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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

来源:池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
实施主体
池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受理条件
人防工程所属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已经向新的产权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并办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续。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66-2567256,0566-2567252,0566-2567891,0566-2567259,0566-2567922
监督电话
0566-2567907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预约方式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常见问题 查看常见问题
目录清单名称
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
基本编码
341099019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11341800661444119M3341099019000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清单编码
11341800661444119M334109901900001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说明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程网办)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所属部门
池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所属区划
池州市
实施主体
池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市级: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县级: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109号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中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名称
关于同意××××人防工程产权转移的批复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6-2567907
咨询方式
0566-2567256,0566-2567252,0566-2567891,0566-2567259,0566-2567922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2004年8月10日省政府令第175号修订)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所属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前,应向新的产权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续,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展开
人防工程所属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已经向新的产权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并办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续。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人备案完成后,应尽快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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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线下窗口或上安徽政务网池州分厅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防办行政审批科科长审核。批准的,签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并制作审批备案表。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4个工作日 池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刘晓迪/王杰 受理岗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根据材料齐全情况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齐补正通知书。
审查 0.3个工作日 池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王奎/汪志高 审查岗 在职责权限内行使审查职责并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办结 0.3个工作日 池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刘晓迪/王杰 办结岗 办结并送达结果。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1、人防工程的产权是谁?使用权归谁?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而对于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

2、人防工程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由谁负责?

人防工程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由人防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实行消防、治安、保密等安全责任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3、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后,对人防工程所属单位有什么要求?

人防工程所属单位不得擅自弃置人防工程,使人防工程无人管理、失修、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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