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政 策 清 单
2021
池州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
目 录
池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1
池州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6
池州市加快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9
池州市支持农业特色优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14
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18
支持安徽中韩(池州)国际合作半导体产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3
池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池政办〔2021〕14号 池州市科技局)
1.对研发费用支出总量前10名(研发强度达到1%以上)和研发投入强度前10名的“双十强”规上工业企业,各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
2.鼓励县区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研发投入费用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3.对获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项目,按省支持同等额度,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先行支持。
4.对获省立项的重大专项定向委托类技术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先行给予50万元奖励,经认定获得科技成果后再给予50万元奖励。
5.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奖励研发团队。
6.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省级同等额度奖励。
7.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8.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9.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10.对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池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以参股、债权等方式给予300-1000万元支持。
11.对企业每引进一名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有关规定的,每年可按其年薪的10%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仅可享受一次),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除省财政承担30%的奖励资金外,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70%。
12.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1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的,按实际支付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14.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市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15.对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16.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政府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7.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已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获省绩效评价支持的,按省支持额度的50%给予奖励;对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对省级特派员工作站、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市级组织的绩效考核中获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8.企业租用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9.对农业高校院所与我市地方政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20.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21.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22.对获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平安池州建设等社会发展类项目,按省支持额度的20%给予补助。
池州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池政办秘〔2021〕46号,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3.支持企业“小升规”。对首次纳入规模工业企业的,当年一次性奖补5万元。
24.鼓励企业加大技改。对当年设备(成品设备)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下同;单张发票需10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当年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200万元。此项奖补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25.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5万元。
26.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升级改造。对当年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27.推进5G暨数字经济赋能产业发展。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制造业“双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魂”工程等领域的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
28.培育5G暨数字经济相关骨干企业。对引进的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等的研发或生产型企业首次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奖补5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奖补5万元。
29.支持企业开发软件。对新认定的“首版次”软件,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0.对新获得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万元。
31.对新获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8万元;对新认定的“绿色工厂”,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
32.对新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4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4万元、2万元。
33.鼓励企业加大宣传。对参加“精品安徽”央视宣传推介的企业,按其宣传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34.根据企业营业收入、地方财政贡献等指标,每年评选十强工业企业、突出贡献企业、高成长企业各10户,分别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8万元、5万元。
池州市加快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池政办〔2021〕20号,池州市商务局)
35.对年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出口须为地产品出口,进口不含矿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36.对当年进口商品海关编码为8和9开头的机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进口额每美元奖励0.02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不含进口旧机电产品)。
37.对进口大宗商品2000万美元以上且实绩反映在我市的企业,基数(上年进口实绩)部分内每美元奖励0.005元,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8.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15%给予补助。
39.加快推进出口功能性平台建设,对获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40.对外商投资(含再投资)项目,按单个项目核算,每到位300万美元给予投资主体10万元奖励。
41.对列入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并通过验收的码头运营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42.对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的码头海关监管场所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43.鼓励申报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当年通过验收并运行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80万元、50万元补助。
44.对开通外贸内支线班轮,周航班量1班以上,连续运营1年以上的企业,每班每年补助10万元。
45.对在池州港经营外贸航线的航运企业,航线稳定在一年以上,且全年不少于30航次、年进出口重箱量500标箱以上,每航次补助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46.对代理池州港进出口的货代企业在池州当年报关的重箱(100标箱以上),每标箱补助200元。
47.对进出口企业在池州当年报关的重箱(100标箱以上),每标箱补助100元。
48.对代理自池州港口岸直航国际散货船舶的船代企业,每艘次补助1万元。
49.对在我市口岸通关直运的大宗散货进出口企业,给予2万元/万吨补助。
50.对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投资、发生实绩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从次年起,对已缴纳银行备用金(300万元)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每年补助2万元。
51.对限额以上批发(或零售)企业,年零售额达1亿元且增幅达10%、20%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
52.对限额以上住宿(或餐饮)企业,年零售额达2000万元且增幅达10%的,给予10万元奖励。
