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0140/201608-00464 | 组配分类: | 国土空间规划 |
发布机构: | 市城乡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标题: | 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6-01-03 | 发布日期: | 2016-01-03 |
废止日期: |
《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业经省政府正式批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该规划主要成果进行批后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发展战略和城市规模................................. 4
第三章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5
第四章 规划区城乡统筹规划............................... 32
第五章 中心城区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 42
第六章 中心城区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46
第七章 中心城区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51
第八章 中心城区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52
第九章 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58
第十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62
第十一章 中心城区居住用地与住房建设规划..................... 68
第十二章 中心城区生态与环境保护规划......................... 71
第十三章 中心城区城市景观风貌规划........................... 76
第十四章 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80
第十五章 中心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86
第十六章 主城区空间结构及功能布局........................... 89
第十七章 近期建设规划与远景设想............................ 91
第十八章 政策建议与实施保障................................ 94
第十九章 附则............................................. 96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规划编制背景
近年来,池州的城市建设稳步推进,城乡面貌显著改善。随着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宏观政策的相继出台,池州市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引导和控制城市各项建设活动,依照国家和安徽省的相关法规规范要求,编制完成《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 指导思想与原则
(1)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和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的战略机遇,围绕加速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打造经济升级版,以创新发展、全面健康发展为核心,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城市建设发展的总目标。
(2)坚持生态优先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文明建设原则为指导,积极开展低碳生态城市的规划建设探索。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重视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塑造宜居宜游的城市空间环境。
(3)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和区域一体化发展,突出池州自然生态环境和地域文化特色。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阶段和资源环境特点,优化人口、城镇、产业布局,走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全面提升城镇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3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4)《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2~2030)》
(5)《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2011)
(6)《皖江经济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2010)
(7)《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2010~2015)》
(8)关于《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的审核意见(省住建厅建规函﹝2009﹞278号)
(9)《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10)《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11)《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
(12)池州市《关于贯彻落实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
第4条 规划重点
(1)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根据池州市的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基础及发展趋势,分析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城市性质和规模。结合重大区域建设项目的布局安排,合理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
(2)分析池州市域城镇现状特征和资源特点,统筹资源环境保护、产业布局、旅游发展、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强化综合交通网络对城市发展的支撑作用,增强和发挥池州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能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3)重点协调城市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区、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的关系,整合城乡旅游资源,建立与产业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协调的城乡空间结构。
(4)尊重自然山水格局和城市历史文脉,充分利用江、河、湖、山等自然环境和资源,构建富有特色的、低碳生态的城市布局结构和城市空间形态。
第5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3~2030年,其中近期2013~2015年,远期2016~2030年。
第6条 规划范围层次
本规划范围分为四个层次,即市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和主城区。
(1)市域:池州市行政管辖范围,包括一区三县(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石台县)及九华山风景名胜区,总面积约8399km2。
(2)城市规划区:包括池阳、秋浦、杏花村、清风、清溪、江口、里山、马衙、墩上、梅龙、秋江等11个街道办事处和涓桥镇行政管辖范围,总面积1046km2。
(3)中心城区:长江以南、九华河以西、铜九铁路和芜大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东的区域,总面积约200km2,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60 km2。
(4)主城区:长江以南、牧之路以西、铜九铁路和芜大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东的区域,总面积约150km2,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40 km2。
第7条 强制性内容
文本中下划线加粗文字为本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发展战略和城市规模
第8条 城市发展战略
(1)中心城市发展带动战略
充分利用池州生态环境资源优势和后发比较优势,通过优势互补和错位竞争,塑造城市特色,提升中心城市的综合竞争力,提高池州市在“长江经济带、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中的地位。
(2)可持续发展战略
通过承接产业转移和培育内生型产业相结合的对策措施,优化池州产业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新型产业,文化产业,生态旅游业和生态农业及其相关产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强调产业上下游配套和产业之间的横向合作,注重经济增长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
(3)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遵循“开发沿江一线,保护腹地一片”的原则,统筹城乡土地资源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力配置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通过空间集聚政策措施,引导人口、产业向沿江重要城镇集中。在腹地地区通过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的发展带动作用推动中小城镇的建设发展。
第9条 城市性质
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国际生态休闲城市,皖江中心城市之一,历史文化名城。
第10条 城市发展目标
充分利用良好的生态环境,建设国际生态休闲城市;充分利用丰富的旅游资源,建成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城市;充分利用独特的自然条件,建设特色鲜明的山水园林城市;充分利用优越的区位资源优势,建成现代化产业新城;充分利用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建设历史文化名城。
第11条 城市人口规模
规划期末(2030年)中心城区为60万人,其中主城区为40万人。
第12条 城市用地规模
规划期末(203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为60 km2,其中主城区建设用地为40km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100 m2。
第三章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一节 市域人口与城镇化
第13条 人口与城镇化水平
(1)市域人口预测
市域近期(2015年)人口规模164万人;远期(2030年)人口规模180万人。
(2)城镇化水平预测
市域近期(2015年)城镇化水平55%,城镇人口总数90.0万人;远期(2030年)城镇化水平为71%,城镇人口总数127.8万人。
第14条 特色城镇化策略
(1)积极推进特色城镇化战略
进行分区引导。沿江一带以承接产业转移为主要动力,以技术和制度创新为手段,发挥外向型与内源型经济的互动作用。在内陆腹地地区,以生态保护为根本目标,重点发展具有明显区位、产业、规模、交通优势的特色小城镇。同时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科学编制村镇规划,引导农民适度集中居住,建设布局合理、特色鲜明、设施配套、环境整洁的新型农村社区。
(2)以产业发展带动城镇化发展
坚持走池州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3)吸引民间资本形成内生型经济动力
优化中小企业的投资环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到地方的特色产业,形成内生型的经济动力,推动池州特色城镇化进程。鼓励民间投资、农业科研、企业单位参与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业,吸引人才、技术和资金。
第15条 乡镇建置规划
规划期末共有中心城市1座,县城3个,建制镇36个,乡集镇9个,里山、马衙、墩上3个街道在市域城镇发展体系中按城镇等级进行规划部署。
第二节 市域城镇体系布局
第16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布局
市域城镇体系空间布局结构规划确定为“一带一区四片”。市域范围内陆腹地区域,规划以农林生产、生态保护功能为主,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旅游业、休闲观光农业等产业。
(1)“一带”指沿江发展带,以港口和沿江区域性大型交通设施为依托,形成以电子信息、材料及新材料、装备制造、新型化工、绿色农产品加工等新型工业产业为主的产业、城镇发展核心地带。
(2)“一区”指市域核心发展地区,由池州中心城区及其东侧的江南产业集中区组成。该片区是市域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核心区域,重点培育城市服务功能,使之成为皖江城市带重要的增长极和池州市域现代服务业聚集地。
(3)“四片”指城镇发展和产业发展的集中片区。包括青阳–九华山片区、大渡口片区、东至尧渡–香隅片区、石台仁里–仙寓片区。
第17条 市域城镇等级结构
市域城镇等级分为市域中心城市、县域中心城镇、重点镇和一般镇四个层次。
表3.1 市域城镇等级
城镇等级 |
城镇名称 |
市域中心城市 |
池州主城区 |
县域中心城镇 |
蓉城、尧渡、仁里、大渡口 |
重点镇 |
殷汇、乌沙、木镇、陵阳、龙泉、七都、九华、香隅、东流、牛头山 |
一般镇 |
其余34个镇 |
第18条 市域城镇规模结构
对各个城镇提出一个建议规模的基础上,采用一定弹性化的方式对城镇人口进行引导,为中小城镇未来发展留有余地。
表3.2 市域城镇规模分布
市县区域 |
城镇 |
城镇等级 |
人口规模(单位:万) |
|
|
|
|
|
中心城市 |
主城区 |
市域中心城市 |
40 |
|
|
|
|
|
贵池区 |
殷汇 |
重点镇 |
3 |
|
|
|
|
|
牛头山 |
7 |
|
|
|
|
|
||
乌沙 |
3 |
|
|
|
|
|
||
唐田、涓桥、牌楼、梅街、梅村、棠溪 |
一般镇 |
2 |
|
|
|
|
|
|
东至 |
尧渡 |
县域中心城市 |
15 |
|
||||
大渡口 |
重点镇 |
15 |
|
|||||
东流 |
5 |
|
||||||
香隅 |
7.5 |
|
||||||
龙泉 |
0.7 |
|
||||||
张溪 |
一般镇 |
2.01 |
|
|
|
|
|
|
胜利 |
|
|
|
|
|
|||
昭潭 |
|
|
|
|
|
|||
洋湖 |
|
|
|
|
|
|||
官港 |
|
|
|
|
|
|||
葛公 |
|
|
|
|
|
|||
泥溪 |
|
|
|
|
|
|||
木塔 |
|
|
|
|
|
|||
花园里 |
|
|
|
|
|
|||
青山 |
|
|
|
|
|
|||
石台 |
仁里 |
县域中心城市 |
5 |
|
|
|
|
|
七都 |
重点镇 |
0.8 |
|
|
|
|
|
|
小河、丁香、横渡、仙寓、矶滩、大演 |
一般镇 |
0.88 |
|
|
|
|
|
|
青阳 |
蓉城 |
县域中心城市 |
15 |
|
|
|
|
|
九华 |
重点镇 |
2 |
|
|
|
|
|
|
木镇 |
2 |
|
|
|
|
|
||
陵阳 |
0.8 |
|
|
|
|
|
||
丁桥、杨田、新河、庙前、朱备、酉华、乔木、杜村 |
一般镇 |
1.11 |
|
|
|
|
|
|
合计 |
|
|
127.8 |
|
||||
|
|
|
|
|
第19条 市域城镇职能结构
池州市域城镇分为综合型城镇、工矿型城镇、旅游型城镇、商贸型城镇、集贸型城镇5种类型。
表3.3 市域城镇职能类型
城镇职能 |
数量 |
城镇名称 |
综合型城镇 |
6 |
池州中心城区、蓉城镇、尧渡镇、仁里镇、大渡口镇、东流镇 |
工矿型城镇 |
5 |
乌沙镇、牛头山镇、香隅镇、丁桥镇、梅街镇 |
旅游型城镇 |
10 |
九华镇、仙寓镇、棠溪镇、牌楼镇、庙前镇、朱备镇、横渡镇、矶滩乡、大演乡、九华乡 |
商贸型城镇 |
6 |
殷汇镇、木镇镇、陵阳镇、龙泉镇、七都镇、洋湖镇 |
集贸型城镇 |
22 |
梅村镇、涓桥镇、唐田镇、杨田镇、新河镇、小河镇、丁香镇、张溪镇、葛公镇、官港镇、昭潭镇、泥溪镇、胜利镇、里山、马衙、墩上、酉华乡、乔木乡、杜村乡、木塔乡、花园里乡、青山乡 |
第三节 市域农村居民点规划
第20条 农村居民点发展策略
规划将池州市域内村庄的发展策略具体分为集中发展、控制发展和撤编并入城镇三种类型,并制定相应的发展策略引导。
表3.4 村庄发展策略引导
类别 |
沿江平原地区 |
腹地山地丘陵区 |
集中发展 村庄 |
|
|
控制发展 村庄 |
|
|
撤并村庄 |
|
第21条 农村居民点等级与规模
(1)农村人口
规划期内农村人口为:近期74万人,远期52.2万人。
(2)农村居民点等级
在池州各镇构建“中心村–基层村”的农村居民点体系。
(3)中心村的选择
人口规模:沿江片平原地区在700人以上,腹地山地丘陵在300人以上。
区位和数量控制要求:选址应避开镇区,每个乡镇设置2~3个中心村。
交通便利程度:具有四级以上道路通过,与周边村庄具有较便捷的联系。
第四节 市域城乡用地构成及建设标准
第22条 市域城乡用地构成
市域城乡用地的统筹安排以优先保育自然生态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为原则。规划至2030年,池州市建设用地面积为643.5km2,占市域城乡用地总面积的7.66%。
第23条 市域城乡建设用地标准
(1)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与标准
规划池州中心城区远期(2030年)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100m2。青阳县城(蓉城镇)、东至县城(尧渡镇)、石台县城(仁里镇)远期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110m2以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执行相应的国家规范。
(2)镇(乡)建设用地规模与标准
乡镇以集约用地为基本原则,镇区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20m2以内。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与配套的标准应能服务整个镇域;镇区基础设施建设与配套的标准应能满足本镇区生产、生活要求。
(3)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与标准
规划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在150m2以内,中心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应服务于自身及其周边村庄,一般村的公共服务建设标准应满足本村居民日常的生产、生活需求。
第五节 市域产业发展规划
第24条 产业发展策略
(1)坚持生态优先、实现绿色发展
在坚持生态优先,加强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特色农业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发展文化产业、生态农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
(2)突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以科技为支撑,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高的战略性新型产业,逐步进行非金属矿加工等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
(3)发展“全域化”旅游
充分发挥旅游产业在提升城市品位、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弘扬地域文化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进旅游产业和城镇化的深度融合,实现旅游空间全域化、旅游产业全域化、旅游受众全域化,构建旅游兴市新格局。
第25条 主导产业选择
规划确定以工业和旅游为双支撑。突出发展电子信息首位产业,做大做强装备制造、材料及新材料、新型化工、绿色农产品加工等主导产业;深度开发礼佛朝拜、生态观光、休闲度假、特色文化体验、康体养生等旅游产品。
第26条 产业空间布局
结合产业转移承接区规划和低碳生态城市的建设要求,在空间上对主要产业布局进行引导。
(1)新型工业产业:重点布置在城镇和产业园区聚集的沿江地区,通过经济开发区、江南产业集中区等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的布局,实现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提高各类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能耗,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环境,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的新型产业园区。
(2)生态旅游产业:构筑以九华山、主城区为双核的“两圈一带”发展格局,做强以九华山为龙头的佛教观光文化、以杏花村为代表的农耕民俗文化、以升金湖和牯牛降为主体的自然生态文化等“三大品牌”。
(3)生态农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现代生态农业,做大做强名优茶、特色水产、畜禽、蚕茧、蔬菜、中药材、食用菌、苗木花卉等特色农业。
第六节 市域空间管制与区际协调
第27条 禁建区范围和管制要求
禁建区包括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要河湖的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地区、基本农田以及电厂等重大基础设施周边隔离带。
禁建区管制要求:禁止进行与生态保护及修复无关的建设行为,禁止矿山开采等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交通、市政、军事设施等建设行为确实无法避开禁建区的,必须经法定程序批准,服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第28条 限建区范围和管制要求
限建区包括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区、一般农田、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及工程地质条件较差、存在地质安全隐患,生态敏感地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周边缓冲地区和环境协调地带。
限建区管制要求:原则上禁止城镇建设,交通、市政、军事设施、农村住宅等必要的建设行为在控制规模和强度下经过审查和论证后方可进行。
第29条 适建区范围和管制要求
适建区为工程地质条件条件好、开发条件优越、生态环境容量大,适于进行集中、大规模产业布局和城镇建设的地区,是规划期内进行工业化、城市化的主要空间载体和远景城镇建设的预留用地。
适建区管制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开发模式、规模和强度。禁止布局与总体规划不相适应的建设项目,注重对生态环境特别是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建设总量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不突破建设用地允许规模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空间扩展边界,以保证生态廊道等生态基础设施系统不被侵占。
第30条 已建区范围和管制要求
已建区为现状已建成的城镇建设用地。主要对现状建设用地进行优化整合,重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环境品质,完善服务设施。
