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自然资规委函〔2019〕2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意见》已经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发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提高土地利用计划使用效率和执行的时效性,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安徽省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皖政办秘〔2018〕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总体要求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为导向,按照“控总量、减增量、盘存量、放流量、提质量”的要求,统筹市县域经济、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建设,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总量和省下达我市年度计划的总量,统筹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
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突出重点。省下达的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项目、重点民生工程、重大工业项目、其它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和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的产业项目。
(二)严格管理、节约集约。坚持“计划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根据项目成熟程度、轻重缓急,实行计划配置与具体项目相挂钩。在计划安排时,严格审查项目的产业政策;严格审查项目投资强度、用地标准;严格审查项目立项、规划选址意见等前期工作深度等内容,合理确定计划配给规模。
(三)挖掘存量、优化流量。各地应优先盘活和挖掘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安排与闲置土地、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和低效用地再开发情况相挂钩;构建“增量撬动存量”的激励机制。各地应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力度,统筹城乡发展,充分释放流量指标,合理保障城乡建设用地。
(四)专项计划、专项使用。对脱贫攻坚、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住房等专项计划、单列计划和奖励计划,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做到专项计划专项使用。
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条件
(一)优先保障范围
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下列项目:
1.列入市委文件、市政府工作报告或者市委、市政府重点调度的项目;
2.列入年度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中当年开工的项目;
各县区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各县区通过盘活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和通过村庄整治、城乡建设增减挂钩等方式自行解决。
根据《安徽省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对于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交通、水利、能源(不含太阳能、风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省委、省政府调度的重大产业和基础科学研究项目,可以申请使用省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发改、交通、水利等部门要积极与主管部门对接,争取列入省级重大项目;对于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的土地预审、压矿、地质灾害评估等手续,争取申请使用国家或省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二)计划申报程序
项目用地需使用年度计划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计划分配的原则和使用条件,综合考虑各县区规划管控、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情况等因素拟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方案,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会议审定。
(三)计划使用与收回
计划分配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各县区、管委会在30日内要将用地组卷报批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取得用地批复后,及时组织土地征收、供应,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因项目不成熟、组卷不及时、材料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使用计划的,由市政府收回用地计划重新安排使用。
四、进一步强化计划使用的监管
(一)落实“增存、增违挂钩”机制。依据上一年底土地市场动态监测数据,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及年度内违法用地量较大的县区、管委会,下一年度将不予安排或者减少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每年下达各地年度处置批而未用和闲置土地任务,对未完成处置任务及违法用地状态未消除的县区、管委会将不予安排或者减少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二)严格批后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计划执行的全程监管,重点加强批后监管,定期开展实地核查,重点核查土地征收实施情况、土地供应情况、土地使用情况(项目开工建设情况)等。对发现用地批复下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实施征收、九个月内未实施供地的,在下一年度安排用地计划时,予以等面积核减;每年3月底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上一年度各地用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形成专题报告,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报告。
(三)加强计划使用的基础管理。项目用地计划安排后,要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规模(含农用地、耕地)以及使用范围执行,不得超计划上报和自行调整使用范围;各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建立计划使用台账,于每月27日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核查和跟踪监督检查,定期将核查和检查结果情通报至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