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室 | 出具查询结果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张红/章铁梅/马芸/倪萍/周艳/甘甜 | 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室 | 出具查询结果 | 无 |
问题 | 解答 |
---|---|
开具无房证明需查询哪些人? |
无房证明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查询,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在申请不动产登记后,如想撤回申请该如何办理? |
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未登簿前,全体申请人可向登记机构提出撤回登记申请。 |
房屋存在多名共有权利人的情况下,现场查询、调取不动产信息时,需要全部共有权利人全部到场吗? |
不需要,仅需其中一位共有权利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即可。 |
满意度: 0% , 评分0分
0次
累计评价
0次
非常满意
0次
满意
0次
基本满意
0次
不满意
0次
非常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