第31条 区际协调发展
(1)与铜陵的协调
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协调铜陵、池州和江南产业集中区的功能定位。加强江南集中区与铜陵市之间的青通河-十八索生态廊道的保护。加强区域交通对接,建设两市一区的快速通道、轨道交通,按照一级公路标准改造S321,形成联系两市一区的第二通道。
(2)与安庆市区的协调
加强池州与安庆的跨江交通联系,加强大渡口与安庆市产业分工、交通联系和设施共享,在香隅通过望东长江大桥,加强东至与安庆的联系。
(3)与枞阳的协调
规划将S219提升为一级公路,自梅龙过江向北联系枞阳与京台高速公路,向南经九华山机场、灵芝、九华山连接京台高速公路。
第七节 市域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
第32条 城镇公共设施配置
市域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中心城区、县域中心城镇、重点镇、一般镇、中心村和一般村六个级别配置。
表3.5 城镇公共设施配置表
分类 |
公共设施类型 |
中心城区 |
县域中心城镇 |
重点镇 |
一般镇 |
教育 |
普通高校 |
○ |
|
|
|
特殊教育 |
○ |
|
|
||
中等职校 |
|
|
|||
成人教育 |
○ |
|
|||
高中 |
○ |
|
|||
初中 |
|||||
小学 |
|||||
幼儿园 |
|||||
医疗 卫生 |
三级综合性医院(500床以上) |
○ |
|
|
|
二级综合医院(200床以上) |
○ |
|
|||
中医院(专科医院) |
○ |
|
|||
中心血站 |
|
|
|
||
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所) |
|
|
|||
血吸虫病防治机构 |
○ |
|
|||
卫生监督机构 |
|
|
|||
急救站 |
○ |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
|||||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
|||||
文化 体育 |
博物馆 |
○ |
○ |
|
|
图书馆 |
|||||
演艺场所 |
|||||
展览馆 |
|
|
|||
文化馆 |
|
|
|||
青少年活动中心 |
○ |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 |
|
||||
社区文化中心/乡镇文化中心 |
|||||
文化活动室(文化大院) |
|
|
|||
体育场 |
○ |
|
|||
体育馆 |
○ |
|
|||
游泳池 |
○ |
|
|||
|
社区(乡镇)体育健身中心 |
||||
社会 福利 |
救助站 |
○ |
|
||
残疾人康复中心 |
○ |
○ |
|
|
|
儿童福利院 |
○ |
|
|||
敬老院 |
|||||
商业 设施 |
|
(注:●为必须设置的公共设施,○为可以设置的公共设施。)
表3.6 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设施类别 |
设施项目 |
村庄类型 |
|
中心村 |
一般农村居民点 |
||
行政管理 |
村委会 |
◆ |
◆ |
教育 |
托儿所、幼儿园 |
◇ |
- |
小学 |
◆ |
◇ |
|
医疗 |
卫生室 |
◆ |
◆ |
计生站 |
◇ |
- |
|
文化 |
文化活动室 |
◆ |
◆ |
老年活动室 |
◆ |
◇ |
|
体育 |
室外运动场 |
◆ |
◆ |
室内体育活动室 |
◆ |
◇ |
(注:◆为必须配置,◇为建议配置,?为不宜配置。)
第33条 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1)教育设施
推进高等教育向教育园区集中发展,职业教育及成人教育向中心城区、县域中心城镇集中,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提高设施的质量。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调整优化各乡镇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整合优质教育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和辐射范围。
(2)医疗设施
城市中心城区和县域中心城镇建设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增加妇幼保健院等专科医院,形成区域性综合医疗中心。形成重点镇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镇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体系,农村积极推进基层和农村医疗设施的建设,提高市域医疗服务水平。
(3)文化体育设施
加强中心城区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完善市体育中心和文化中心的建设,合理布局群众健身设施系统。县域中心城镇应规划建设文化馆、图书馆、电影院、剧场、文化中心和体育活动中心等文化体育设施。乡镇建设中应当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的文化和体育设施,鼓励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4)社会福利设施
适应城市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需求,加快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服务规范、机制灵活、满足不同层次需要的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县两级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建设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进一步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努力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5)商业设施
规划形成百货市场、农贸市场、其他专业市场等综合商业市场体系。城市中心城区和县域中心城镇规划建设综合性商业中心。市域中心镇根据自身特点及需要设置专业市场或综合型市场。
第八节 市域生态与环境保护规划
第34条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坚持生态优先原则,落实重要生态功能分区管理,构筑科学合理的区域生态支撑体系。加强区域生态系统与绿地建设以及环境污染防治,促进生态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得到全面提升。
第35条 生态安全格局
规划形成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廊道和长江生态防护带构成的市域生态安全格局。通过市域内的滨河、铁路、公路、重大基础设施的绿化防护带等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廊道之间的横向和纵向的联通,形成生态网络系统。
第36条 重要生态功能区
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重要湖泊,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
(1)自然保护区包括升金湖、牯牛降2个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贵池十八索、老山、盘台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和紫石塔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应划定核心保护区、缓冲区和试验区。核心区内禁止一切建设活动。缓冲区内可以进行以科研、教学实习以及考察活动为目的的建设,禁止大规模的建设。实验区可结合居民点建设与旅游服务相配套的设施,禁止体量、规模较大的设施的建设。
(2)森林公园包括九华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目连山、天台山、杉山3个省级森林公园。划定森林公园的保护范围,按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3)风景名胜区包括九华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仙寓山、历山、齐山-平天湖、石台溶洞群和秋浦仙境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应严格遵守《风景名胜区条例》,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开发建设。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4)黄泥湖、天生湖等重要湖泊和水库,禁止一切围垦或侵占湖滩湿地的行为,加强对湿地植被的保护,改善生态景观,控制围网养殖,严禁向湖泊排放污水,维持湖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稳定性,建议有条件的湖泊和水库申报自然保护区。
(5)饮用水源地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及《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进行保护。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严禁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作为水源地应消除或减少高密度围网养殖,禁止污染性项目进入该区域,适当扩大原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
第37条 生态廊道
规划依托尧渡河、黄湓河、秋浦河、清溪河、九华河、青通河6条通江河道和龙泉河、公信河、龙舒河、七星河等内河形成滨河生态廊道。应加强生态廊道的防护林建设,生态廊道内不宜安排城镇建设,如确有需要安排建设项目时,应严格控制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强度。
第38条 长江生态防护带
长江生态防护带包括生态岸线和生产生活岸线。合理利用岸线资源,保护沿岸的自然景观资源,严禁在生态岸线区域设置与安全保障、取水需要或水体保护无关的项目,加强对岸线湿地环境和湿地植被的保护,修复和改善水体环境,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生产岸线的港口、码头建设应集约化发展。生活岸线、旅游岸线的建设应以保护优先,尊重岸线自然资源特征以形成优美沿江景观,严格限制开发类型和开发强度。
第39条 环境保护规划
大气环境质量:中心城区(除风景名胜区之外)和乡集镇达到二级标准,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和农村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水环境质量:长江池州段、秋浦河、清溪河、黄湓河、九华河、青通河、尧渡河、龙泉河等主要干支流达到四类以上水质以上标准,平天湖达到三类水质标准,升金湖、十八索达到二类水质标准。
噪音环境质量:城市区域噪声环境不高于50分贝,城区交通干线噪声不高于70分贝。
固废利用处理:废水排污口规范化率达到100%,汽车尾气排放达标率8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第九节 城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第40条 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
全面保护池州市城乡文化遗产和地域文化特色,充分展示利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统筹协调文化遗产保护、生态保育、旅游开发和城乡建设之间的关系,将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可持续发展目标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41条 保护原则
(1)保护真实的历史载体的原则。遵守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镇古村等真实的物质实体及其所携带的历史信息。
(2)保护文化遗产完整性的原则。保护市域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城区、古镇古村、文物古迹和其他人文历史资源,保护各历史时期遗留的文化遗产,整体延续池州历史城区的空间特色与地域文脉。
(3)永续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到可持续发展体系之中,既要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延续遗产所处环境的场所感和历史感;还要通过完善功能、改善基础设施,使历史文化街区在保持传统风貌的同时,又能满足现代生活的需求。
(4)保护传承与创新并重的原则。城镇历史景观和传统风貌是培育城镇特色和场所精神的资源。在传承地域文化精神的同时,应通过城市规划设计的创新,塑造彰显人文内涵的时代风貌,全面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
第42条 保护重点内容
市域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形成“四区一带”重点框架。
(1)中心城片区:以池州历史城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为核心,包括周边乌沙镇、殷汇镇等古镇,元四村、俞村、茅坦等历史村落以及齐山、万罗山石刻等自然景观资源。重点保护城区历史格局和周边山水环境,突出城市的自然特色与人文价值。通过整合散布在城区的历史文化资源,重塑城区历史文化氛围。通过合理规划和严格管理,保护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提升风景名胜区的整体环境品质,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2)青阳–九华山片区:以蓉城镇和九华山风景名胜区为核心,包括周边陵阳镇、所村、上章村、谢村、柯村和老田村等历史村落和其中祠堂、太平山房等历史资源,强调自然文化遗产双重价值的保护。
(3)东至尧渡–东流片区:以省级历史街区东流古镇和尧渡镇为核心,包括周边金家村、南溪村、许村等古村镇。强调尧渡河对沿线历史文化资源的串联作用。
(4)石台仙寓山–牯牛降片区:以仙寓山和牯牛降等自然景观资源为核心,包括严家古村、高路亭村、徐村、李村、仙寓村和星火古村落等历史村落,规划依托榉根关古徽道这一文化旅游通道,加强与西侧尧渡-东流片区之间的联系。
(5)秋浦河历史文化景观带:以秋浦河两岸的大王洞风景区、霄坑风景区、九华天池景区、石门高古村落保护区、蓬莱仙洞–慈云洞风景区等自然风光为主体,以古杏花村历史风貌区、殷汇老街和昭明钓台等历史资源为重要节点,以秋浦河为主线挖掘池州发展历史和诗词文化,联系中心城区的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和市域南部牯牛降自然保护区,形成市域中部连接南北的历史文化景观带。
第43条 九华山风景名胜区保护
九华山风景名胜区内应建立由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九华街历史文化街区、柯村、老田村等古村落、九华山整体自然环境以及佛教文化、诗画艺术、民间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组成的遗产构成体系。
制定九华山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加强对九华山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以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申报世界遗产为契机,对文物古迹、九华街历史街区等进行保护修缮和整治改善。九华山寺庙历史建筑群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44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制定保护规划。保护市域范围内的古镇、古村落的整体环境、原生态生活形态,保护农村和农业文化遗产,加强历史村镇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渐完善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通过环境整治,改善、提升居民生活环境质量,通过旅游等措施挖掘古村镇的文化内涵。东流镇、陵阳镇、石门高村、南溪古寨、所村、老田村、严家村、高路亭村、渚湖姜村等保存状况较好的古镇村落,申报365体育: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45条 文物古迹保护
在池州市域范围内共分布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198处,其365体育:家级文物保护单位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5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41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3处。遵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对文物建筑进行保护修缮。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积极组织九华山寺庙建筑群等价值突出的文物古迹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文物古迹进行申报和公布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在切实保护文物古迹的前提下,应合理利用现有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经过修缮后可改作历史、艺术、民俗系列博物馆,全面展示、宣传池州地区的传统文化。
第46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池州市共有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1项,其中有池州傩戏、青阳腔、东至花灯和九华山庙会等4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研究、认定、宣传和传承,继承发扬优秀的地方文化艺术和传统工艺,维护保持独特的民风习俗。
建立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制,保护和支持非遗传承人,加强研究人员和传承人培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积极利用贵池民歌、石台目连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休闲性、体验性并重的文化产业,积极推动青阳农民画、大九华水磨玉骨绢扇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鼓励和支持民间力量、市场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
第十节 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47条 旅游发展定位
围绕莲花佛国、养生之地主题,发挥佛教文化、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品牌效应,以九华山、杏花村、大愿文化园、升金湖、牯牛降为重点,开发礼佛朝拜、生态观光、休闲度假、特色文化体验、康体养生等五大类旅游产品,建设成为世界佛教文化观光胜地和国际生态休闲城市。
第48条 旅游发展目标
实现“四个显著提升”:产业实力显著提升,旅游总收入超过1000 亿元,接待国内外游客8000 万人次。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综合服务标准、市场营销体系、经营管理水平与国际全面接轨,入境游客180 万人次。市场活力显著提升,培育1 个年经营收入20 亿元文化旅游集团、10个精品文化旅游景区、100 个旅行社、1000 个文化旅游企业。文化旅游带动力显著提升,以文化旅游产业为主导的服务业增加值占GDP 比重50%以上,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 比重6%以上,文化旅游业带动城乡就业40 万人以上。
第49条 旅游发展策略
充分发挥池州市在示范区建设中的核心地位作用,围绕实现《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战略定位,突出世界佛教文化观光胜地和国际生态休闲城市“两大战略目标”,做强以九华山为龙头的佛教观光文化、以杏花村为代表的农耕民俗文化、以升金湖和牯牛降为主体的自然生态文化等“三大品牌”,构建一体化的空间、特色化的产品、可持续的资源支撑、立体化的营销、国际化的服务、全域化的基础设施等“六大体系”,全面提高文化旅游产业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全面推进皖南示范区与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统筹协调发展。
第50条 旅游发展总体布局
构筑以九华山、主城区为双核的“两圈一带”发展格局。
环九华山佛教文化观光旅游圈,突出九华山佛教名山品牌效应,充分展示汉传佛教文化魅力,整合九华山景区、大愿文化园、九子岩、莲峰云海、陵阳古镇等优势旅游资源,深度开发礼佛禅修、旅游观光、养生度假产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创建世界地质公园,建设世界佛教文化观光胜地和365体育:禅修养生度假地。
环主城区生态休闲文化旅游圈,突出杏花村“天下第一诗村”品牌效应,充分展示农耕文化、诗酒文化、戏曲文化、名人文化、民俗文化和古村落文化魅力,整合杏花村、齐山-平天湖、九华天池、大王洞、秋浦河、清溪河、万罗山等优势山水人文资源,大力开发水上观光、休闲度假、文化体验、会展节庆、体育赛事产品,建设国际生态休闲城市。
沿升金湖–秋浦河–牯牛降生态旅游带,突
第51条 旅游交通线路组织
完善三级旅游交通体系。融入与示范区周边城市交通大循环,开通九华山机场国际直航包机,加密国内重点客源地城市航班航线,进一步拓展境内外游轮航线。
连接与示范区内部城市交通中循环。推进黄山–九华山–天柱山轻轨、九华山–黄山城际铁路、池州–景德镇铁路、济祁高速池州段、池州长江公路大桥、池州港新旅游码头、池州梅龙过江通道等一批重大项目建设。
打通市内景区之间的交通内循环。加快3A 级以上景区、重点旅游乡镇连接交通干线的旅游公路建设,进一步畅通景区间环线道路,打通环九华山旅游线路,规划建设市域绿道系统,推动城市公交网络向周边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延伸。到2020 年,全市实现景点所在、道路所至,实现外部交通便捷、内部环线通畅的立体交通格局。
第52条 旅游配套设施建设
实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推进公共信息导向体系建设,编制实施全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规划,加快主城区、交通枢纽、集散中心、道路沿线、景区景点和旅游乡村的交通引导标识建设,构建国际通行的旅游交通引导标识系统。推进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建设,在“一主三辅”等地全面建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和救助中心,新建一批满足自驾游、散客游需求的停车场、自驾车营地、房车营地、汽车旅馆、自行车驿站和星级旅游公厕,提升集游客游量预警发布、即时投诉服务、电子合同签订、游客在途即时服务等旅游综合服务功能。
第十一节 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第53条 铁路
据铁路部门的相关规划,规划建设3条城际铁路,包括在建宁安城际铁路、池州–九江城际铁路、池州–九华山–黄山城际铁路。
规划保留现状铜九铁路,建设阜阳–六安–景德镇铁路池州段。
第54条 高速公路
建设形成“三纵一横”市域高速公路网格局。三纵为京台高速公路G3、济广高速公路G35(望东桥)、济祁高速公路S23。一横为沪渝高速公路G50。
第55条 公路
完善市域路网,以与高速公路并行的公路为骨架,形成“一环一纵多放射”的路网格局。
“一环”为由318国道(蓉城镇-中心城区-殷汇-牛头山大渡口镇)、206国道(大渡口镇-尧渡镇)、325省道(尧渡镇-仁里-陵阳镇)、103省道(陵阳镇-蓉城镇)组成的环线。“一纵”为殷汇-梅村-矶滩-仁里的纵向联络线。?多放射?为依托一环的对外联系通道。
在“一环一纵多放射”路网骨架基础上增加联系道路,改善交通条件,重点建设南沿江一级公路、池安快速路(池州-安庆)、尧渡-殷汇公路、中心城区-梅街-棠溪-七都公路、蓉城-庙前-梅街-梅村-小河-洋湖-尧渡公路。
按照“便捷通畅”的要求,实施乡村通达工程,加快推进县道升级改造和通村公路建设,实现县乡公路黑色化、村村基本通水泥路。
第56条 交通枢纽
加强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在池州市中心城区按照一级站标准建设客运中心,在蓉城镇、九华山镇、尧渡镇、大渡口镇建设二级汽车客运站,在仁里镇和其余中心镇建设三级客运站。
