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自然资规函〔2019〕204号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设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试行)》,并经2019年5月25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经相关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1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设计方案
专家评审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设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家评审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设计方案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文件明确由市本级组织审查,内容涉及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系统方面的修复设计方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设计方案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设计方案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认定过程包括单位组织推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入库等环节。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设计方案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采矿、地质、物探、测绘、安全、林学、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5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程师以上或者具有国家注册类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在其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
(三)熟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设计方案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设计方案评审工作,并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具备参加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设计方案评审的健康状况;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配合本制度的施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通过市内公开推选,必要时报请省自然资源厅推荐的方式,建立本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名单附后)。
第四条 专家评审一般程序:
(一)抽取专家组的人员组成: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事教育科会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分别从专家库中抽取。
(二)专家组成员的产生:将各专家按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和编号,并取大小相同的若干个乒乓球与每个专业的专家号一一对应编号,将编号后的乒乓球按照不同的专业放进不同的箱子中备选。根据设计方案的需要,由抽取人员分别在代表不同专业的箱子中随机抽取代表专家编号的乒乓球各1个,一般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抽取人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出专家组组长。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设计方案的评审活动。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后应立即告知回避。
有利害关系是指,近三年内曾在编制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设计方案单位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编制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设计方案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编制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设计方案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参加前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设计方案编制的专家不得担任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设计方案的评审专家。
为确保程序公平、公开、公正,专家组人员的抽取和投票的过程将进行全程录像。
(三)评审程序:1.介绍参加会议人员,宣读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2.设计单位汇报方案成果;3.专家组提出质询;4.设计单位进行答疑;5.各位专家发表审查意见;6.相关企业和设计单位表态发言;7.会后专家组组长汇总各位专家的书面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8.设计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再交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9.专家评审通过后的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审核存档。
第五条 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态修复设计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可行性论证;
(二)生态修复设计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论证;
(三)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论证。
第六条 专家评审费用使用规定:
(一)专家评审费用组成:包括会务费500元/次,专家劳务费包含审查费(含现场踏勘)、交通费、在途补助等(标准参照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池州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执行),现场踏勘费800元/次,合计每次专家评审费用约为5000元,每年预计举行专家评审会20-30次,年度总费用约为10-15万元。
对存在重大缺陷的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一审未通过的,重编重审时专家劳务费由企业承担。
(二)专家评审费用来源: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列入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进行列支,过渡期间暂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专户列支。
(三)专家评审费用支付方式:专家劳务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人员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其他评审费用据实报销。
第七条 参加评审会的专家应严格有关纪律规定,坚持职业操守,不弄虚作假,严谨、细致的提出专家意见和建议,为完善设计方案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在专家评审方案中出现重大失误,没有尽到勤勉义务的,将取消其入库专家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有关情况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动态维护,必要时经相关程序可对具体条款进行优化调整,专家库名单每2年动态更新。本制度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设计方案评审专家库
序号
|
姓名
|
职务/职称
|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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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董书满
|
高级工程师
|
采矿工程
|
2
|
袁成龙
|
评价师/工程师
|
采矿工程
|
3
|
陈来信
|
工程师
|
采矿
|
4
|
王曙光
|
高级工程师
|
采矿/安全
|
5
|
潘松茂
|
工程师
|
采矿
|
6
|
倪尤运
|
高级工程师
|
采矿
|
7
|
林启祥
|
高级工程师
|
采矿
|
8
|
孙丽敏
|
工程师
|
采矿
|
9
|
经圣宝
|
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
采矿
|
10
|
胡小俭
|
工程师
|
地质
|
11
|
杨黎萌
|
工程师
|
地质
|
12
|
徐丰容
|
总工程师/工程师
|
地质
|
13
|
吴光富
|
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
地质、采矿
|
14
|
苏海博
|
工程师
|
地质勘查
|
15
|
吕启良
|
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
地质
|
16
|
朱永胜
|
高级工程师
|
地质
|
17
|
严志忠
|
高级工程师
|
地质
|
18
|
孙延凤
|
高级工程师
|
地质
|
19
|
许世文
|
高级工程师
|
地质
|
20
|
汪林
|
高级工程师
|
地质
|
21
|
黄凯
|
高级工程师
|
地质
|
22
|
张安祥
|
高级工程师
|
地质
|
23
|
桂将委
|
高级工程师
|
地质
|
24
|
褚娟
|
高级工程师
|
地质
|
25
|
兰军辉
|
工程师
|
地质
|
26
|
汪慧敏
|
工程师
|
地质
|
27
|
杨则东
|
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
地质矿产
|
28
|
张文凌
|
工程师/二级建造师
|
地质
|
29
|
程元启
|
总工程师/副高
|
林学
|
30
|
胡维华
|
副高
|
林学
|
31
|
黄国清
|
副高
|
林学
|
32
|
陈劲林
|
工程师
|
林学
|
33
|
林国周
|
工程师
|
林学
|
34
|
吴君平
|
工程师
|
岩土工程、土木工程、资源勘查工程
|
35
|
丁祥伟
|
高级工程师
|
土地
|
36
|
许政
|
高级工程师
|
土地管理
|
37
|
刘志华
|
工程师
|
土地管理
|
38
|
潘金云
|
高级工程师
|
测绘
|
39
|
李洋
|
工程师
|
注册测绘
|
40
|
曹军
|
高级工程师
|
测绘
|
41
|
尹暇
|
高级工程师
|
测绘
|
42
|
邬小华
|
高级工程师
|
测绘、土地管理
|
43
|
张耀
|
高级工程师
|
测绘
|
44
|
唐春
|
工程师
|
测绘、土地管理
|
45
|
吴鲁江
|
高级工程师
|
物探
|
46
|
纪学兵
|
高级工程师
|
物探
|
47
|
章勋
|
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
物探
|
48
|
刘松明
|
工程师
|
地球化学
与勘查
|
49
|
鲁立胜
|
高级工程师
|
选矿、注册安全工程师
|
50
|
桂义军
|
高级工程师
|
冶化、注册安全工程师
|
51
|
姚飞
|
副高
|
环境保护
|
52
|
胡孔虎
|
副高
|
环境保护
|
53
|
江涤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保护
|
54
|
宋国明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监测
|
55
|
方光富
|
副高
|
环境监测
|
56
|
段务林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岩土
|
57
|
郭德岭
|
工程师
|
水工环
|
58
|
叶小兵
|
工程师
|
水工环
|
59
|
秦月琴
|
会计学副教授
|
经济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