53.对专业市场运营主体搭建结算平台,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年零售额达2000万元且入驻并统一结算的商户20户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54.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单位,第二年销售额(或营业额)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市本行业限额以上增幅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55.保障蔬菜供应。对经营面积10000㎡以上且批发户20户以上,承担全市日常蔬菜供应和应急储备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每年给予运营主体15万元补助。
56.对新建或改建公共商贸仓储物流中心,仓储建筑面积5000㎡以上、拥有所有权的配送车辆不少于5辆,采用标准化托盘为10家以上商贸企业提供仓储物流服务的,每年给予运营主体15万元补助。
5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和示范企业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10万元奖励。
58.对入驻电商企业达10家(每家企业网上企业店铺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超5000㎡,物业、快递、仓储等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园,每年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补助。
59.对企业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网上企业店铺,年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平台方开具的平台使用费、销售佣金、网络推广费等累计30万元以上的,按其费用的3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60.对服务我市跨境电商企业10家以上、年在线跨境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每年给予50万元补助。
61.对跨境电商企业年网络交易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发生在我市快递费用的3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池州市支持农业特色优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池政办秘〔2021〕24号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62.支持开展高标准良种茶园、生态茶园创建,对老茶园、低产茶园按利于机械生产、提高品种品质、完善基础设施的要求进行分类改造。改造面积200亩以上获得创建认证、低产改造验收合格的,按3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3.大力培育茶叶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茶叶生产机械化、标准化水平。对当年开展机修机采、中耕除草、绿色防控服务面积500亩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64.大力发展林下种植。鼓励利用山场资源在林下、竹园种植九华黄精,当年新增林下种植相对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按5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当年新增九华黄精育种50亩以上的,按30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保持政策稳定,当年新增青梅种植100亩以上的,按3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
65.积极引进知名企业。鼓励经营主体通过合作共建、委托代建等方式吸引全国知名药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企业建立生产基地。每引进一个省级以上知名企业建设九华黄精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66.积极发展产地初加工。鼓励在产区建立清洗、蒸晒、切片等初加工厂,促进分工分业。新建九华黄精初级加工厂且年加工量100吨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67.加快良种育繁体系建设。鼓励经营主体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选育优质苗种,建设育繁设施,提高鳜鱼苗种生产和供应能力。当年新建控温大棚、孵化池、环道等育苗设施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苗种生产企业优先供应池州养殖户,当年苗种供应池州本地达1000万尾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68.鼓励规模养殖。当年新增鳜鱼池塘主养面积50亩以上(不含配套的饵料鱼面积)且亩均养殖1000尾以上的,按主养面积2000元/亩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9.鼓励产品研发。鼓励经营主体发挥池州鳜鱼“鲜活”比较优势,积极发展鲜活鳜鱼运输,开发冰鲜鳜鱼产品,体现优质优价。对当年销售成品鳜鱼或鳜鱼加工产品5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企业开展鳜鱼深加工,对购置设备开展鳜鱼产品开发加工的,按加工设备采购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0.支持集中屠宰和冷链物流建设。支持经营主体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参股等形式建设高标准家禽屠宰场(线),积极发展土鸡冷链、包装、物流、储藏。新建冷链冷藏设施、真空包装、分拣清洗等生产线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1.鼓励发展精深加工。支持经营主体开发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土鸡康养食品、休闲食品和农旅产品,提升产品附加值。对当年销售土鸡加工产品5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72.鼓励长三角基地创建。农业特色优质产业经营主体获得省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73.强化品牌宣传。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支持农业特色优质产业产品公共宣传,用于鼓励经营主体采用统一的品牌标识、宣传广告语以及户外广告式样标准,开展公共品牌运营。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4.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扩大特色农业保险范围,丰富保险品种,提升理赔效率,不断提高农业特色优质产业保险保障水平。当年参加茶叶、九华黄精、池州鳜鱼、皖南土鸡特色农业保险的,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分类给予补助。
75.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全面推进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县区发挥“劝耕贷”“红色信e贷”等金融产品作用,优先支持农业特色优质产业发展,打造全产业链金融服务体系。
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池政办〔2021〕19号 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76.企业投资建设全域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含游客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标识、旅游厕所等)、文化创意园区(街区)、原创大型演艺项目、非国有博物馆、5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的实体书店(文化综合体)、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遗生产和衍生品创意开发的,当年社会资本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社会资本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建设自驾车露营地的,设施和服务达到GB/T31710.2规范要求,建成运营的房车营位数量总规模不少于20个,小客车营位总数量不少于500个,给予营地一次性奖励30万元。
77.对文化、旅游、文旅康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年度新增入规的文化、旅游、文旅康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78.对文化旅游企业投资建设智慧旅游及旅游信息化项目,鼓励文旅企业利用5G技术开发AR、VR等场景应用系统等产品,按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9.文化、旅游、文旅康养、农文旅田园综合体产业项目和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我市已出台的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大健康产业发展、工业转型发展、农业产业化、电子商务、直接融资、降成本等各项政策,优先申报国家和省各项政策扶持;税收和土地优惠政策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7号)文件执行。
80.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评定为全国、省级文化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81.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获评国家金鼎级、省银鼎级文化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旅游民宿和“池州十佳特色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82.对成功创建国家AAA级、A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
83.对获得全国、省“五个一工程”奖、被纳入国家剧本扶持工程或省戏曲孵化计划的,按照国家、省奖励标准实行1:1配套奖励。在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365体育:文联主办的各种文艺赛事评比活动中获一、二等奖的创作作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获得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的,按照资助额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4.经市级宣传或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集体创作反映池州特色题材的大戏剧本,给予创作团队10万元的创作补助;对本市特色题材的戏剧剧本,入选市级孵化计划的大戏、小戏,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本地演艺院团对入选市级以上孵化计划剧本立项并在500座以上剧场公演的,大戏类、小戏类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10万元。经市级宣传或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或组织:本地演艺院团在市内500座以上剧场进行本地特色剧种的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每场给予1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或社会文化机构团体参加国际文化旅游交流展览展演、国家级艺术节演出等活动,按照展陈等费用等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给予每场大戏3万元、小戏1.5万元奖补;参加、组织国内文化旅游交流展览展演活动,按照展陈等费用等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给予每场大戏2万元、小戏1万元奖补。