加强货运站场建设,在中心城区站前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牛头山、大渡口、香隅等大型工业集中区域布置货运站场,积极发展商贸物流。
第57条 航空
适时扩建九华山机场为4D级国际机场,力争成为对外开放口岸。加强机场与中心城区、九华山风景区和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交通联系。
机场周边区域应考虑机场的影响,包括机场净空限制、噪音影响范围、灯光控制要求、电磁环境和鸟类的影响。
(1)机场净空限制
机场净空控制要求——以机场地坪20.5米为基准高程内水平面——宽4000 米,净空海拔高度65.5 米锥形面——宽2000 米,高100 米,坡度1:20,净空海拔高度由65.5-165.5 米。
(2)机场噪音影响
噪声强度的分布范围是沿着跑道轴线方向扩展的,跑道侧面噪声的影响范围远比轴线方向要小得多。机场周边不得布置居住旅馆等用地。
(3)鸟类
加强对跑道两端近净空范围的环境管理,及时拆毁筑在树上和屋檐下的鸟巢。尽量清除吸引鸟类的各种食物、地面积水和遮蔽物,并不得种植吸引鸟类的蔬菜、土豆、萝卜、谷物、玉米等农作物。
(4)机场周边绿化应选取不生长吸引鸟类的浆果或种籽并且不会提供大量遮蔽、栖息和筑巢场所的树种。
(5)助航灯光保护范围及要求
非航空地面灯的区域:从飞行区指标I 为4 的仪表跑道入口或从跑到末端向外延伸至少4500 米范围以内,跑到中线延长线两侧各750 米的地区内。非航空地面灯由于其光强、构行或颜色可能会妨碍或混淆对航空地面灯的明确理解的,应予以熄灭、遮蔽或改装,以保证飞行安全。
(6)电磁环境影响和保护
避免机场导航、通信设施与起步区电力、电信等设施的互相干扰,对周围环境如广播电台、架空高压线、发电厂、电气化铁路、金属构筑物、电力排灌站等设施布置的距离、高度应符合要求。
第58条 水运
沿长江干流形成十大港区:香口、东流、吉阳、大渡口、牛头山、前江口、乌沙以及老港区、江口港区、梅龙港区;沿支流形成秋浦河池口港区、杜湖港区、九华河港区和青通河童埠港区4个港区。强调综合交通的发展,积极发展客运码头与旅游码头和口岸国际货运集装箱码头。
第59条 过江通道
据交通运输部门的相关规划,规划过江通道共6条。其中铁路桥2座:已建的安庆长江铁路大桥(宁安城际铁路)、池州铁路大桥(合池黄城际铁路),公路桥4座:在建的池州长江公路大桥(济祁高速)、已建的安庆长江公路大桥(沿江高速、安东高速)、在建的望东长江大桥(济广高速)、梅龙过江通道(京台高速联系线)。
在远期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考虑建设安庆海口长江大桥、安庆长江公路二桥、新洲长江东大桥、江口长江公路大桥和池州双惠长江大桥,共形成11条过江通道。
第十二节 长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
第60条 规划目标
全市岸线资源丰富,沿江岸线162公里,占全省沿江岸线的20%,沿江开发空间很大。抓住国家长江经济带建设机遇,通过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提升池州承接转移的能力和水平,依托长江黄金水道打造池州经济升级版。
应加强岸线资源管理和利用,加快建设立体交通走廊,着力构筑区域生态安全体系,稳定长江池州段河势,严格保护生态保护岸线及饮用水源保护岸线,集约利用港口岸线,强化城市生活与旅游景观岸线建设,统筹岸线利用和陆域功能安排,实现长江岸线资源的高效可持续利用,展现滨江城市景观风貌。
第61条 综合利用原则
(1)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一、二级岸线一般作为大中型泊位和产业配套港区进行规划建设,三级岸线一般用作中小型泊位、生活与旅游景观、生态保护以及预留发展岸线等使用。
(2)坚持集约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集约开发港口、工业、仓储等生产性岸线,避免岸线利用设施沿江平行布局,引导产业向陆域纵深发展,陆域纵深应预留不少于500米。
(3)坚持统一规划和有序开发的原则。对岸线资源开发和港口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低水平建设和无序竞争。岸线开发利用应远近结合,统筹兼顾,既要满足近期经济发展需求,也要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4)坚持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岸线开发必须兼顾水源保护、生态保护、防洪安全、旅游建设及城市生活,充分考虑港口岸线与其它岸线的协调发展和综合利用,以确保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62条 岸线使用构成
长江岸线总长度162.0km,规划生态保护岸线83.4km,占岸线总长度的51.5%,其中饮用水源保护岸线14.6km,占岸线总长度的9.0%。规划生活岸线18.4km,占岸线总长度的11.4%,其中城市生活和旅游景观岸线13.8km,占总长度的8.6%;过江设施及通道岸线4.6km,占总长度的2.8%。规划生产岸线58.2km,占岸线总长度的35.9%,其中港口物流岸线(含口岸对外开放岸线)49.0km,占岸线总长度的30.2%;工业岸线9.2km,占总长度的5.7%。
第63条 岸线功能布局
(1)生态岸线
严格保护具有水源涵养、湿地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生态功能以及重要河势节点、冲淤变化频繁的岸线。规划重点保护9处生态保护岸线,分别为1)皖赣交界处-牛矶段;2)老虎岗-稠林矶段;3)茅屋街-杨家矶段;4)吉阳矶-上杨家套段;5)东至汽渡-安庆汽渡下5km段;6)安庆汽渡下5km-黄湓闸段;7)前江口南-前江口段;8)张家山-吴家沟(乌沙);9)五步沟-青通河口。生态保护岸线功能段除过江设施及通道外,一般禁止开发建设;在局部生态保护岸线功能段内,可结合现状生态环境状况、并保证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少量中小型泊位。
规划重点保护2处饮用水源保护岸线,分别为1)顾家洲-秋浦河口段;2)秋浦河口以下3km-泥洲三角点段。
(2)城市生活和旅游景观岸线
加快沿江城市生活及旅游景观带建设,塑造池州滨江城市景观风貌。规划重点建设5处城市生活和旅游景观岸线,分别为1)位于拦江矶-张家山段的杨柳洲旅游景观岸线;2)位于吴家沟(乌沙)-扁担洲尾段的扁担洲、太子矶旅游景观岸线;3)位于泥洲三角点-江口汽渡上1.5km的池州中心城区滨江生活景观岸线;4)位于梅埂中烟-九华河口段的梅龙滨江景观岸线;5)池州港老港区段景观岸线。
结合规划的对外交通走廊,引导现有过江线缆逐步就近迁入,整合过江线缆和市政管道同步过江。规划控制2处相对集中的过江设施及通道岸线,分别为1)凌家嘴-土地沟段,为过江电缆和望东长江大桥控制预留岸线;2)鲇鱼山-窑子山南段,规划控制为过江基础设施廊道。
规划控制3处过江设施及通道岸线于生态岸线功能段,分别位于1)东至汽渡-安庆汽渡下5km段,为安庆长江公路一桥、二桥及过江电缆规划控制预留岸线;2)前江口南–前江口段,为安庆长江铁路大桥、池州铁路大桥规划控制预留岸线;3)五步沟-青通河口段,为梅龙过江通道规划控制预留岸线。
规划控制2处过江设施及通道岸线于生产岸线功能段,分别位于1)铜矿码头-汪矶头段,规划控制为过江基础设施廊道;2)江口汽渡-合作圩三角点下1km段,为池州长江公路大桥规划控制预留岸线。
(3)生产岸线
优化整合港口功能,规划形成9大沿江港区,分别为香口港区、东流港区、吉阳港区、大渡口港区、牛头山港区、前江口港区、乌沙港区、江口港区、梅龙港区;以及童埠、杜湖2个支流港区。其中,江口、东流和大渡口港区规划为以公用码头为主导的综合性港区;牛头山、香口、梅龙、乌沙、吉阳、前江口规划为以专用码头为主导的工业配套港区。扩大开放江口、梅龙、前江口、大渡口、东流、香口港区码头泊位、岸线及水域范围。
规划主要布局3处工业岸线,分别为1)稠林矶-尧渡河口段,以非金属新材料、建材、船舶修造业等产业为主导;2)杨家矶-吉阳矶段,主要为核电项目控制岸线;3)合作圩三角点下1 km-虎形山脚,主要为电厂配套港区及为电厂安排取水、排水岸线。
集约利用生产岸线,鼓励公用港区建设,严禁对港口设施依赖性不强或生产流程无需利用岸线的项目贴岸布置。需新建专用泊位的项目,应按照公用泊位的服务方式进行规划和建设,在港口作业区要预留货物集散公用通道,预留社会化服务的的功能和空间。对生产性岸线,制定准入门槛和开发标准,逐步实现岸线有偿使用,提高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节 市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
第64条 供水工程规划
(1)用水量预测:规划近期城镇用水量为36万吨/日,远期城镇用水量50万吨/日,农村居民用水近期用水量为15万吨/日,远期用水量10.6万吨/日,规划近期城镇供水能力为39万吨/日,远期城镇供水量为52万吨/日。
(2)供水设施:建设池州(池州民生水厂、江口水厂、江南产业集中区水厂以及市产业集中示范园区水厂联网)、青阳(蓉城、五溪、丁桥水厂联网)、大渡口(大渡口、胜利水厂)、牛头山(牛头山、前江)和东至(香隅、东流、尧渡水厂联网)五个集中供水区。其余地区采用分散供水。
第65条 排水工程规划
(1)污水量预测:预测近期污水量为31万t/日,远期污水量为41.6万t/日。
(2)污水设施:中心城区、江南产业集中区、池州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蓉城镇、仁里镇、尧渡镇、牛头山镇、大渡口镇、香隅镇、梅街镇等产业发展重点区域需建设污水厂,其余乡镇应考虑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95%,工业有害废水处理率达到100%。镇区污水管普及率达到90%以上。九华山保护区内,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处理率应该达到100%。
(3)雨水设施:近期中心镇内雨水管普及率达到90%以上,远期市域内城镇雨水管普及率争取达到90%以上。
第66条 电力工程规划
池州市输电网络等级分为1000kV、500kV、220kV、110kV、35kV、10kV和380V~220V。新建双回 1000kV 芜湖至武汉特高压线路池州段。新建 500kV 的池州涓桥变电站。
新建双龙、枫岭、灯塔、牯牛降、江南Ⅱ、阮桥、东至、木镇共8座220kV变电站。
规划期内,新建220kV官山变电站至蓉城变电站、九华电厂至220kV查村变电站、九华电厂至220kV流坡变电站、220kV查村变电站至菊江变电站、500kV池州七一变电站至菊江变电站、220kV观牛变电站至菊江变电站线路开断接入大渡口变电站、500kV池州七一变电站配套220kV线路接入工程共7条220kV高压电力线路。
规划220kV及以上高压电力线路应采用架空线路,110kV线路以架空线路为主。规划新建的110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城市中心地区和风景名胜区。110kV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宽度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控制,多回多塔线路走廊应结合电力设计计算具体确定。其中,110kV线路走廊宽度按25m控制预留;220kV线路走廊宽度按40m控制预留;500kV线路走廊宽度按70m控制预留。
第67条 燃气工程规划
城镇气源为天然气,农村地区气源为沼气和液化石油气。近期(2015年)城市燃气气化率92%;远期(2030年)城市燃气气化率95%。
江南产业集中区利用西气东输和川气东送管道天然气,一是利用池州门站(川气东送),建设中压管线供气,二是通过大通门站(西气东输)建设输入管线和高中压调压站,形成多点供气。
中心城区天然气利用川气东送马衙分输站为气源,东北部利用青阳释放站为气源。考虑到中心城区及乌沙、前江工业园片区的能源需求,规划建设由池州流坡高压调压站至前江工业园燃气高压管线。
市域其余地区利用液化天然气(LGC)为气源,在尧渡建东至释放站。
第68条 环卫工程规划
规划近期保留十里垃圾填埋场,远期进行搬迁并实施生态恢复。规划在墩上或涓桥建设垃圾综合处理中心。
城镇集中建设区每1.5km2设置一个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0~15km2设置一个大中型垃圾中转站。部分村庄可独立设立小型垃圾中转站。
第十四节 市域综合防灾规划
第69条 防洪规划
(1)防洪标准:长江干堤防洪标准为防御1954年型洪水,支流堤防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中心城区主要保护区设防标准为50~100年一遇,中心城区次要保护区设防标准为50年一遇,县域中心城镇标准为30~50年一遇,重点乡镇为20年一遇,万亩以上圩区防洪标准不低于20年一遇。
(2)防洪工程规划:加强长江崩岸易发段的治理和对于境内长江干堤的维护和管理,加快对于秋浦河、九华河和青通河等河流的重点河段治理。
加强中心城区、产业园区和重点城镇排涝减灾能力的建设。按照客水、圩水分排和高低涝水分排的思路,完善排涝泵站体系,疏浚排涝沟渠系统,增加蓄水面积,提升综合排水能力。中心城区、江南产业集中区和池州市集中示范园区排涝标准采用30年一遇,24小时暴雨地表不积水。
第70条 消防规划
规划于中心城区设4处一级普通消防站,1处消防指挥中心和消防训练基地。在蓉城镇新建1处一级普通消防站。在柯村旅游集散基地新建1处一级普通消防站。扩建九华山现状普通消防。于江口港口南侧设置水上消防站1处,配备消防艇1~2艘。
表3.7 消防站用地与建筑面积指标表
消防站等级 |
用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一级消防站 |
3300~4800 |
2300~3400 |
二级消防站 |
2000~3200 |
1600~2300 |
特勤消防站 |
4900~6300 |
3500~4900 |
第四章 规划区城乡统筹规划
第一节 规划区规模与空间布局结构
第71条 规划区的规模
城市规划区范围为贵池区所辖11个街道办事处和涓桥镇的行政辖区范围,占地面积为1046km2。
人口规模:2030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主城区人口规模40万人。
建设用地规模为:2030年控制在100km2以内,其中主城区40km2,江南产业集中区60km2。
第72条 规划区的空间结构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沪渝高速公路、宁安城际铁路和铜九铁路为界,南北两侧分别为区域生态背景片区和沿江发展片区。
在沿江发展片区,形成“一主两翼”的空间布局结构。“一主”为池州主城区;“两翼”为东、西两翼,东翼是江南产业集中区,西翼是池州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
区域生态背景片区,主要以山体环境为主,是规划区的生态环境基础。应严格保护区域生态背景区内山体、林地等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区域生态背景区内镇(街道)和村庄的发展,处理好环境保护与村镇建设的关系。
第73条 规划区的功能布局
(1)中心城区:主要承担行政、文化、商业、金融、居住、旅游等功能,是核心城市化地区,对周边地区的发展发挥服务和辐射作用。
(2)江南产业集中区:为皖江城市带中具有示范意义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3)池州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池州市重要的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园区。
第74条 规划区管制规定
依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建设行为的类型、土地资源条件以及空间分布特征等因素,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重点管制区、一般管制区。
(1)城市规划重点管制区
城市规划重点管制区的范围为城市“一主两翼”,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建设最为集中的区域。
(2)城市规划一般管制区
城市规划一般管制区的范围为沪渝高速公路和宁安城际铁路、铜九铁路以南的区域。包括马衙、里山、墩上街道办事处、涓桥镇驻地以及村庄,不包含集中连片的城镇建设用地。
第二节 规划区的空间管制
第75条 空间管制目标
城市规划区四区划定以用地条件综合评价为基础,将用地划分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
第76条 禁建区范围及管制要求
禁建区包括:十八索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和秋浦仙境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长江水源一级保护区、宁安城际铁路、池九城际铁路、池黄城际铁路、阜六景铁路和铜九铁路两侧50m范围、沪渝高速公路和济祁高速公路两侧30m范围、九华山机场相关国家法规划定的控制区、500kV/220kV/110kV输电线路的高压走廊、河流、湖泊、水库的堤防护堤地外侧50~200m或无堤防段以水面常水位线外侧50~200m范围、铜九铁路以南坡度大于25度的山体等。禁建区总面积为625.0km?,占规划区总面积的59.8%,其中水域面积107.5km?,占规划区总面积的10.3%。
禁建区内严格禁止一切城镇建设和与生态保护及修复无关的建设行为,交通、市政、军事设施等建设行为确实无法避开禁建区的,必须经法定程序批准,必须服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第77条 限建区范围和管制要求
限建区包括:十八索自然保护区的非核心区、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和秋浦仙境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区、平天湖的上游水源保护区、一般农田保护区、长江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铜九铁路以南坡度介于15~25度的山体等。限建区总面积为235.6km?,占规划区总面积的22.5%。
限建区内不宜安排城镇开发项目,确有必要进行建设时,安排的城镇开发项目应符合城镇整体和全局发展要求,建设行为的性质、规模和开发强度应经过审查和论证。因景观风貌受到限建的地区应以保护和尊重人文、自然、生态环境资源为前提,制定相应的设计导则和建设标准,控制建设规模、强度与空间形态。
第78条 适建区范围和管制要求
适建区包括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江南产业集中区、池州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的规划建设用地,马衙、里山、墩上街道办事处和涓桥镇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以及为城镇发展提供支撑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适建区总面积为152.4km?,占规划区总面积的14.5%。
适建区内的城镇建设应依照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第79条 已建区范围和管制要求
已建区总面积为33km?,占规划区总面积的3.2%。已建区应在城乡规划指导下加强用地功能的优化调整和土地再开发利用,既要提高土地利用的水平,又要注重城市环境品质的提升。
第80条 村庄建设发展策略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分为集中发展、控制发展和撤并三种类型。
(1)集中发展型村庄:通过实施村庄建设规划和环境整治规划,使村庄建设用地逐步集中,集聚自身及周边村庄的农村人口,完善村庄生产生活设施。
(2)控制发展型村庄:控制发展规模,包括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对现有村庄进行适度合并,将人口逐步迁移至中心村或城镇。
(3)撤并型村庄:包括中心城区和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庄。引导逐步实施更新改造,或在城市建设区内选择合适的地点集中安置,同时利用产业发展积极为失地劳动力创造就业岗位。
第三节 规划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81条 规划目标
优先建构城市规划区绿色基础设施作为生态框架体系,建设高质量的城镇宜居环境和富有地域特色的低碳生态城市。使规划区生态空间结构完整,空间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环境整洁优美,生活安全舒适,生态良性循环,生态社会成型。
第82条 生态环境保护战略
以建构绿色基础设施作为规划区生态环境框架的战略性保护策略。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域、林地、农田、绿地等自然生态环境形成作为支撑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基础设施,形成有机的整体生态格局,作为城市的规划结构和功能布局的重要前提条件。
表4.3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用地情况一览表
名称 |
面积 (km2) |
所占比例 (%) |
用地内容 |
区域生态背景区 |
476 |
45.51 |
沪渝高速公路和宁安城际铁路以南除马衙、墩上、里山、涓桥镇等城镇建设用地之外的山体、林地和农田 |
绿色基础设施 |
370 |
35.37 |
沪渝高速公路和宁安城际铁路以北由水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林地、农田、防护绿地等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绿色空间网络 |
城镇建设用地* |
200 |
19.12 |
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和发展备用地、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规划用地以及秋江、马衙、墩上、里山、涓桥镇等城镇建设用地 |
合 计 |
1046 |
100 |
|
第83条 绿色基础设施格局保护
(1)在规划区内,以十八索自然保护区、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平天湖上游水源保护区、杏花村生态保育区,秋浦河、清溪河、清溪河(故道)、九华河、青通河,九华湖、查村湖、天堂湖、西岔湖、天生湖等湖泊、湿地,以及其他维护城市规划区整体自然生态环境系统所需要保护和控制的用地,形成城市绿色基础设施。
(2)规划形成以南部山体环境为区域生态背景区,绿色基础设施与区域生态背景区构成规划区整体生态格局。以济祁高速公路防护绿带,秋浦河和清溪河、平天湖和上小湖、九华湖和九华河,青通河及两侧控制保护的区域形成5条区域生态廊道。
第84条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分区
根据河湖湿地、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生态要素特征,将城市规划区内绿色基础设施分为重要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1)重要保护区包括十八索省级自然保护区,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秋浦仙境风景名胜区(包括万罗山、九华天池、秋浦河等),平天湖上游水源保护区,秋浦河、天生湖与318国道之间的杏花村生态保育区,重要河道清溪河、九华河、青通河及其两侧50~200m的控制范围,重要水域九华湖、天生湖及其外侧50~100m的控制范围。
(2)一般保护区包括九华湖、天生湖重要保护区之外一定的区域,西岔湖、庆丰湖等湿地湖泊及外围的生态保护控制范围,九华湖与长江之间的区域,以及九华湖、长江与宁安城际铁路之间的非建设用地区域。
第85条 重要保护区保护规定
(1)十八索自然保护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和法规体系进行保护管理,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2)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秋浦仙境风景名胜区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风景名胜区的法律和法规体系进行保护管理,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3)平天湖上游水源保护区为重要保护区,禁止发展石棉制品、电镀、有色金属冶炼、土磷肥和染料等污染项目,禁止堆放、倾倒和挖埋粉煤灰、废渣、油脚等各种工业、建筑和生活固体废弃物;不得进行规模化的畜禽养殖。
(4)杏花村生态保育区内应保护低山丘陵的自然地形和现有自然植被,加强绿化种植和植被保护;生态保育区内可根据地形和交通条件,以散点式布局建设少量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的景点与服务设施。
(5)秋浦河、清溪河、九华河、青通河和九华湖、天生湖等水域在城市建设范围外结合道路或铁路等易于标识的界限来划定水体常水位外侧50~200m的范围,在城市建设范围内结合建设用地边界划定水体常水位外侧50~100m的范围作为重要保护区。重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任何影响水源水质的项目,不得进行采石、挖砂、取土和破坏植被的活动。
(6)各重点保护区内,现状存在的村民住宅与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着一定冲突,在有条件情况下选择合适位置集中安置。
第86条 一般保护区保护规定
一般保护区内应保持山体、湿地等自然特征的生态环境,不得安排大规模的城镇开发项目,可结合郊野公园建设、旅游景区建设等布置少量公共服务设施,须对新建项目的性质、规模、空间布局经过论证后方可进行。
第87条 区域生态背景区
