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烈士褒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新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是:烈士褒扬工作的原则、烈士的评定、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等。《烈士褒扬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做好新时期的烈士褒扬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烈士遗属,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于社会和谐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烈士评定的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体公民。但以下几点除外:
1.依法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能作为评定对象;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否评定为烈士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评定烈士的机关
根据对象身份、任务不同,烈士评定机关不同,现行法规规定具有评定烈士权限的单位主要有军队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退役军人事务部。
军人:因战死亡的,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非因战死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特殊情形的,归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非军人:由省级人民政府评定的包括。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直接评定的包括:1.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2.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3.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国家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由应急管理部统一评定。
三、烈士遗属抚恤待遇
被评定为烈士的,烈士遗属享受以下待遇。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2.国家为烈士遗属发放烈士褒扬金。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3.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365体育: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4.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