85.对投资出品反映本市特色题材的原创影视作品的本地文化企业予以奖补。电影(含动漫影片)在院线公开放映票房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在中央电视台六套节目播出的,且申报主体对该部电影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奖补资金为80万元。获得国家级及国际A类影展(节)奖项的,每部另行奖励50万元。电视剧(含动漫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每部给予奖励200万元;在省级卫视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的,每部给予奖励50万元。电影(含动漫片)、电视剧(含动漫片)、纪录片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优酷、爱奇艺、搜狐、腾讯、B站)上播出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10的,每部给予奖励100万元。
86.对国家批准设立、保持年检的三级以上非国有博物馆,补助免费开放资金每馆每年25万元。
8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评定为省级“十佳夜娱活动”“十佳夜游街区”“十佳夜读空间”“十佳深夜食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88.对获得国家高、中级导游资格后且在池州从事专职导游工作三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获得市级金牌导游员、银牌导游员荣誉称号后且在池州从事专职导游工作三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代表本市参加国家级、省级旅游服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5万元、3万元、1万元。
支持安徽中韩(池州)国际合作半导体产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池政〔2021〕16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市人才办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按职责分工负责)
89.落实“三重一创”政策,对新投产半导体产业项目经市基地办组织评估认定为产业链核心项目的(主要为芯片设计、晶圆制造、封装测试领域),采取“借转补”方式按不超过设备购置费2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投产半导体产业项目经市基地办组织评估认定为产业链关联项目的(主要为产业配套和下游应用领域),采取“借转补”方式按不超过设备购置费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0.对符合本政策支持范围且实际到账外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到账额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对世界500强企业新设立独资或控股50%以上、且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本25%以上的法人企业,再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筹办补助。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开发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91.落实“三重一创”政策,对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税收近2年年均增速20%以上的半导体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对地方财政贡献、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半导体龙头企业通过收购、合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实施产业链、价值链并购重组,对其成功并购重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2.落实“三重一创”政策,建有国家或省认定研发平台的半导体企业,对其当年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和研发设备购置费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的,给予MPW直接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集成电路企业购买IP提供商或者芯片制造厂商的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设计的,给予IP购买费用50%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获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项目,开发区按省支持同等额度先行支持。
93.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平台,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开发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落实“三重一创”政策,对半导体产业国家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半导体产业省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落实制造强省政策,对经省认定的百级、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分别补助1000元、500元。
94.对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1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的,按实际支付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开发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95.将产业园金融服务需求纳入市政府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优先板块。支持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业通过补充资本金、盘活存量资产、推进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壮大融资实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园及园内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在产业园内注册落户的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政〔2016〕24号)的规定落实奖励政策。
96.支持开发区加强与基金公司等投资机构的合作,引导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中韩半导体产业发展基金,采取初期孵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97.积极支持开发区发行再融资债券,偿还存量到期一般债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新增一般债券和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申报和分配向开发区倾斜。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市财政按发行额度2%、最高不超过4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98.落实“三重一创”政策,对半导体行业获得省级A、B、C三类科技人才创新团队立项支持的,开发区以参股、债权等方式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的,开发区按其年薪7%、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用人单位。
99.根据《关于规范外来投资商服务绿卡管理工作的通知》(池政办〔2020〕25号),对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商和高层次人才颁发服务绿卡,持卡人享有交通、医疗、旅游和子女就学等优惠待遇。根据《池州市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就业创业若干政策(试行)》(池办秘〔2018〕139号),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住房、教育、生活、见习、研修、创业等补贴和担保贷款、职称评审支持。对在产业园工作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开发区按其个人收入对地方的财政贡献给予5年补贴。
100.对成功引进本政策支持范围项目的第三方引荐人(机构),按照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产业园发展有重大促进的第三方项目引荐人(机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开发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101.加大“三类土地”处置力度,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存量用地盘活挂钩机制,对符合本政策支持范围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但首次缴纳土地款不得低于50%。在严格贯彻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探索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模式。推行“标准地”改革,让企业“拿地即开工”。对建设期内土地开发达到约定要求的新建用地项目,按其土地使用税对地方的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其他用地企业,经综合评价亩均财政贡献、亩均产值和土地开发程度达标的,按其土地使用税对地方的财政贡献给予奖励。
102.落实项目能耗分类管理措施,优先保障新开工项目建设和投产项目合理用能。落实区域评估要求,推动能耗、环境容量等要素向优质项目集聚。支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推动大用户直供气试点。支持产业园开展综合能源服务试点。
103.对首次入驻电子信息产业园厂房的项目,开发区原则上给予2年免租期。对租用园区企业存量厂房生产且符合本政策支持范围的规模工业企业,年生产经营产生的财政贡献达2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据实补贴2年租金;年生产经营产生的财政贡献100元/平方米及以上、200元/平方米以下的,按比例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且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的财政贡献。符合条件企业可先租后买电子信息产业园厂房,自租赁之日起五年内购买的,租金可抵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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