区域生态背景区为沪渝高速公路和宁安城际铁路以南除重要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城市建设用地和村镇建设用地之外的山体、林地、农田等村镇用地。严格保护区域生态背景区内的自然环境,不得破坏山体、林地等。
第四节 规划区旅游发展规划
第88条 规划区旅游发展布局结构
规划区旅游发展布局结构为:四片、一线、多点。
“四片”分别为池州历史城区片区、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十八索旅游度假区。
“一线”指联系九华湖、平天湖、南湖、齐山湖、天堂湖和清溪河的城区水上观光游线。
“多点”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万罗山、九华天池、清溪河景观公园、渚湖姜、元四、茅坦古村等以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为特征的旅游景点。
第89条 分区发展指引
池州历史城区片区依托池州府儒学、兴济桥、百牙塔、清溪河景观公园、清溪塔、百荷公园等资源发展文化旅游,是池州市旅游组织系统的中心。
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依托齐山、平天湖等自然景观和文化资源,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发展城市休闲旅游,发展水上旅游、休闲度假等项目。
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北接老城区、西接秋浦河、南颔天生湖、东临清溪河,依托杏花村古井文化园和杏花村文化园,利用低山丘岗地和秋浦河沿岸的自然景观资源,通过植树造林、河流景观整治等方式完善旅游区的景观营造,充分展示农耕文化、诗酒文化、戏曲文化、名人文化、民俗文化和古村落文化魅力,发展文化休闲旅游。
十八索旅游度假区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基础上,依托双丰湖、庆丰湖等自然景观和茅坦古村落等人文景观资源,利用毗邻池州市区、铜陵市区、青阳县城和江南产业集中区的区位条件,通过青通河环境整治,适度发展休闲、度假项目。
第90条 水上旅游线路规划
水上旅游线路包括秋浦河旅游走廊、清溪河旅游走廊、九华河旅游走廊及城区水上观光游线。秋浦河旅游走廊发展以自然景观、文化景观和农村风光为特征的文化旅游、生态旅游和农业观光游。清溪河旅游走廊以清溪河为纽带将万罗山与杏花村进行联合开发,发展生态旅游和文化旅游;九华河旅游走廊依托九华天池、十八索、茅坦古街等资源发展休闲旅游和民俗旅游。大力发展生态漂流、水上观光等业态,建设以秋浦河为代表的亲水体验基地。
第91条 旅游集散设施规划
保留老港口区的旅游码头,规划在梅龙建设新旅游码头,逐步建设成为游轮目的地。
规划3处游客集散中心,分别为九华山机场旅游集散中心、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旅游集散中心、在站前区靠近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入口附近布置中心城区游客集散中心。
第92条 旅游接待设施规划
在主城区建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和救助中心,新建一批满足自驾游、散客游需求的停车场、自驾车营地、房车营地、汽车旅馆、自行车驿站和星级旅游公厕,提升集游客游量预警发布、即时投诉服务、电子合同签订、游客在途即时服务等旅游综合服务功能。
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酒店,推进高端酒店和主题酒店的品牌化运营,逐步建立与国际化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区域特色的旅游饭店服务体系。注重宾馆外型设计和风格特色,饭店建筑风格应与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相协调,突出池州生态旅游和文化旅游的地方特色。
第93条 旅游商品市场规划
拓展旅游商品市场,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和企业,扶持一批集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旅游商品重点企业,重点发展佛雕、谛听、佛珠等佛教文化用品,九华佛茶、秋浦花鳜、九华素食等农特地方产品,傩面具、青阳折扇等旅游纪念品。拓展旅游购物市场,加快主城区核心商圈建设,提升孝肃街、杏花村坊等一批旅游购物精品街区,培育发展旅游商品购物品牌店,在九华山机场、主城区集散中心、池州火车站、池州旅游码头建设免税商店和品牌折扣店。拓展会展旅游市场,立足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依托池州国际会展中心,大力发展会展经济,吸引国内外知名展会落户池州,建成以常年展览、季节展览、节庆展览和大型会议论坛为主体的新型知名会展城市。
第五节 规划区基础设施规划
第94条 综合交通规划
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道路和交通设施,提高部分公路等级,加强城市规划区与周边地区的联系,强化中心城区与街道、城镇的联系;在沿江发展片区,建设快速交通干道;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增加农村间的联系;形成规划区功能结构的交通支撑体系。
(1)机场:九华山机场按4D级规划,4C级建设。
(2)铁路: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包括铜九铁路、阜六景铁路、宁安城际铁路、池九城际铁路、池黄城际铁路。规划在现状池州火车站位置预留城际铁路车站站点用地以备进行池州火车站的相关设施的配套改、扩建。远期可结合发展需要在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城际铁路车站。规划远景在阜六景铁路与宁安城际铁路交汇处附近建设池州火车西站。
(3)公路:规划形成“六横三纵”的骨架公路。“六横”指贵铜公路(南沿江一级公路)、新贵铜公路、迎宾大道、沪渝高速公路、318国道、新贵茶公路。“三纵”指济祁高速、县道006、机场大道。
(4)交通枢纽:规划汽车客运站4处,分别为:位于站前区的一级汽车客运站,分别在秋浦河以西、高新区或九华山机场附近设立二级汽车客运站,在涓桥镇设立三级汽车站。规划综合物流中心4处,分别位于东部新城区内江口港区、站前区铜九铁路与沪渝高速公路之间、江南产业集中区内梅龙港区、池州市产业集中示范园区。
第95条 电力工程
规划于涓桥镇新建1座500kV变电站;新建3座220kV变电站和1座220kV牵引站,即江南变电站、查村变电站,铜冠变电站;新建5座110kV变电站,即临港变电站、教育园变电站、清溪变电站、秋江变电站、梅龙变电站。
规划从涓桥500kV变电站至官山500kV变电站的500kV高压线路。高压线路从沪渝高速公路和铜九铁路南侧通过。
第96条 供水工程
规划至2030年,更新改造民生水厂供水能力8.5万m3/d,江口水厂扩建至15万m3/d,新建市产业集中示范园区水厂供水能力6.5万m3/d,远景在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新水厂。
第97条 排水工程
规划保留清溪污水处理厂,设计总规模为8万m3/d;城东污水厂总规模为8万m3/d,其中一期2万m3/d、二期2万m3/d、三期4万m3/d。规划远景在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梅龙污水处理厂,在池州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建设梅里污水处理厂,在站前区建设南湖污水厂。
第98条 燃气工程
规划主气源为天然气,经川气东输高压长输管线,由池州分输站引出。规划保留并扩建池州天然气门站,规划1座备用气源LNG气化站。
第99条 环卫工程
规划在墩上或涓桥建设垃圾综合处理中心。在中心城区、镇区和部分村庄按标准配置垃圾中转站。
第五章 中心城区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
第100条 协调发展
为促进与江南产业集中区的协调发展,将江南产业集中区靠近城市的约20 km2用地作为协调区纳入池州市中心城区,与主城区同步规划、统筹安排。
第101条 发展方向
城市用地发展方向重点向东部拓展,城市南部和西部地区用地应进行优化和整合,东南方向用地可适度发展。以长江等河流水系作为北部的城市增长边界,保护长江生态岸线以及各功能片区之间的生态廊道。
第102条 建设目标
充分发挥池州良好的生态资源优势,积极探索低碳生态城市的规划建设模式。通过构建绿色基础设施体系,混合布局各类用地,提高城区路网密度,合理控制地块尺度,鼓励绿色交通出行,将池州市逐步建设成为碳排放水平低、生态系统良性运转、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低碳生态示范城市。
第103条 空间布局策略
(1)建构绿色基础设施的网络结构
结合自然山水、湖泊林地等地形地貌条件,规划形成城市的绿色基础设施网络,切实保护齐山–平天湖、齐山湖、秋浦河、清溪河、九华河等重要生态敏感区和绿色生态廊道,以此为基础形成生态低碳城市的布局结构和城市形态。
(2)遵循紧凑布局原则的组团结构
在绿色基础设施生态网络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功能布局和用地发展需求形成组团式布局形态。强化各组团片区布局的集中紧凑,以尽可能高效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避免城市的无序蔓延,形成城市建设环境与自然环境有机融合的山水城市格局。
(3)利用自然环境景观营造城市特色
合理利用自然环境条件和生态景观环境,将城市空间与大自然有机融入,规划形成“滨江环湖、生态绿心”的城市环境景观特色,利用生态设施用地点状布置旅游设施和文化设施,为市民提供优美的生态居住环境和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景观。
(4)鼓励混合用地布局倡导绿色交通出行
城市各组团采取混合布局的用地模式,并保持适当的规模与密度,使区域内人们的日常生活及工作得到有效的平衡,减少区域之间过多的交通量。提高路网密度积极倡导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减少小汽车的使用。规划高密度的公共交通网络覆盖城市核心功能板块,设置完善的社区服务设施及中小学、幼托等基础教育设施,降低因使用日常服务设施而产生的远距离出行频率,以有效降低碳排放。
第104条 城市空间结构
城市空间布局规划,充分考虑自然地形地貌特征、现状用地条件和发展需要等,以组团式布局结构建构良好的低碳生态城市空间形态,形成“滨江环湖、组团布局”的空间组织结构,利用自然环境,生态廊道、结构绿楔构成城市绿色基础设施网络。
(1)滨江环湖,以长江、清溪河、秋浦河、九华河等天然河道为城市北部滨江绿色生态骨架,城市主要功能区环绕齐山–平天湖、九华湖城市生态绿心布局,形成城市良好的滨江景观、以及山水相依的城市空间格局和自然特色景观。
(2)组团布局,包括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老城区、东部新城区、站前区、教育园区和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各片区用地布局应集中紧凑,功能相对完善多样,组团之间由山体水系和绿化植被组成楔形绿地,并以片区间快速通道形成良好的交通联系。
第105条 城市空间增长边界
(1)空间增长边界界定
结合城市范围内绿色基础设施的保护控制范围,具体界定池州城市的空间增长边界,总体形成北至长江生态防护带、南至沪渝高速-铜九铁路防护隔离绿带、西至秋浦河通江生态廊道和杏花村生态保育区、东至九华河通江生态廊道的中心城区外围空间增长边界。
城市建设用地围绕齐山-平天湖生态绿心呈组团式布局,各城市组团的空间增长边界结合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及位于各组团之间的平天湖-上小湖通江生态绿楔、九华湖-平天湖生态绿楔、齐山-南湖-秋浦河生态绿楔的保护控制范围具体界定。
(2)空间增长边界管理
位于空间增长边界以内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应根据土地区位、资源环境条件与生态承载力等,合理确定开发规模与强度。同时,要注重城市绿地建设与环境污染防治,塑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位于风景名胜区、河流生态廊道、结构性生态绿楔等绿色基础设施保护控制范围内的用地,生态敏感性高,应优先实施生态保护和环境培育,最大程度的限制城市蔓延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生态廊道保护控制范围内禁止城市建设活动,应注重水体环境保护和滨水区域生态环境的保育,加强滨水植被与防护林地建设,维护生态多样性。
城市各组团之间结构性生态绿楔内应严格控制城市蔓延式的用地建设,除少量用地可用于公园功能的城市建设外,原则上禁止其他城市建设活动。公园绿地等相关建设活动应以保护和尊重自然生态环境为前提,制定相应的设计导则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规模、强度与空间形态。现状位于上小湖-平天湖通江生态绿楔内的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应考虑逐步迁出。
第106条 土地使用强度分区
规划将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四个强度分区。依据各个区域的特定条件,形成中心地区和边缘地区开发强度的逐次递减。在同一强度分区内,居住性质用地的控制指标宜采取下限,商办性质用地可采取上限。
(1)强度一区:高强度开发控制地区和高层建筑集中布置区,展示现代城市面貌,塑造现代城市景观。强度一区主要集中在老城区长江北路与清风路、齐山大道、长江南路与石城大道;站前区永明路以北;东部新城区南部迎宾大道以北的新城核心区等地段。
(2)强度二区:中高强度使用地区,从集约利用土地以及城市景观塑造角度考虑,适当提高建设强度。这一强度分区主要包括各片区的公共服务中心,主要为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等。
(3)强度三区:中强度使用地区,占城市大部分的建设用地。包括大部分居住用地,为保障居住区安静、舒适的环境,不宜进行高强度开发。工业用地一般为强度三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强度四区:低强度使用地区,主要包括历史城区以及清溪河、齐山湖、平天湖周边,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等地段,主要功能为文化设施、旅游服务设施、低密度居住小区等。
表6.1 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一览表
分区类型 |
控制指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FAR) |
|
强度一区 |
22~30 |
2.0~3.0 |
强度二区 |
25~30 |
1.5~2.0 |
强度三区 |
25~35 |
1.0~1.5 |
强度四区 |
— |
1.0以下 |
第107条 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6.2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平衡表
序号 |
用地性质 |
用地代码 |
面积(公顷) |
比例(%) |
备注 |
|
1 |
居住用地 |
R |
1990.59 |
33.18 |
|
|
|
其中 |
一类居住用地 |
R1 |
26.56 |
|
|
|
二类居住用地 |
R2 |
1880.97 |
|
|
|
|
商住用地 |
RC |
83.06 |
|
|
|
2 |
工业用地 |
M |
1013.96 |
16.90 |
|
|
|
其中 |
一类工业用地 |
M1 |
532.93 |
|
|
|
二类工业用地 |
M2 |
481.03 |
|
|
|
3 |
仓储用地 |
W |
135.19 |
2.25 |
|
|
4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S |
752.6 |
12.54 |
|
|
|
其中 |
城市道路用地 |
S1 |
705.93 |
|
|
|
交通枢纽用地 |
S3 |
11.87 |
|
|
|
|
交通站场用地 |
S4 |
22.91 |
|
|
|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S9 |
11.89 |
|
|
|
5 |
公用设施用地 |
U |
66.71 |
1.11 |
|
|
|
其中 |
供应设施用地 |
U1 |
22.72 |
|
|
|
环境设施用地 |
U2 |
37.79 |
|
|
|
|
安全设施用地 |
U3 |
5.08 |
|
|
|
|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U9 |
1.12 |
|
|
|
6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G |
729.67 |
12.16 |
|
|
|
其中 |
公园绿地 |
G1 |
439.78 |
|
|
|
生产防护绿地 |
G2 |
273.26 |
|
|
|
|
广场用地 |
G3 |
16.63 |
|
|
|
7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A |
510.03 |
8.50 |
|
|
|
其中 |
行政办公用地 |
A1 |
63.68 |
|
|
|
文化设施用地 |
A2 |
52.91 |
|
|
|
|
教育科研用地 |
A3 |
312.11 |
|
|
|
|
体育用地 |
A4 |
19.53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A5 |
49.75 |
|
|
|
|
社会福利用地 |
A6 |
7.72 |
|
|
|
|
文物古迹用地 |
A7 |
4.33 |
|
|
|
8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B |
801.23 |
13.35 |
|
|
|
其中 |
商业用地 |
B1 |
629.62 |
|
含旅游服务设施用地154ha |
|
商务用地 |
B2 |
114.14 |
|
|
|
|
娱乐康体用地 |
B3 |
53.08 |
|
|
|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B4 |
4.39 |
|
|
|
|
总计 |
|
5999.98 |
100 |
|
|
9 |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
H2 |
226.03 |
|
|
|
10 |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
H3 |
24.01 |
|
|
|
11 |
特殊用地 |
H4 |
14.44 |
|
|
第六章 中心城区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第108条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目标
以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等级配套的社会服务设施网络为目标,结合市级中心和片区中心配置大型公共商业和社会服务设施,结合居住区级中心、社区中心配置便民型服务设施,完善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努力提升公共设施服务水平,适当增加公共设施用地面积。
第109条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充分考虑居民生活需求和出行条件确定合理的服务半径和配置等级;整合既有资源,适度混合配置。
第110条 公共服务设施中心规划
规划形成市级公共服务中心、片区级公共服务中心和居住区级三级公共服务中心。规划设置市级中心2处,片区级公共服务中心2处。
(1)市级公共服务中心
规划结合老城区原有的城市公共服务中心,经改建、提升形成1处市级公共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商业零售、文化娱乐和旅游服务功能;在东部新城区迎宾大道以北、云峰路以南规划建设1处新的市级公共服务中心,主要承担行政、商务办公、金融服务、信息咨询、旅游服务等功能,同时兼顾商业零售、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综合服务功能。
(2)片区级公共服务中心
片区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站前区片区中心、教育园区片区中心。片区中心为本片区提供相应的商业、文化、医疗、体育、娱乐、办公等配套服务设施。
(3)居住区级公共服务中心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要求,配备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
第111条 行政办公用地规划
规划行政办公用地面积共63.68hm2,占建设用地的1.06%。
(1)市级行政中心
规划设置1处市级行政中心,位于东部新城区生态大道以北、棠溪大道中央绿带东侧,占地面积约27hm2。位于老城区的主要市级行政办公应逐步搬迁至此。
(2)行政办公设施
保留老城区内部分非市级行政办公设施,对零散用地进行整合,提高使用效率。确保居住区和社区级管理设施的配套建设,促进社区功能的完善,在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等设施用地。
第112条 文化设施用地规划
规划文化设施用地面积为52.91hm2,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0.88%。
规划文化设施按市级、片区级和居住区级三级配套。
(1)市级文化中心
市级文化中心,位于东部新城区池阳公园东侧,主要安排市民文化艺术中心、科技馆(新馆)、博物馆(新馆)和图书馆(新馆);规划于市级行政中心南侧建设市级城市规划展示馆、会展中心。
市级文化副中心包括位于秋浦东路的市文化副中心、位于长江中路的府学博物馆、位于天堂湖畔的会展中心。
(2)片区级文化设施
在站前区和教育园区的片区中心相对集中布置文化设施,作为片区主要公共文化功能支撑,包括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适时可以建设展览馆、剧场等综合性的文化设施。
(3)居住区级文化设施
在各居住区公共服务中心按照国家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中小型文化娱乐设施(包括文化站、图书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缩小服务半径,满足市民日常文化娱乐生活的需要。
第113条 体育设施用地规划
规划体育用地面积为19.53hm2,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0.32%。
(1)市级体育中心
市级体育中心,位于长江南路,规划建设完善体育馆、体育场、游泳馆相关配套功能。规划在东部新城区增加1处片市级体育副中心。
(2)居住区级体育设施
按居住人口比例设置体育场地和体育健身设施。大型企事业单位、学校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宜对社会开放。此外,可结合城市绿地的建设,适当布局运动场地,丰富户外体育活动。
第114条 医疗卫生用地规划
规划医疗卫生用地面积为49.75hm2,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0.83%。
保留现有的三级和二级(包括达到二级标准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其余向社区基层医院转型。旧城内不再新建综合医院,东部新城区布置新的市级医疗设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服务间距按大于1500m布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进行设立,通过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形成完善的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和门类齐全的专科医院体系。
第115条 教育科研用地规划
规划教育科研用地面积为312.11hm2,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5.2%。
规划完善并适度扩大教育园区的用地规模,形成集研发、孵化为一体的综合教育科研园区,提高城市创新能力,为池州新型产业的发展提供教育和科研一体化服务。
普通中小学校布局应结合居住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学校服务半径原则上按照小学不宜大于500m,中学不宜大于1000m进行控制,具体应该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
第116条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规划
规划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面积为7.72hm2,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0.13%。
规划保留原有的宗教和福利设施,并于东部新城区新增综合福利机构1处,设置老年公寓和儿童福利院。同时建立健全社区养老体系,改造和完善敬老院、救助管理站。
第117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
规划中心城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为801.23hm2,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3.35%。
