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政办秘〔2022〕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2〕6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市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提高到725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提高到708元/月。
二、青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25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09元/月。
三、九华山风景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45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28元/月。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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