(1)城市商业中心
规划设置2处市级商业集中区,包括老城区城市商业中心和东部新城区城市商业中心。
老城区城市商业中心:强化长江中路商业服务带作为城市级商业中心的地位,保持和加强传统特色,发展旅游商业,以完善商业服务功能为主;
东部新城区城市商业中心:位于东部新城区碧山路以南、池阳公园西侧,结合东部新城区城市中心设置,发展高档商业机构与休闲娱乐设施,并配套建设零售、餐饮、娱乐设施,形成服务新城的综合型商业中心。
(2)片区级商业中心
规划设置2处片区级商业中心,包括站前区商贸中心和东部新城区棠溪大道商务中心。
站前区商贸中心:结合火车站建设,依托综合交通枢纽发展以新型业态为主的现代物流业,增加高附加值的商业形态;
东部新城区棠溪大道商务中心:依托东部新城区的发展,培育金融、贸易、会展、中介、咨询、设计等现代生产性服务职能,与江南产业集中区实现对接。
(3)居住区级商业中心
居住区级商业金融设施应分别布置于各居住区中心位置。新建、改建住宅小区,须按建筑总面积的5~7%规划配套商业网点设施。其他农贸市场及小商品市场以便于居民生活、便于交通组织、便于交易管理为原则,按服务半径800~1000m布置。
第118条 旅游服务设施用地规划
规划旅游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154hm2,占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57%。规划中心城区作为一级旅游服务中心,形成一主三副的城市旅游设施结构。
(1)一主,在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边安排主要旅游服务设施,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适当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改善交通、服务设施。
(2)三副,东部新城区旅游服务中心布局于东部新城区池阳公园两侧,主要为游客提供住宿、购物等服务,设置档次较高的旅馆、酒店和休闲娱乐设施。
齐山旅游服务区位于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陵阳大道入口处,主要为游客提供旅游集散和地方特色购物服务。
杏花村文化旅游区位于清溪河与秋浦河之间,是集传统技艺展示、民俗文化体验、乡土景观观光、生态休闲度假为一体的文化旅游景区。规划在保护生态环境和丘陵低山地形的前提下,结合自然环境适量布置主题文化餐饮、民俗商品市场、生态特色酒店等旅游服务设施。
第七章 中心城区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第119条 工业用地布局
城市工业用地向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池州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集中。老城区限制工业发展,有计划地搬迁和置换零星工业用地,将沿秋浦河零散工业用地调整为服务居住用地。伴随东部新城区的建设进程,远期逐步将池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南部的现状工业用地调整为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
第120条 工业用地规划
规划工业用地集中在清溪大道以北以及凤凰路的东西两侧,工业用地总面积1013.96hm2,占城市建设总用地的16.9%。
中心城区发展无污染的工业企业,重点发展能够发挥中心城区人流、物流、信息流优势的都市型工业。考虑城市发展时序,近期保留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池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部分现状工业。
第121条 仓储用地规划
规划2处仓储集中区域,总用地为135.19hm2,占城市建设总用地的2.25%。
站前区仓储物流区,位于铜九铁路以南,提供区域物资储备、中转、配发、批发、交易等服务。
池州港仓储区:位于沿江路,将服务于港口的陆域配套物流仓储,和服务于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池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的仓储用地集中布局。
第八章 中心城区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第一节 对外交通规划
第122条 规划原则
保障区域间的交通联系并保持对外交通出入口通道的畅通。减少过境交通对城市内部交通的干扰,在城区范围内避免过境交通的绕行或穿越。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兼顾城市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需要,避免随着建设扩张出现城市内部交通与过境交通相互干扰的状况。
第123条 综合交通规划
规划通过城区东部的迎宾大道和贵铜公路联系九华山机场。
宁安城际铁路计划于2015年建成使用,可通过南京南站与京沪高铁、南京至杭州的城际铁路以及沪汉蓉客运铁路实现换乘和联通。
规划将中心城区段318国道调整至沪渝高速公路以南区域,以降低过境公路对城区内部交通的影响。318国道城区东段利用在建的中心城区-青阳的快速通道,加强中心城区与九华山之间的交通联系。
规划近期保留池州老港区的旅游服务码头,老港区生产岸线逐步改建为城市的生活岸线;在梅龙港口建设新旅游码头。
规划江口港区为综合港区,增加公用作业区和工业作业区。结合池州东部新城区规划港口物流园区,主要承担集装箱和非金属原料的运输服务。保留电厂专用码头泊位。
第124条 对外交通枢纽规划
规划保留位于池州火车站北侧的汽车客运总站,作为城市的主要旅客集散中心。规划在秋浦河以西新建西部汽车站,为中心城区联系池州市域各县城、乡镇的客运服务中心。
货运枢纽站应贴近工业区、开发区、商业区、仓储区等货源生成地或集疏地,配以合理分布的货物受理点。结合中心城区功能布局及对外交通条件,规划期内在开发区内建设开发区货运站。
第二节 城市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第125条 城市道路网络结构
通过系统规划在中心城区形成联系各片区的“五横五纵两环”为基本骨架路网结构,同时考虑与外围对外交通道路的紧密衔接。
(1)片区间的骨干路网
东西向的骨干路网包括包括联系老城区与东部新城区的沿江路、昭明大道-清风路-清溪大道-凤凰路,联系主城区清溪河两岸的石城大道,联系站前区、教育园区、东部新城区的永明路-陵阳大道;联系老城区与东部新城区的秋浦路-平天湖隧道-迎宾大道。远景阶段可考虑建设平天湖水下隧道,隧道选线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技术条件确定设计方案。
南北向的骨干路网包括联系联系老城区与站前区的长江路,联系老城区与十里的昭明大道及其南延伸线,联系东部新城区与教育园区的牧之路、通港大道、棠溪大道。
(2)环状路网
规划形成两个交通环路,城市交通大外环由“318国道、棠溪大道、沿江大道、昭明大道、杏花大道”组成;平天湖风景名胜区交通外环由“清溪大道、九华山大道、齐山大道、牧之路”组成。
第126条 城市道路网规划
(1)城市道路网络体系
规划在平天湖西侧的老城区及站前区形成“七横六纵”的主干路网络,“七横”为东西向主干路:沿江路、昭明大道-清风路、百牙路、秋浦路、翠微路-人民路、石城大道、永明路-陵阳大道等,“六纵”为南北向主干路:沿清溪河的主干道、升金湖大道、长江路、东湖路-齐山大道、九华山大道、平天湖大道-万罗山路。
规划在平天湖东侧的东部新城区形成“四横五纵”的主干路网络,“四横”为东西向骨干路:沿江路、凤凰路、生态大道、迎宾大道,“五纵”为南北向骨干路:铜观大道、牧之路、通港大道、棠溪大道、云峰路。
(2)城市主干路
主干路是城市道路系统的骨架网络,原则上与其它干道采用平面交叉形式,道路红线宽度依交通量及周边功能需求而定,断面形式主要采用三块板或四块板。根据交通发展需要,部分主干路宜设置辅路,减少各支路与主干路的交叉,确保主干路交通功能充分发挥。
规划保留老城区原有主干路,并将昭明大道、长江路、齐山大道向南延伸,将清溪河滨河东路提升为城市主干道并向南延伸联系老城区与主城区南部,在站前区及东部新城区增加主干道密度。规划将长江南路向南延伸,增加跨铁路和高速公路的通道,联系中心城区与里山街道。
(3)城市次干路
城市次干路主要服务于片区内集散交通需求,对城市主干路系统进行补充,并与城市主干路共同形成城市(主、次)干路系统,联系城市各类用地。
(4)支路
城市支路主要与次干路和各类用地内部道路连接,主要承担近距离出行、非机动车出行的交通任务,部分支路还承担着设置公交线路的作用,应满足公交线路行驶的要求。
第127条 主要桥梁建设规划
池州中心城区河道水系众多,随着城市用地扩张,现有桥梁将无法满足城市交通需要,因此规划将增加池州中心城区的桥梁数量。
规划在站前区二期增加1座公路桥梁,共形成4条过清溪河通道。远期318国道交通流量达到一定量后,规划318国道在陀弥山北再增加1条跨清溪河通道与站前区相接,减少318国道对城市内部交通的影响。
规划增加2座秋浦河大桥共形成3条过秋浦河通道,其中1座为石城大道向西延伸。
规划在站前区片区内的主干路上建设过清溪河的桥梁。
第128条 慢行交通规划
(1)步行交通规划
沿清溪河两岸绿地设置步行道,打造贯穿城市中心、联系城市南北生态环境的特色步行系统。完善平天湖内原有的步行系统,调整清溪河和齐山湖周边的城市用地,适当增加滨水开放空间绿地以及滨水步行道路。
规划在主城区秋浦西路和翠微西路之间设置一条步行街,改善建设中路商业步行环境。
规划在东部新城区沿牌楼路城市生态绿地设置步行系统,改善东部新城区居住条件,增加周边居住区的宜居性。
结合池州历史城区、孝肃街历史风貌区、杏花村历史风貌区等城市及其它旅游景点,设置步行游览线路。
(2)自行车交通规划
规划发展公共自行车交通体系,在联系主要居民区的工业区、商业密集区的机动车道两旁设置自行车专用道,同时建立完善的自行车停车场系统。旅游休闲观光为主的自行车道可与步行系统、绿地系统结合在一起,规划围绕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古杏花村历史风貌区、池州历史城区等重要地段,设置安全的观光休闲自行车专用道系统,自行车行游览线路主要考虑沿秀山门-杏花村-池州府学-百牙山-兴济桥-孝肃街-平天湖-齐山设置。
第129条 静态交通规划
城市静态交通规划应与动态交通布局相结合,以利于交通环境的改善。规划在交通拥挤的城市中心区域严格控制停车泊位总量。
(1)机动车停车设施布局
在站前区、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池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九华山机场进入城市的迎宾大道等城市出入口地区,布局大型公共停车场;在大型商业商务中心、城市综合体等地区,采用包括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库)、多层停车楼等多种停车方式。
(2)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布局
中心城区内公共社会非机动车停车场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在主要客流集散中心、公共客运交通中心站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或与公建设施如大型商场及交通节点等联合建造。
(3)停车场地设施管理
新开发建设地区尽量利用地下空间,结合城市建筑、广场、体育场馆及地下人防设施修建地下停车设施。对老城区实施停车需求管理,提高公共停车服务水平。统筹调配、合理利用各类公用停车位及单位附属停车设施,积极鼓励专用停车位向公众开放,昼夜交错使用,分时段合理利用。
第三节 公共交通规划
第130条 公交系统规划目标
规划以快速公共交通和常规公交干线为骨架,常规公交为主体,出租车等其他辅助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在池州中心城区建立快速的公交系统,满足居民和游客的不同出行目的的需要。
全面落实公交优先政策,逐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客运交通体系,为中心城区各个片区之间、中心城区与九华山、铜陵及周边城镇之间提供快速便捷的公交服务。
建设承担骨干作用的快速公共交通线路,联系江南产业集中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地区、旅游集散中心与各片区中心。
开辟联系中心城区内及其周边地区的旅游专线,根据城市发展建设时序,逐步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
第131条 快速公交线路规划
基于促进城市公交系统优先发展的战略要求,加强主城区与周边区域的联系,规划形成以下3条快速公交线:
(1)杏花村大道-秋浦路-东湖路-清风路-清溪大道-生态大道-迎宾大道快速公交线,联系主城区、东部新城区和江南产业集中区,
(2)杏花村大道-石城大道-齐山大道-永明路-陵阳大道-牧之路-迎宾大道快速公交线,联系主城区、站前区、教育园区和东部新城区。
(3)长江路-清风路-清溪大道-通港路-牧之路-永明路-长江路快速公交环线,串联主城区、站前区、教育园区和东部新城区。
第132条 常规公交线路规划
公交干线在保留原有百牙路、建设路、翠微路、秋浦路、东湖路、齐山大道、万罗山路等线路的基础上,增设联系涓桥镇、站前区及东部新城区的线路。同时,新增辐射外围其他街道、乡镇的公交支线,通过连接城市外围公交枢纽车站,方便周边居民直达市区主要对外交通枢纽与商业中心。
第133条 公交站场规划
规划公交首末站主要布置于车站、旅游集散中心等客流集散场所、大型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公共汽车站场设施。
规划车场设在城市外围主干路附近,采用大、中、小场相结合的方式,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布置方式。
第134条 出租车发展规划
明确出租车发展定位,提高出租车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发挥公共交通的补充作用。
出租车服务方式采用路抛制和营业站制相结合的运营方式。通过GPS智能调度系统,有效控制出租车空驶率,完善出租车叫车模式,改善服务质量。加强出租车行业管理,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为市民提供优质优价的服务。
第九章 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第135条 规划目标
以中心城区绿化为重点,尊重生态城市的系统性原则,中心城区建设成为绿地分布合理、类型多样、功能齐全、特色突出的山水园林城市。
近期(2015年):重点提升现有绿地和公园的环境品质,完成城市主要出入口、城市主干路两侧绿化、长江滨江绿化景观带以及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的绿地建设。
远期(2030年):以提高完善城市绿化品质为重点,优化滨河绿带,建成各类城市公园、大型街头绿地和郊野公园,形成系统的绿地架构和有机的绿地网络。
第136条 绿地系统结构
绿地系统规划分为城市绿地和自然生态绿地两个层次。统筹考虑城市绿地与自然生态绿地,以自然水系、生态林地以及基本农田为基础,以区域基础设施廊道和区域生态廊道为骨架,加强中心城区与区域绿地的有机联系,形成“一心、五带、多园”的总体绿地结构。
“一心”为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包括平天湖及周围山林、湿地,以及九华山大道东侧的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它们一起构成了中心城区最为重要的城市核心绿地。
“五带”为清溪河公共开敞空间绿带,清溪河故道公共开敞空间绿带,站前区清溪河大型公共开敞空间绿带,东部新城区生态绿带,教育园区生态林带。
“多园”为城市中的大型公园绿地。规划保留7个大型城市公园,新规划21个城市公园。
第137条 公园绿地
表10.1 中心城区公园绿地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面积(hm2) |
类型 |
备注 |
所在地 |
01 |
百荷公园 |
32 |
综合公园 |
现状 |
老城区 |
02 |
清溪河公园 (含烟柳园) |
88.2 |
综合公园 |
现状 |
老城区 |
03* |
齐山公园 |
121.35 |
综合公园 |
现状 |
齐山-平天湖风景区 |
04 |
烈士陵园 |
7.7 |
专类公园 |
现状 |
老城区 |
05 |
杏花村古井园 |
1.3 |
专类公园 |
现状 |
老城区 |
06 |
杏花村文化园 |
24.5 |
专类公园 |
现状 |
老城区 |
07 |
三台山公园 |
11 |
综合公园 |
现状 |
老城区 |
08 |
古城公园 |
2.7 |
综合公园 |
在建 |
老城区 |
09 |
观湖公园 |
12.4 |
综合公园 |
规划 |
老城区 |
10 |
欣宇公园 |
12.8 |
综合公园 |
规划 |
老城区 |
11 |
滨河公园 |
9.6 |
综合公园 |
规划 |
老城区 |
12 |
西庙公园 |
7.8 |
综合公园 |
规划 |
老城区 |
13 |
湿地公园 |
8.9 |
综合公园 |
规划 |
站前区 |
14 |
万罗公园 |
17.1 |
综合公园 |
规划 |
站前区 |
15 |
天堂湖公园 |
7.9 |
综合公园 |
规划 |
站前区 |
16 |
池阳公园 |
21.4 |
综合公园 |
规划 |
东部新城区 |
17 |
人民公园 |
20.3 |
综合公园 |
规划 |
东部新城区 |
18 |
金光公园 |
40.7 |
综合公园 |
规划 |
东部新城区 |
19 |
金辉公园 |
21.9 |
综合公园 |
规划 |
东部新城区 |
20 |
通港公园 |
12.7 |
专类公园 |
规划 |
东部新城区 |
21 |
殷江公园 |
12.5 |
综合公园 |
规划 |
东部新城区 |
22 |
栖云公园 |
19.2 |
综合公园 |
规划 |
东部新城区 |
23 |
棠溪公园 |
11.7 |
综合公园 |
规划 |
东部新城区 |
24 |
玉镜公园 |
15.48 |
综合公园 |
规划 |
东部新城区 |
25 |
碧山公园 |
12.0 |
综合公园 |
规划 |
东部新城区 |
26* |
森林公园 |
170 |
专类公园 |
规划 |
平天湖西侧 |
27 |
清溪塔公园 |
8.0 |
综合公园 |
规划 |
沿江路以北 |
28* |
十里杏花园 |
620.0 |
生态公园 |
规划 |
秋浦河以东 |
29* |
三江口公园 |
36 |
综合公园 |
规划 |
东部新城区 |
|
合计 |
1387.13 |
|
|
|
(注:*不计入城市公园绿地面积,其中4个生态公园的总面积为947.35hm2)
第138条 防护绿地
中心城区内防护绿地主要包括垃圾处理场防护绿地、东部新城区内的工业用地防护绿地。中心城区内河流,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的防护绿带,多位于各功能组团之间的生态绿楔内,其用地规模不计入城市建设用地。不计入城市绿化用地指标的防护绿地包括:
规划沿长江南岸结合滨江带状公园绿地设置宽度60~300m的滨河生态防护绿地,形成城市组团隔离带。
高速公路两侧控制30m绿化带,城市对外交通主干道及环城路两侧控制20~40m宽绿化带,铁路防护带原则上不低于30m,宁安城际铁路及铜九铁路两侧规划60~150m防护绿带,在城市内部宽度可适当减小。
高压走廊隔离绿化带按国家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第139条 城市广场
规划新增城市广场主要位于东部新城区,配套区政府中心、市政府中心等行政办公用地统一规划建设。完善老城区及站前区现有城市广场系统,改造现状广场周边的景观环境,改善植物配景、地面铺装、雕塑小品、环境设施等硬件设施,推动中心城区公共活动空间环境品质的整体提升。
第140条 生态绿地
中心城区内生态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建设用地与长江之间的自然绿地,齐山、平天湖周边重要的生态林地,清溪河故道站前区段的周边大型自然郊野绿地,秋浦河与清溪河之间杏花村一带的自然绿地,东部新城区和教育园区的开敞自然绿地等。
杏花村文化旅游区、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九华湖生态文化体验区可依据生态功能的差异性,选择部分用地作为森林公园、休闲公园、体育公园、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等,内部可进行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少量的、组团式、低密度、服务型建设,相关建设应以保护和尊重自然生态环境为前提。
第141条 绿地指标
规划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729.67hm2,占城市建设用地12.16%。
规划防护绿地273.26hm2,主要为垃圾处理场防护绿地、工业园区的防护绿地以及位于十里和教育园区两处苗圃,未计入长江江堤防护林带、下清溪防护林带、清溪河防护林带以及沪渝高速公路、铜九铁路和宁安城际铁路防护林带。
第142条 城市绿线规划控制
规划对中心城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广场、风景林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划定绿线控制范围。
严格保护位于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植被和河流水体面积,加强尚未覆盖地区的绿化造林工作。在城市绿线控制范围内,允许安排与绿地功能相关的设施,严禁与绿化用地功能无关的建设活动;与绿地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迁。
中心城区主要的结构性绿地和大型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不得改变,其他绿线控制范围在详细规划中如需改变,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保持一定区域内的绿地总量不变。
第143条 城市蓝线规划控制
规划对中心城区内主要地表水体包括长江、清溪河、清溪河故道、秋浦河、九华河、平天湖、齐山湖、南湖、天堂湖、上小湖、九华湖划定蓝线控制范围。
划定沿长江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延不少于30m的范围为长江水体和保护控制范围,具体结合道路、建设用地边界划定。
在城市建设范围外结合道路、铁路等易于标识的界限来划定湖泊、河流水体常水位外侧50~200m的范围;在城市建设范围内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用地边界划定水体常水位外侧50~100m的范围作为中心城区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
不得随意减少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内的地表水体面积,不得随意改变地表水体的保护和控制范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和公示。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禁止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禁止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以及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一节 保护目标和保护体系
第144条 保护的目标
保护池州城市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特色,充分展示和利用物质文化遗存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城市风貌保护和景观控制规划,将历史保护、生态保育与城市发展紧密结合,把池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的历史文化名城。
第145条 保护的原则
(1)遵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原则,将传承历史文化,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进步充分结合,切实保护和积极培育具有池州地方个性的城市风貌。
(2)处理好名城保护与开发建设的关系,保护与延续池州中心城区“山·湖·河·城·村”的良好格局和宜人尺度,实现自然景观与人工环境的共生。
(3)保护文物古迹等真实的历史载体和历史环境,对现存的历史地段与文物古迹实行抢救性保护修缮,并整治其周边环境,重塑历史环境氛围。
第146条 保护框架及保护重点
(1)建立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从整体上综合考虑保护古城格局、历史风貌、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保持山、水、城、村相互交融的自然环境和城市特色。
(2)保持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城区周边山水环境关系,突出城市自然与人文双重价值和交相辉映的特色。优化和改善历史城区的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准,以满足城区居民的现代生活需求。
(3)保护池州府学历史文化街区、百子庵历史文化街区、孝肃街历史风貌区、古城墙遗址、兴济桥、杏花古井、包公井、赵家洋房、齐山摩崖石刻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营造城区整体的历史文化氛围。通过整合散布在城区的历史文化资源,重塑城区的历史环境氛围,并结合旅游对历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展示利用。
(4)切实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制定文物古迹保护对策措施,划定保护范围,明确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要求和周边环境风貌控制引导要求。
(5)保护整治城内清溪河、清溪河故道、齐山湖、百荷公园、护城河遗迹(秋浦湖)等历史水系及周边景观,结合历史古迹修缮,形成绿地开放空间,提升城市历史环境品质。
(6)保护与传承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空间和环境载体。
第147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1)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文物保护规划,对各个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执行相应的保护管理规定。对普查发现的新的历史建筑和文物点应实行抢救性保护。
(2)保持文物古迹的真实性,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的完整性,严格控制文物保护范围单位周边的建设开发行为,整治、改善文物保护单位的周边环境。
(3)遵守保护优先的原则,在积极修缮文物古迹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并将它们系统地组织到城市脉络中,使之成为市民开展文化活动的场所、参观游览的景点和地区环境景观的节点。
第148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保护与传承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空间和环境载体。利用城市公园、城市广场、重要景观道路等公共空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平台,在城市雕塑、环境小品建设等方面通过创意设计,积极体现池州诗文化、傩文化、宗教文化、民俗文化等。
第二节 历史城区格局与风貌保护
第149条 历史城区的范围划定
历史城区范围划定为南至翠微路、北至建设路、东至东湖路、西至虎泉路-秀山路,占地面积约180hm2。
第150条 保护重点内容
保持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城区周边山水环境关系,突出城市自然与人文双重价值和交相辉映的特色。优化和改善历史城区的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准,以满足城区居民的现代生活需求。
保护池州府学历史文化街区、百子庵历史文化街区、孝肃街历史风貌区、古城墙遗址、兴济桥、包公井、赵家洋房等文物古迹,营造城区整体的历史文化氛围。
切实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制定文物古迹保护对策措施,划定保护范围,明确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要求和周边环境风貌控制引导要求。
保护和整治城内清溪河、平天湖、百荷公园等湖泊水体,结合历史古迹修缮,形成绿地开放空间,提升城市历史环境品质。
第151条 保护整治措施
(1)保护和延续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和宜人尺度。通过环境整治规划整合历史城区内的众多文物古迹,形成历史文化展示的绿色步行环道,强化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城区内的环境整治和旧区改建应整体考虑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环境尺度。
(2)优化历史城区的用地结构和功能布局。调整历史城区的工业用地和教育办公用地,恢复和开辟具有传统地方特色的文化休闲场所,规划设计文化民俗博物馆、傩戏曲苑、茶艺诗舍等,为池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扬提供硬件支持,同时配合增加旅游服务设施。
(3)改善城区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通过环境整治规划整合历史城区内的众多文物古迹,结合历史城区整体步行体系的设计与步行环境的改善,形成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展示的绿色步行环路,并通过铺地、绿地、小品等环境要素的整治,重塑历史文化氛围。利用现有的水系增加绿化面积,改善历史城区的环境质量,提升历史城区环境品质,激发城市的生活活力。
第三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152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
规划划定府学历史文化街区、百子庵历史文化街区2处历史文化街区,占地总面积为34.93hm2,古杏花村历史风貌区、孝肃街历史风貌区2处历史风貌区,占地总面积为25.39hm2。
表11.1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一览表
名称 |
总面积(hm2) |
其中 |
|
核心保护范围(hm2) |
建设控制范围(hm2) |
||
府学历史文化街区 |
23.08 |
8.94 |
14.14 |
百子庵历史文化街区 |
11.85 |
3.55 |
8.3 |
古杏花村历史风貌区 |
22.28 |
8.68 |
13.6 |
孝肃街历史风貌区 |
3.11 |
1.4 |
1.71 |
第153条 府学历史文化街区
府学历史文化街区以现存古城墙和府学遗迹为主体,核心保护范围包括观音寺及其西侧的特色街巷,占地面积8.94hm2;建设控制范围北至建设中路,南至池阳路,西至长江中路,东至翠柏中路,面积14.14hm2。府学历史文化街区的占地总面积为23.08hm2。
池州府学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整治规划以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为主,对仅存的古城墙遗址北段慎重修复。池州古城墙遗址应申报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加强保护,古城墙遗址可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规划建设形成古城墙遗址公园。
对保留民居建筑进行修葺,使其保持原有风貌。除保留的民居外,对可改建的建筑拆除后,按原风格式样新建传统风貌建筑,保持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协调。
第154条 百子庵历史文化街区
百子庵历史文化街区以百子庵和古墓遗址为主体,核心保护范围包含周边一部分特色街巷,占地面积3.55hm2。建设控制范围北至建设中路,南至池阳路,西至翠柏中路,东至牌华巷,面积8.3hm2。百子庵历史文化街区的占地总面积为11.85hm2。
对历史城区的历史文化遗存进行修缮、整治。修缮大成门、百子庵等文物古迹与历史建筑,整治百子庵、观音寺及周边民居建筑群的环境,结合古树绿化、环境小品、地面铺装等整体设计,形成环境清净的宗教活动场所。
结合池阳路文化轴线发展,发挥节点带动作用,在街区内规划民俗博物馆、傩戏曲苑、茶艺诗舍等戏曲、文化、展览、休闲活动场所,为池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扬提供硬件支持,突出历史城区的文化氛围。
第155条 古杏花村历史风貌区
(1)古杏花村历史风貌区范围包括西门环岛以南的古井文化园和已建成的杏花村文化园,总面积为22.28hm2,古杏花村历史风貌区是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结合清溪河沿岸景观整治,积极利用原有湖泊和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要素,保持杏花村风貌区的村野自然特色和人文历史风貌。严禁任意填埋湖泊、平整丘陵等破坏自然景观的行为。
(3)控制风貌区内新建建筑的尺度,将人工环境设施巧妙地融入自然环境中,创造宜人、自然的步行活动空间。对新建项目应实施规划控制,对层数不超过3层、体量不大的现有建筑予以保留,并进行适当的外观整治。
第156条 孝肃街历史风貌区
(1)风貌区范围东起和平路,北至南湖杏园小区,总面积为3.11hm2。
(2)结合包公井、赵家洋房、通济桥遗址,通过环境设计,营造商业街及历史城区入城门户气氛。
(3)完善市政配套设施,道路及地下设施整治完成后,路面铺装仍为传统青石板路面,以维持历史环境的景观特色。
(4)加强对风貌区复建工程的后期管理,对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形式和色彩等进行控制管理。
第157条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
城市紫线是界定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中心城区的城市紫线控制范围划定包括:府学历史文化街区、百子庵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古杏花村历史风貌区、孝肃街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范围界线。
应尽快开展对城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对有突出历史价值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等应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划定紫线控制管理范围。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及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禁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以及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的修缮和维修工作,以及紫线范围内任何新建、改建项目应当严格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进行规划管理控制。
第十一章 中心城区居住用地与住房建设规划
第158条 规划目标和原则
(1)规划目标
全面改善池州中心城区居住环境,注重新住宅区建设和旧住宅区更新改造相结合,提高住房水准;通过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调控两种供应机制,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的需求,使社会各阶层共享城市居住条件的改善;加强宜居环境建设,正确处理住房与池州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营造健康、方便、环境优美、具有当地特色的居住社区。
(2)规划原则
合理规划布局,完善配套设施,优化居住环境;建立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关注中低收入群体,体现社会公平公正;合理安排居住小区的建设时序。
第159条 居住片区规划
至规划远期,居住用地规模为1990.59hm2(含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33.18%,人均居住用地为33.18m2。其中,一类居住用地面积26.56hm2,占建设用地的0.44%;二类居住用地面积1880.97hm2,占建设用地的31.35%。
结合城市主要道路、河湖水域及其他自然环境要素的影响,规划在中心城区内划定居住片区。由于地形等原因,片区外的零星居住用地,其设施配置应遵循就近原则,与附近片区统筹考虑。
第160条 居住片区发展引导
规划按照现状人口和发展制约因素对各居住区进行差异化的规划引导,并确定人口和用地规模。
(1)老城区
提升存量住房居住条件,逐步改善三类居住用地;主干道及秋浦河、清溪河等水体沿岸居住区应适当提高设计水准,展现地方建筑风貌。对
(2)东部新城区
在满足就业人口居住需求之外,适当增加居住规模和配套设施水准,并为远期人口的进一步集聚留有空间。
(3)站前区
站前区初具规模,产业发展潜力大,居住发展趋势为增量开发。规划应结合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要求,提升居住建筑设计及施工水平,完善配套设施,建成绿色居住小区。
第161条 社区服务设施规划
依据池州市街道、社区人口规模现状,确定居住区级设施服务人口为4~5万人,社区级设施服务人口0.5~1万人,设施均结合该服务人口规模制定配建标准。
第162条 城中村更新改造规划
(1)“城中村”更新改造对象
主要指城市建成区或发展用地范围内,处于或即将面临城乡转型的农民社区。
(2)分类更新改造要求
“城中村”的更新改造应当结合村庄实际情况,分类进行。
对于现状为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村庄,应按照总体规划进行更新;
位于中心城区范围内,规划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村庄,应对其进行统筹规划,提高建设与管理水平;迁移后的用地应复耕还田,鼓励村民开展生态农业生产。
(3)安置房建设
“城中村”更新改造的安置房应在城中村改造之前统一规划选址,保证安置房用地的供应量和布局的合理性,避免“见缝插针”式建设;
选址宜结合已有城镇就近安置,控制安置住区规模,既方便安置小区居民利用已有的服务设施,又可引导人口有秩序的向城镇集聚;建筑和环境设计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与普通商品住区的外观、环境设计等差距不宜太大,以防造成社会阶层分化和城市景观的不协调。
第163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1)保障性住房需求预测
保障性住房主要由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构成。到2030年,池州中心城区规划保障性住房所需土地约280 hm2,建筑总量约为419万m2。
(2)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
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宜结合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混合开发,临近使用人群的就业地点,靠近公交干线。
保障性住房社区规模大小应适中,防止社区封闭和隔离。以在新建普通商品房、等项目中配建为主,用地规模不宜超过所在社区的1/3,人口规模宜在社区规模的一半以下。规划建议值为人口规模5000人左右,用地规模约15hm2,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3)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保障性安居工程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m2以内。套型比例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164条 居住区设计引导
(1)居住区规模引导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其中居住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或1~1.6万户;居住小区为1~1.5万人或0.3~0.5万户,居住组团为0.1~0.3万人或0.03~0.1万户。
(2)居住区环境设计引导
居住区环境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在满足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的同时,合理确定绿地布局、建筑群体组合等;加强节能小区建设,通过居住区环境设计、绿地系统布局等方面的措施,建设低碳环保的小区;适当提高风景较好地段的居住区设计品质,使之与自然景观协调并富有地方特色。
第十二章 中心城区生态与环境保护规划
第一节 城市生态规划
第165条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建设目标
坚持生态优先,注重生态平衡,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城市建设、工业发展的关系,将池州中心城区建成生态环境良好、用地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优美、生活安全舒适的低碳生态城市。
第166条 生态环境保护格局
规划形成“一带、一心、二廊、四楔”的生态保护格局。“一带”为长江生态防护带;“一心”为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形成的生态绿心;“二廊”为依托秋浦河和九华河形成的两条生态廊道;“四楔”为联系齐山-平天湖生态绿心与外围生态基础设施、并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蔓延而划定的生态绿楔。
第167条 长江生态防护带
长江生态防护带包含生态岸线和生产生活岸线。生态岸线是取水口与水源保护岸线以及生态条件较好处于生态敏感区内的岸线。严禁在生态岸线区域设置与安全保障、取水需要或水体保护无关的项目,加强对岸线湿地环境和湿地植被的保护,改善生态景观。生产岸线的港口、码头建设应集约化发展。生活岸线、旅游岸线的建设应以保护优先,尊重岸线自然资源特征以形成优美沿江景观,严格限制开发类型和开发强度。
第168条 齐山-平天湖生态绿心
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所形成的生态绿心是城市的重要生态保护区,以湖泊水面、山地丘陵和森林植被为主,严格保护生态绿心内的动植物资源,应通过植被抚育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绿心的环境建设应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保护规划管理,可选择合适地段进行少量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禁止建设体量、规模较大的休闲设施。严格禁止采石、采砂、采土、开垦等毁林行为。
第169条 生态廊道
沿秋浦河和九华河以及河流两侧各50~200m范围控制保护的区域形成生态廊道。
生态廊道内的重点生态保护区应以维护自然特征为主,应加强防护林建设。在绿线范围内禁止进行开发建设活动。非重点生态保护区内不宜安排建设项目,如确有需要安排建设项目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严格控制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强度。
第170条 生态绿楔
以长江-上小湖-平天湖生态绿楔、九华湖-平天湖生态绿楔、平天湖南部生态绿楔、齐山-南湖-秋浦河生态绿楔等形成城市4条重要的生态绿楔。
生态绿楔内通过植被抚育使其与城市建设用地外围的生态环境相互连接,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生态环境之间的连通性,满足生物多样性及动物迁徙的需求,也为生态斑块的有机存续发挥积极作用,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生态绿楔内必须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蔓延。
第171条 生态环境保护分区
(1)重要保护区
重要保护区包括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平天湖上游水源保护区、重要河道秋浦河、清溪河、九华河及其两侧50~200m的控制范围,重要水域九华湖、查村湖其外侧50~100m的控制范围。
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应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规定保护管理。平天湖上游水源保护区内保护区内禁止发展污染项目,禁止堆放、倾倒和挖埋各种工业、建筑和生活固体废弃物;不得进行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其他重要保护区保护范围内应以维护自然特征为重要原则,禁止进行一切城市建设活动。
(2)一般保护区
一般保护区包括联系齐山-平天湖与查村湖、九华湖之间的区域,查村湖与长江之间的区域、九华湖和长江与宁安城际铁路之间的非建设用地区域以及中心城区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生态绿地。一般保护区内,保护区域内的山体、湿地等自然特征,禁止安排城市建设活动。
第二节 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第172条 环境保护目标
(1)总目标: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保持并不断改善城区生态环境质量。逐年增加环保投入,使得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环境管理能力和环境保护目标要求相适应,污染控制指标符合国家环境政策要求,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划标准。
(2)大气环境目标:规划期末达到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要求,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达标率稳定在95%以上。
水环境目标:规划期末地表水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达到100%。
噪声环境目标:规划期末城中心城区域噪声达标区面积覆盖率大于80%。
固体废物综合整治目标:规划期末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
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强度控制目标:规划期末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小于4.0 kg /万元GDP,二氧化硫排放强度小于2.5(kg/万元GDP)。
第173条 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82)和规划控制目标,中心城区分为一类和二类两类大气环境功能区。
(1)一类为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空气质量执行大气环境质量二级以上标准;
(2)二类为规划确定的居住区、文化区、商业区,混合区、一般工业区和郊区,空气质量执行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第174条 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规划控制目标,中心城区水域划分为按照功能高低分为三类。
(1)Ⅱ类水域:池州市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至取水口下游100m,清溪河西门大桥以南区域。
(2)Ⅲ类水域:长江入东至境内起至池州市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池州市二水厂取水口下游200m至贵池区梅龙镇,城东水厂取水口上游500m,秋浦河、九华河、平天湖。
(3)IV类水域:白洋河、天堂湖。
第175条 噪声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2008),中心城区划分为四类声环境功能区:
一类标准噪声区域: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
二类标准噪声区域:商业区、其他居住区。
三类标准噪声区域:工业区。
四类标准噪声区域:城市主干道两侧区域;穿越中心城区的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区域。
第176条 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大气污染点治理,削减污染物排放。加强管理和监控机动车尾气排放,严格控制高污染机动车的使用,限制其行驶时间、区域。扶持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步行和自行车等清洁公交体系。加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的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率。
第177条 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全面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扶持污水深度处理,鼓励再生水回用。防治平天湖、齐山湖等静水面水体富营养化,保护汇水区域的生态环境,控制水土流失,划定平天湖上游水源保护区,加强平天湖上游水源保护区内的化肥农药、养殖场等污染源的管理措施。
第178条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交通噪声管制,对中心城区内主干道实施防治噪声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治理力度,避免敞开作业和夜间施工,减少对周围敏感点的影响。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力度,禁止高噪声活动。对有噪声污染影响的功能区之间应建设绿化隔离带。
第179条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强化源头控制,推行清洁生产技术与管理,减少工业固废产生量。综合利用工业固废,提高工业固废资源化水平。强化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经预处理后,分类收集,统一运送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安全填埋处理。医疗垃圾统一收集、统一焚烧,实现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置。组建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网络,提高电子废弃物收集率及无害化处理率。
第十三章 中心城区城市景观风貌规划
第180条 规划目标
(1)维持和强化池州中心城区的自然环境景观特征,促进山、水、绿、城的共生共融;完善城市公共空间系统的景观规划建设,切实保护城市的历史景观,塑造城市的现代景观和时代风貌。
(2)通过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维护,展现池州地方文化的底蕴,保护、继承与发展池州传统特色与历史文脉;合理引导新的开发建设方向,塑造优美的城市轮廓线。
(3)保护自然环境风景、尊重地形地貌等环境特征,重视景观分区的特色维护,在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环境设计中体现地方文化特征和景观可持续性。
第181条 中心城区景观系统结构
中心城区形成“一心五带”的总体景观结构。
“一心”为平天湖生态绿心。以平天湖路、万罗山路、陵阳大道、牧之路和清溪大道为界,所形成的池州中心城区大型景观核心。生态绿心内建设活动应注重与山水风景的协调,对重要的视线通廊应加强保护。
“五带”为长江滨水景观带、秋浦河滨水景观带、清溪河滨水景观带、清溪河故道滨水景观带、九华湖和九华河滨水景观带。滨水景观带应保持其绿色环境主基调,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强化步行空间设计,建立连续、开放的滨水景观带。
第182条 中心城区景观分区
规划划定10类景观特征片区:历史城区景观分区、生活居住景观分区、行政商务功能景观分区、商贸功能景观分区、商住功能景观分区、教育园分区景观分区、自然生态景观分区、平天湖景观分区、杏花村景观分区。
(1)历史城区景观分区内应注重保护各种历史环境要素,维护原有的街巷空间格局,展现池州的历史文化内涵。新建筑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采用灰褐色为基本色调。
(2)生活居住景观分区包括老城生活居住景观片区、新城居住景观片区和站前生活居住景观片区。生活居住景观分区应以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底蕴为依托,遵循人性化设计原则,完善开放空间系统,突出生机和活力,新社区强调标志性与归属感,建筑基本色调采用饱和度较低、暖色系为主的色彩。
(3)行政商务功能景观分区位于东部新城棠溪大道以东区域,临九华湖生态绿地。景观塑造应以市级行政中心、规划展示馆等主体建筑及核心公共空间海棠广场为重点,集中展现新区现代化的景观风貌。应重视棠溪大道、云峰路一侧的林荫道绿带景观建设,形成绿化景观轴线,与九华湖生态自然景观相呼应。高层建筑宜结合云峰路、棠溪大道绿带沿道路两侧集中布局,营造富有时代气息的高品质街道景观。
(4)商贸功能景观分区包括站前区商贸景观片区和东部新城中心商贸景观片区。商贸景观片区是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集中体现。站前区商贸景观片区应当突出车站门户景观的特征。东部新城商贸功能景观片区应以城市山水格局为背景,维护九华湖等城市生态廊道,高层建筑宜围绕大型公园绿地池阳公园、沿玉镜路、碧山路集中布局,构成东部新城优美的天际线景观。应重视机场入城道路沿线的景观建设,形成优质的城市道路景观带。
(5)商住功能景观分区包括老城商住景观片区、站前商住景观片区、东部新城商住景观片区。商住功能景观分区可选择部分地段集中建设中高层建筑,形成区域的景观核心,在直接面临公共绿地的地段应避免建设高层建筑,建筑基本色调采用饱和度较低,以暖色系为主的色彩。
(6)产业园区景观分区应营造现代化、高品质、遵循生态原则的园区。加强绿化建设,减少工业产业区对周边环境的干扰。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提高工业用地的使用效率,建筑群整体基本色调采用暖褐色,以体现稳重、大方的工业产业风貌。
(7)教育园区景观分区应尊重所处地形特征,结合山体林地,形成以中低层建筑为主的建筑群体空间。建筑群体应采用清新明快的色调,体现教育园区现代活泼的风格。
(8)自然生态景观分区包括平天湖周围的绿地、齐山湖地区、石城大道与东至路之间的地区和上小湖地区。自然生态景观分区内应特别注重保护山水林地景观特征。
(9)平天湖景观分区是中心城区最重要的大型景观核心,应维护优美的水体景观。
(10)杏花村景观分区位于中心城区西南侧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区—杏花村生态保育区内,规划期内将逐步建设成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该区应重点保护低山丘陵地形和自然生态环境,加强绿化种植和河道环境整治。景点与服务设施建设应考虑与周边自然环境相融合,建筑风貌与景观营造应注重展现田园风情和乡土风貌特色。
第183条 景观节点
(1)门户景观节点包括火车站、汽车站、旅游码头、高速公路、九华山机场出入口等。根据各自特点分别进行城市设计研究和规划的控制引导,针对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城市风貌的整治和改善,加强景观设计,采用不同主题景观标志物的设计,并结合周边绿地景观,树立城市良好的对外形象。
(2)重要交通节点主要有火车站门户节点、机场和旅游码头入城道路上的节点以及城区的环形交叉口。应分别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纳入相应的区域、道路进行城市设计研究,应配合园林绿地建设,可设置具有自身风貌特色的标志物,加强夜景照明设计。
(3)池州中心城区的主要广场有莲花台广场、齐山湿地公园入口广场、东部新城区市政府广场等。在设计中应当积极利用原地形特征和周边建筑环境要素,创造精美、多元的市民活动空间。
第184条 标志性建筑和建筑群
规划标志性建筑包括清溪塔、百牙塔、兴济桥、翠微亭等传统建构筑物,池州府儒学、杏花村文化园、莲花台广场等新建建筑物和建筑群,以及城市新行政中心、市级体育馆、市文化馆等公共建筑,加强标志性建筑的夜景设计。
第185条 重要景观道路
池州的重要景观道路包括以林荫大道为特色的九华山大道、秋浦路、齐山路、牧之路、生态大道,以现代商业街为特色的长江路,以传统商业街为特色的孝肃街、池阳路等。在这些街道设计和整治中,应重视街道尺度的塑造,建筑与通行环境有机结合,注
第186条 主要景观视廊控制
在清溪塔和百牙山塔连线两侧各100m范围内为历史地标视线通廊控制区,划定百牙山塔与齐山翠微亭连线、百牙山塔与三台山眺望点连线、三台山眺望点与齐山翠微亭连线、清溪塔和百牙山塔连线为主要景观视廊,主要城市视廊内的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要求应通过专门的城市设计研究进行确定。
第187条 建筑高度控制原则
(1)尊重城市自然地形地貌特征,强化滨江环湖、山水相依的城市组团空间格局。塑造良好的街巷尺度,突出主要景观视廊,维护山水名城的整体环境。
(2)新区开发应将维护山水格局和土地利用经济性综合考虑。从城市发展目标、建设用地规划着眼,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突出城市空间特征,形成经济合理富有秩序的城市景观。
(3)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形象,合理引导高层建筑发展,相对集中布置高层建筑,形成新的城市地标节点和城市中心形象。
第188条 建筑高度控制引导
(1)老城区(除历史城区外)建筑高度控制引导
保护清溪河滨河景观带、杏花村文化旅游区、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周边的宜人风貌,此类地区应当维持现存建筑高度,严禁新建高层建筑。在长江南路、齐山大道与石城大道,长江北路与清风路集中建设高层建筑。
(2)东部新城区建筑高度控制引导
在东部新城区城市中心地段集中建设高层建筑,突出新区中心的活力。东部新城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适当增加多层厂房建设,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并形成丰富的天际线景观。
(3)站前区建筑高度控制引导
尊重齐山湖、天堂湖、清溪河等自然水体环境,直接面临公共绿地的地段避免建设高层建筑,在天堂湖西路与清溪河之间的地段建设高层建筑,应避免建筑高度一致以形成具有节奏感的天际轮廓。
(4)教育园区建筑高度控制引导
教育园区毗邻平天湖生态景观核心,与山体和林地关系密切,周边景观环境优美,新建设应当以中低层建筑为主,避免高层建筑的设置,维护良好的自然环境景观特征。
第十四章 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第一节 给水工程规划
第189条 供水水源
规划长江为城市的主要供水水源,平天湖作为备用水源。规划期内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水源保护应严格遵守水利工程的有关规定。规划年限内城市用水总量为:
2015年:最高日用水量13.5万m3/d,其中生活用水为8.5万m3/d,工业用水为3.5万m3/d,未预见及管网漏失1万m3/d,市政用水0.5万m3/d,城市日变化系数取1.2。
2030年:最高日用水量30万m3/d,其中生活用水为18.5万m3/d,工业用水为8.5万m3/d,未预见及管网漏失1.5万m3/d,市政用水1.5万m3/d,城市日变化系数取1.2。
第190条 供水设施规划
规划至2030年,保留现状民生水厂规模为8.5万m3/d,扩建江口水厂规模为15万m3/d。中心城区实施统一供水,打破行政区划的制约,规划供水干管主要呈环状并辅以枝状布置,建设统一的城市供水管网系统,提高供水可靠性。
第二节 排水工程规划
第191条 排水体制
池州市中心城区的排水体制为雨、污水分流制,老城区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并逐步改造为分流制。
第192条 规划目标
规划污水进行二级生化处理,为节省水资源,处理后的污水应尽量作为中水加以利用。
含有特殊污染物的工业污水和医疗污水必须经治理达标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的原则,鼓励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泥综合利用。
第193条 污水量及其处理率
污水管道普及率和污水处理率达到100%。
根据用水量的预测结果,综合污水量排放标准按平均日用水量的80%计,污水处理率按100%计,客水渗入量按平均日污水量的5%计,
近期(2015年)城市污水量约为12.5万m3/日;
远期(2030年)城市污水量约为25万m3/日。
第194条 污水系统布局规划
根据规划用地布局以及河流水系的分布划分排水分区,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的规模,优化污水管网系统,形成完善的排水系统。
规划保留清溪污水处理厂,设计总规模为8万m3/d,占地面积10hm2;规划建设城东污水厂二、三期工程,达总规模8万m3/d,占地面积10hm2。规划远景在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梅龙污水处理厂,在池州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建设梅里污水处理厂,在站前区建设南湖污水厂。
第195条 雨水分区
将中心城区划分为以下雨水分区:老城区-东片、老城区-西北片、杏花村片区、站前区、东部新城区-西北片、东部新城区-东南片、教育园区片。
第196条 雨水工程规划
城区雨水应就近排入长江及其支流,为防止汛期长江水经各支流倒灌至城区,规划在各支流至长江的入口处设置防洪闸和雨水排出泵站。
第三节 燃气工程规划
第197条 气源规划
规划池州主气源为天然气,经川气东输高压常长输管线,由池州分输站引出,沿牧之路至池州天然气门站。
第198条用气量预测
天然气气化率按95%,规划区居民用气定额按天然气0.211NNm3/人·d计,公共建筑用气量按居民用气量45%计,工业用户用气量采用地均指标0.1万Nm3/亩·年预测,其它用气量和未可预见用气量按总用气量的20%。
2030年池州天然气总用气量约为1.55亿m3/年。
第199条 燃气设施规划
(1)门站及高中压调压站规划
规划保留并扩建池州天然气门站,设计规模年配气量1.6亿m3。规划1座备用气源LNG气化站。
(2)天然气输配系统规划
池州市区输配系统统一采用高压-中压-低压三级供气系统。高压管道为输气管;中压管网为配气管,布置以环状为主,环支结合,保证供气的安全可靠。
第四节 电力工程规划
第200条 负荷预测
近期2015年池州中心城区用电最大负荷将达到35万kW,远期2030年用电最大负荷将达到96万kW。
第201条 电源规划
中心城区内无电源,规划区电源除来自九华电厂外,主要由省电力系统提供,并主要由省电力系统平衡电力余缺。
第202条 电压等级
规划中心城区中远期电压等级为500kV、220kV、110kV、10kV、0.4kV,逐步取消现有35kV电压等级。
第203条 电网规划
根据中心城区最大负荷量预测,规划2015年,220kV变电站2座,110kV变电站6座;2030年,500kV变电站1座、220kV变电站3座,110kV变电站10座。
第204条 高压走廊规划
规划220kV线路原则上采用架空线路,110kV线路以架空线路为主,在中心区繁华街道和城市新区主要道路宜采用电缆地下敷设。220kV、110kV高压架空线路走廊宽度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控制,多回多塔线路走廊应结合电力设计计算具体确定。
城市道路均要留有架空线或电缆通道,总体上东西向道路南侧、南北向道路东侧设置电力线路走廊。
第五节 通信工程规划
第205条 规划目标
(1)结合池州城市实际发展情况,推进信息网络产业化改造和资源优化整合,通过规划实行公共资源的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提倡企业的有序竞争,减少和避免重复建设。
(2)远期随着数据业务量主导地位的形成,电路交换逐步过渡到ATM/IP为基础的分组化数据网络,宽带分组交换模式的IP网、骨干网将成为核心网络,用户通过固定接入,蜂窝移动接入、无线本地环路不同接入设备接到核心网。
(3)电信管道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以节约使用地下管道的有效线位,克服各类电信运营商的重复建设,解决道路地下乱开挖的无序竞争局面。
(4)促进“三网合一”建设灵活、可靠、便捷的宽带多媒体信息平台,形成交互式网络社会构架。
第206条 用户预测
2030年池州市固定电话普及率预测指标为75%,固定电话数为40万部;移动电话普及率预测指标按80线/百人,移动电话数为48万部;有线电视覆盖率达到100%。
第207条 通信设施规划
(1)电信设施规划,各电信公司合理规划各自系统的电信端局。
(2)移动设施规划,在中心城区各新建GSM端局和CDMA端局。
(3)广播电视设施规划,保留现状广播电视中心。
(4)邮政设施规划,在中心城区新建邮政总局1座,邮政处理中心1座,邮政分局4座。
第六节 城市环境卫生工程规划
第208条 规划目标
规划形成政府宏观管理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实现全社会、全行业、全过程管理目标;环卫设施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满足环卫作业需要;建立科学、先进的固体废物收运、中转、处置体系,实现垃圾收集分类化,垃圾运输密闭化,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标。
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式收运,压缩转运率达80%;垃圾清运机械化程度达到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提高水冲道路面积比例,车行道清扫率达到95%,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达到70%。粪便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第209条 生活垃圾产量预测
预测2015年池州市中心城区生产生活垃圾总量约为450t/日,
预测2030年池州市中心城区生产生活垃圾总量约为600t/日。
第210条 垃圾处理设施
中心城区生产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近期以卫生填埋为主,中远期以焚烧为主。
规划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近期(2015年)利用现状十里垃圾填埋场,中远期建议搬迁,并进行生态恢复。中远期(2030年)在墩上或涓桥境内选址建设综合垃圾处理场,占地约100亩,处理能力900t/日,容量在700万m3以上,使用年限至2030年。
第211条 垃圾收集运输
保留现状2座小型垃圾转运站(即杏花村中转站和翠柏中转站),近期新建4处小型垃圾转运站,处理能力都约为60t/日,每处占地面积约1000m2,2处中型垃圾转运站,处理能力都约为150t/日,每处占地面积约5000m2。远期(2030年)新建9处小型垃圾转运站,3处中型垃圾转运站。
第212条 公共厕所
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符合公共卫生要求,公厕的设计建造应达到《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的要求,一般每平方公里按不少于3座设置。
第十五章 中心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第一节 防洪工程规划
第213条 防洪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确定池州市中心城区防洪标准为长江干堤防洪标准为防御1954年型洪水,支流堤防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中心城区主要保护区设防标准为50~100年一遇,中心城区次要保护区设防标准为50年一遇,县域中心城镇标准为30~50年一遇,重点乡镇为20年一遇,万亩以上圩区防洪标准不低于20年一遇。
第214条 防洪工程设施规划
规划保留现状7处排涝站,新规划2座,共9座,可采用站闸合建方式。加快城市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有效调蓄洪水,减轻排涝压力。加强山体的水土保持,拦蓄径流,减少水土流失,防止河道淤积。长江各支流设置排涝泵站,防止防洪闸关闭时长江水倒灌形成内涝。
第二节 消防工程规划
第215条 消防站规划
保留现有消防指挥中心,改造为城市消防站,指挥中心迁址新建一处消防培训基地。
消防站布局以接到报警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每个消防站点责任区面积为4~7km2。保留现有1座消防站,规划新增5座(含1座特勤消防站),中心城区规划新增3座(含江南产业集中区消防站)。
第216条 消防设施规划
(1)消防通道
道路宽度不宜小于4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回车场地不小于12m×12m,通道上方障碍物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2)消防供水
消防水源采用以城市自来水为主,以天然水源为辅。市政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管径不小于DN100,最不利点市政消火栓的压力不小于0.1Mpa,流量不小于10L/s。充分利用地表水作为消防水源,并严格按规范设置道路、消防取水点(码头)等可靠的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3)消防通讯:完成消防接处警系统,重点单位监控系统,警用地理信息系统,移动指挥平台,移动终端,车载语音综合管理平台建设。
第三节 人防工程规划
第217条 规划目标
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以人防工程建设为主,结合地下空间资源的综合开发为辅,建设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稳定可靠的防空设施工程系统。
第218条 人防工程规划
(1)规划建设1处市级人防指挥中心,1处市级人防后备指挥中心,5处区级人防指挥中心,1处地下医疗救护中心。
(2)建立完善的信息化防空预警系统,城市报警覆盖率达到100%。
(3)人员掩蔽面积按居民1.0m2/人,专业队掩蔽面积按3.0m2/人的建筑面积设置。
第四节 抗震减灾规划
第219条 抗震设防标准
在《365体育: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中,中心城区位于0.10g内,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煤气、热力、医疗救护、粮食供应、消防等城市生命线系统工程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设防等级和要求。
第220条 避难场地及疏散系统
利用中心城区的公共绿地、广场、中小学操场、体育场及外围生态绿地等作为紧急避难疏散场地,按人均紧急避难场地用地面积标准2m2/人规划控制,紧急疏散半径小于1km。
规划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为主要疏散通道,沿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考虑震毁坍落距离,退后红线足够距离,防止地震时阻断道路。
第221条 地质灾害防治
加强地质灾害防护工作,重点防止崩塌类灾害,逐步建成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治体系。加强对边坡区段及软土路基、区段的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工作,对已松动的土体危岩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灾害隐患。
第十六章 主城区空间结构及功能布局
第222条 主城区规模
主城区范围主要为长江以南、牧之路以西、铜九铁路和芜大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东的区域,占地总面积约150km2,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40 km2,是中心城区的核心区域。
第223条 主城区的空间结构
主城区空间布局规划,充分考虑自然地形地貌特征、现状用地条件和发展需要等因素,以组团式布局结构建构良好的低碳生态城市空间形态,形成“滨江环湖、组团布局”的空间组织结构,利用自然环境,生态廊道、结构绿楔构成城市绿色基础设施网络。
(1)滨江环湖,以长江、清溪河、秋浦河等天然河道为城市北部滨江绿色生态骨架,城市主要功能区环绕齐山-平天湖城市生态绿心布局,形成城市良好的滨江景观、以及山水相依的城市空间格局和自然特色景观。
(2)组团布局,包括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老城区、站前区、教育园区、东部经济园区和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各片区用地布局应集中紧凑,功能相对完善多样,组团之间由山体水系和绿化植被组成楔形绿地,并以片区间快速通道形成良好的交通联系。
第224条 主城区的功能布局
主要承担行政、文化、商业、金融、居住、教育、商贸、旅游休闲等功能,是核心城市化地区,对周边地区的发展发挥服务和辐射作用。
第225条 主城区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17.1 主城区建设用地平衡表
序号 |
用地性质 |
用地代码 |
面积(公顷) |
比例(%) |
备注 |
|
1 |
居住用地 |
R |
1236.06 |
30.92 |
|
|
|
其中 |
一类居住用地 |
R1 |
29.8 |
|
|
|
二类居住用地 |
R2 |
1123.2 |
|
|
|
|
商住用地 |
RC |
83.06 |
|
|
|
2 |
工业用地 |
M |
558.9 |
13.98 |
|
|
|
其中 |
一类工业用地 |
M1 |
225.5 |
|
|
|
二类工业用地 |
M2 |
333.4 |
|
|
|
3 |
仓储用地 |
W |
85.54 |
2.14 |
|
|
4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S |
511.19 |
12.79 |
|
|
|
其中 |
城市道路用地 |
S1 |
476.89 |
|
|
|
交通枢纽用地 |
S3 |
11.87 |
|
|
|
|
交通站场用地 |
S4 |
10.54 |
|
|
|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S9 |
11.89 |
|
|
|
5 |
公用设施用地 |
U |
38.1 |
0.95 |
|
|
|
其中 |
供应设施用地 |
U1 |
12.53 |
|
|
|
环境设施用地 |
U2 |
20.95 |
|
|
|
|
安全设施用地 |
U3 |
3.5 |
|
|
|
|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U9 |
1.12 |
|
|
|
6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G |
576.53 |
14.42 |
|
|
|
其中 |
公园绿地 |
G1 |
275.9 |
|
|
|
生产防护绿地 |
G2 |
284 |
|
|
|
|
广场用地 |
G3 |
16.63 |
|
|
|
7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A |
393.77 |
9.85 |
|
|
|
其中 |
行政办公用地 |
A1 |
34.67 |
|
|
|
文化设施用地 |
A2 |
38.3 |
|
|
|
|
教育科研用地 |
A3 |
267 |
|
|
|
|
体育用地 |
A4 |
19.53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A5 |
22.12 |
|
|
|
|
社会福利用地 |
A6 |
7.82 |
|
|
|
|
文物古迹用地 |
A7 |
4.33 |
|
|
|
8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B |
597.87 |
14.95 |
|
|
|
其中 |
商业用地 |
B1 |
533 |
|
含旅游服务 设施用地 |
|
商务用地 |
B2 |
20.9 |
|
|
|
|
娱乐康体用地 |
B3 |
41.2 |
|
|
|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B4 |
2.77 |
|
|
|
|
总计 |
|
3997.96 |
100 |
|
|
9 |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
H2 |
166.03 |
|
|
|
10 |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
H3 |
24.01 |
|
|
|
11 |
特殊用地 |
H4 |
14.44 |
|
|
第十七章 近期建设规划与远景设想
第226条 近期建设重点项目
(1)完善老城区的综合服务功能,完成长江南路体育中心及周边配套设施建设,进行会展中心建设,完善百牙路市医疗中心建设和秋浦路城市文化设施建设。
(2)强化历史城区风貌保护,严格保护府学-百子庵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尺度和街道风貌。完善城墙遗址公园建设,对历史城区绿化步行环路上的重要节点进行景观建设。
(3)站前区高速公路以南启动物流园区建设,完善的商贸物流功能;配合水系连通工程,进行天堂湖生态保育和周边地区绿化建设。
(4)有序引导东部新城区建设,有序引导工业园区内部分工业用地的置换;有序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挥基础设施的引导作用。
(5)依托平天湖-九华湖-九华河-长江的水系连通工程,加快两岸绿化环境建设,逐步形成绿色景观长廊,提升东部新城区的吸引力。
第227条 近期住房建设规划
(1)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实现对不同收入群体的保障,将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体系。
(2)完善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市场,增加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3)针对站前区等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足的新建居住用地,配置居住组团的中心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并规范沿街商业的建设,完善日常生活用品的供给网络。
第228条 近期旅游开发建设规划
(1)加快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的建设,依托现有的杏花村古井文化园和杏花村文化园,进一步利用主城区西南部低山丘陵和秋浦河沿岸的景观资源,通过植树造林等方式完善旅游区的景观营造;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结合地形和交通条件,建设诗文化园、十里杏花园、经果观赏园等旅游景点和配套服务设施,逐步完成杏花村文化旅游区一期项目的建设。
(2)加快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的景区建设。改建环湖路扩大湖域面积,划定并保护好沿湖湿地,提升齐山景区环境品质。
(3)在已完成的水系贯通工程基础上,开辟水上游览线路,建设旅游码头及配套服务设施。
(4)新建旅游码头,整治老港口的景观环境,提升滨江环境品质。
(5)启动万罗山风景区的景区建设,提升景区人工环境品质。进行景区入口村庄风貌整治,结合民居完善景区服务实施,同时推动万罗山旅游和乡村旅游。
(6)依托九华山机场,开展航线目的地城市营销,积极发展低空飞行、航空旅游等。依托铁路,开展沿线城市营销,大力发展专列旅游。
第229条 近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建设完善平天湖周边自然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心内生态林地、生态湿地等绿色基础设施建设。
(2)加快九华山大道至平天湖大道之间的生态湿地和森林公园建设。
(3)依托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景观建设以及烈士陵园、生产苗圃的优化建设,控制杏花村片与十里片之间的绿廊宽度,保护平天湖向西沿齐山湖穿越清溪河至秋浦河的生态绿楔。
(4)依托平天湖-九华湖-九华河-长江的水系连通工程,控制东部九华湖连接平天湖的生态绿楔。
第230条 远景发展方向
远景城市发展注重内涵式发展,打破行政管理区划,采用都市区发展模式。中心城区与江南产业集中区、池州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整合,与铜陵共同形成沿江带型大城市。各组团通过资源和要素的重新整合,明确职能分工,融入区域城市空间格局,提高城市整体服务效率,提升都市区影响力和辐射能力。
远景中心城区发展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竞争力为目标,建设发展模式以外延扩张为主转向以内涵发展为主,城市建设用地适当向东部新城区以东拓展。
第231条 远景发展目标
(1)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得到普遍提升,城市活力与魅力显著增强。老城区、东部新城区、站前区、教育园区基本建成功能完善的城市片区,各片区各具特色。城市交通、绿地景观系统、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基本完善。
(2)中心城区的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成为极富吸引力的旅游景区,与九华山和市域其他旅游景点良性互动,共同构成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
(3)中心城区与江南产业集中区、池州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与里山、马衙、墩上、涓桥等街道、村镇以及广大农村协调发展,构建运行高效、生态良好的城乡人居环境。
第232条 中心城市发展远景格局
中心城市远景将整合江南产业集中区、池州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以及里山、马衙、墩上、涓桥,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水域和生态廊道,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低碳生态的现代化都市区。都市区内部通过快速道路、高速公路、轻轨建立各组团之间的交通联系。
第十八章 政策建议与实施保障
第一节 政策建议
第233条 用地管理政策
建立基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用地管理政策,有效的保护池州市的生态环境,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严格执行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四区”政策,保护区域性生态背景环境和不可再生资源。制定相关的政策,严格保护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色基础设施用地,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维护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234条 土地使用政策
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有计划地投放土地。强化政府土地储备等集中统一管理措施的实施力度,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完善土地储备机制。
加强对工业用地的控制和管理,鼓励产业集中布局,对工业用地设立严格的环境准入门槛;推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提高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和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区域环境协调,建立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
第235条 区域协调政策
探索建立产业分工与合作、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信息共享、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等方面的区域协调机制。探索铜池一体化在交通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共享衔接、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运行机制;强化“铜池枞”产业组团之间的联系,在承接产业转移方面增进组团内部的合理分工。逐步扩大区域合作的发展,借助城市联盟等组织形式,与安庆、芜湖、马鞍山等皖江城市在承接产业转移上加强分工合作、优势互补;与黄山、宣城等皖南旅游城市在旅游信息化建设方面加强协作。在市域内部,通过市级政府的协调管控,重点加强中心城区与3个县城、九华山风景名胜区之间的协调。
第236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政策
应当成立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机构,明确历史保护的管理主体和责权;建立公众咨询委员会,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逐步开展九华山宗教建筑群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申报世界遗产,池州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工作。
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资金,除财政投入外,鼓励团体、法人和个人捐款,对有利于名城保护的建设项目进行资助和表彰。
制定历史建筑管理和修缮的政策措施,探索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等的保护利用、整治维修的有效途径。
第二节 实施保障
第237条 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
加强主城区与江南集中区的统筹协调,主城区40平方公里为中心城区60平方公里的核心区,将江南产业集中区西部片区纳入中心城区统筹规划,由池州市实施统一规划管理。
强化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及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严格实行一书三证和规划监察制度,加强对城市“三区四线”的控制管理。
加强城市规划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队伍整体素质,健全、充实规划管理机构和编制,明确分工,突出重点,保证规划的时效性和科学性。
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开展下一层面的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编制各专业、专项规划,深化城市总体规划成果,转化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文件。
第238条 完善规划决策机制
完善规划决策机制和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的公示与听证制度,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充实强化规划委员会对城市建设项目的指导与审议作用。重大项目一律由规划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策。建立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机制和专家论证制度,完善重大规划和建设项目公示与听证制度。
加大城市规划管理力度,在依法行政、纠正违规的同时,进一步重视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单体方案审查,以保证营造优美的城市景观和良好的城市形象。
第239条 建立规划监督机制
在完善规划审批和规划公开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发挥社会团体、公众在城市规划实施中的监督作用,建立城市规划实施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严格进行处罚,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第240条 规划宣传与公众参与
加强对城乡总体规划的宣传力度,树立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现代城市管理的水平,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导向作用。
倡导阳光规划,建立社会和公众主动参与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机制,维护城市整体和市民的长远利益。提高全社会对城乡规划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公众维护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241条 规划成果
本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附件(包含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专题报告)等三个部分,规划文本与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42条 规划变更
本规划是依法制定的指导池州市城市建设活动的法律性文件。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和一切建设活动,均应遵守《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对本规划的调整、修订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243条 规划生效
本规划自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表1: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类型 |
指标 |
单位 |
2012年 |
2015年 |
2020年 |
2030年 |
经济指标 |
GDP |
亿元 |
417.45 |
560 |
856 |
1878 |
GDP年增长率 |
% |
12.30 |
11 |
8.5 |
8 |
|
人均GDP |
万元 |
2.90 |
3.73 |
5.24 |
9.39 |
|
三次产业比例 |
|
14.9:48.9:36.2 |
13:49.4:37.6 |
10:50.4:39.6 |
7:45:48 |
|
高新技术产业占工业产值比重 |
% |
33.6 |
>40 |
>50 |
>55 |
|
教育投入占GDP比重 |
% |
4.64 |
4.6 |
4.8 |
5 |
|
通过ISO14000或绿色行业占企业比例 |
% |
|
>50 |
>80 |
100 |
|
绿色食品种养面积比例 |
% |
|
>20 |
>50 |
>90 |
|
社会指标 |
总人口 |
万人 |
161.9 |
164 |
170 |
180 |
城镇化水平 |
% |
47.5 |
55 |
60 |
71 |
|
自然增长率 |
‰ |
4.6 |
5.0 |
5.0 |
5.0 |
|
义务教育普及率 |
% |
97.41 |
>99 |
100 |
100 |
|
平均受教育年限 |
年 |
|
>10 |
>12 |
>14 |
|
社会保障覆盖率 |
% |
|
>95 |
>99 |
>99 |
|
农村城镇人均收入比值 |
|
0.37 |
>0.37 |
>0.45 |
>0.65 |
|
社会保障性住房比例 |
% |
|
>15 |
>25 |
>30 |
|
千人病床数 |
张 |
2.6 |
4 |
5 |
6 |
|
资源节约 |
万元GDP能耗 |
吨标煤 |
1.095 |
<0.9 |
<0.7 |
<0.55 |
万元GDP水耗 |
吨 |
|
<80 |
<70 |
<50 |
|
雨水利用率 |
% |
|
>10 |
>15 |
>20 |
|
城市中水回用率 |
% |
|
>15 |
>35 |
>50 |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 |
|
>80 |
>80 |
>90 |
|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
% |
|
>90 |
>90 |
>95 |
|
生态环境保护 |
万元COD排放量 |
kg |
6.35 |
<4.0 |
<4.0 |
<4.0 |
万元GDP二氧化硫排放量 |
kg |
7.55 |
<5.0 |
<5.0 |
<4.5 |
|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 |
|
>90 |
>95 |
100 |
|
城市污水处理率 |
% |
|
>85 |
>90 |
100 |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 处理率 |
% |
|
>90 |
>90 |
100 |
|
环保投入占GDP比值 |
% |
>1.7 |
>3.5 |
>4.0 |
>4.5 |
|
森林覆盖率 |
% |
56.78 |
58.5 |
59 |
60 |
|
自然保护区面积比例 |
% |
7.7 |
>11 |
>12 |
>12 |
附表2:市域城乡用地汇总表
用地名称 |
用地面积(km2) |
占城乡用地比例(%) |
|
|
|
|
|
|
|
|
|||||
现状(2012) |
规划(2030) |
现状(2012) |
规划(2030) |
|
|
|
|
||||||||
建设用地 |
539.8 |
628.5 |
6.43 |
7.48 |
|||||||||||
其中 |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H1 |
420.6 |
400.8 |
5.01 |
4.77 |
|
|
|
|
||||||
其中 |
城市建设用地H11 |
44.8 |
75 |
0.53 |
0.89 |
|
|
|
|
|
|
|
|
||
镇建设用地H12 |
36.1 |
59.9 |
0.43 |
0.72 |
|
|
|
|
|
|
|
|
|||
乡建设用地H13 |
4.2 |
1.9 |
0.05 |
0.02 |
|
|
|
|
|
|
|
|
|||
村庄建设用地H14 |
203.2 |
127 |
2.42 |
1.52 |
|
|
|
|
|
|
|
|
|||
独立工矿用地 |
132.3 |
135 |
1.58 |
1.62 |
|
|
|
|
|
|
|
|
|||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 |
51.2 |
65.5 |
0.61 |
0.78 |
|
|
|
|
|
|
|
|
|||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 |
53.6 |
63 |
0.64 |
0.75 |
|
|
|
|
|
|
|
|
|||
特殊用地H4 |
8.4 |
9.2 |
0.10 |
0.11 |
|
|
|
|
|
|
|
|
|||
其他建设用地H9 |
6 |
90 |
0.07 |
1.07 |
|
|
|
|
|
|
|
|
|||
非建设用地 |
7858.9 |
7770.2 |
93.57 |
92.52 |
|
|
|
|
|
|
|
|
|||
其中 |
水域E1 |
529.1 |
564.1 |
6.30 |
6.72 |
|
|
|
|
|
|
|
|
||
农林用地E2 |
7285.5 |
7206.1 |
86.75 |
85.80 |
|
|
|
|
|
|
|
|
|||
其他非建设用地E9 |
44.3 |
0 |
0.53 |
0.00 |
|
|
|
|
|
|
|
|
|||
市域城乡用地 |
8398.7 |
8398.7 |
100 |
1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3:规划区城乡用地规模汇总表
用地代码 |
用地名称 |
用地面积(km2) |
占城乡用地比例(%) |
备注 |
||||
现状 |
规划 |
现状 |
规划 |
|
||||
H |
建设用地 |
69.71 |
154.78 |
6.66 |
14.80 |
|
||
其中 |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 |
65.57 |
52 |
6.27 |
4.98 |
|
||
其中 |
城市建设用地H11 |
30.47 |
40 |
2.91 |
3.82 |
|
||
镇建设用地H12 |
8.5 |
5 |
0.81 |
0.48 |
|
|||
村庄用地H14 |
26.6 |
7 |
2.54 |
0.67 |
|
|||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 |
3.9 |
12.4 |
0.37 |
1.19 |
|
|||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 |
0.1 |
0.24 |
0.01 |
0.02 |
|
|||
特殊用地H4 |
0.14 |
0.14 |
0.01 |
0.01 |
|
|||
其他建设用地H9 |
0 |
90 |
0.00 |
8.60 |
含江南集中区、池州市集中示范园区等 |
|||
E |
非建设用地 |
976.29 |
891.22 |
93.34 |
85.20 |
|
||
其中 |
水域E1 |
138 |
174 |
13.19 |
16.63 |
|
||
农林用地E2 |
838.29 |
717.22 |
80.14 |
68.57 |
|
|||
|
城乡用地 |
1046 |
1046 |
100.00 |
100.00 |
|
附表4:规划区建设用地平衡表
用地性质 |
用地代码 |
主城区(ha) |
江南产业集中区(ha) |
市集中示范园区(ha) |
小计(ha) |
比例 |
居住用地 |
R |
1236.06 |
1011.6 |
192.52 |
2440.18 |
21.25 |
工业用地 |
M |
558.9 |
2079.7 |
638.52 |
3277.12 |
28.54 |
仓储用地 |
W |
85.54 |
592.5 |
39.24 |
717.28 |
6.24 |
道路广场用地 |
S |
511.19 |
956.9 |
212.93 |
1681.02 |
14.64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U |
38.1 |
137.7 |
16.31 |
192.11 |
1.67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G |
576.53 |
531.9 |
163.73 |
1272.16 |
11.08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A |
393.77 |
226.2 |
77.94 |
697.91 |
6.08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B |
597.87 |
504.9 |
103.81 |
1206.58 |
10.50 |
合计 |
|
3997.96 |
6041.4 |
1445 |
11484.36 |
100 |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
H2 |
166.03 |
1077.8 |
/ |
|
|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
H3 |
24.01 |
/ |
/ |
|
|
特殊用地 |
H4 |
14.44 |
/ |
/ |
|
|
总计 |
|
4202.44 |
7119.2 |
1445 |
12766.64 |
|
主办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运维电话:0566-322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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