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张江南解读】《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1 09:47
来源: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池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张江南: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一级调研员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因机构改革,相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化,以及省相关方案调整,2004年7月22日印发实施的《池州市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因此我委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池州市实际,修订了《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确保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过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政策文件,深入走访调研,起草了《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池州调查队、农发行池州分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铜陵直属库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策法规科、安全仓储科的意见和建议。我委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并与市司法局沟通对接,于2020年12月17日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形成了《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送审稿)。
2020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送审稿)。2020年12月31日,《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池政办〔2020〕35号)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2004年7月22日印发实施的《池州市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池政〔2004〕33号)同时废止。
四、工作目标
强化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五、主要任务
《办法》分为6章,共39条细则。
第一章是总则,共7条。主要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的意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市级储备粮由市直有关单位管理,市级储备粮承储地人民政府应给予支持和协助。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是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共3条。包括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承储企业的轮换计划。
第三章是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共13条。市级储备粮由具备承储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承储,企业承储资格的条件、认定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 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池州分行制定。
这章主要明确了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的存储、收购、轮换、检查等工作职责和应建立的财务、统计、仓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正常保管损耗的核定与执行。以及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贷款利息、入库费用、轮换费用(含合理损耗和新粮与陈粮的实际价差)由市级财政承担,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利息和各项费用补贴按季拨付农发行池州分行专户,当年结清。
第四章是市级储备粮的动用,共3条。市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要求或实际需要下达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命令,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是监督检查,共6条。明确了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农发行池州分行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职权。承储企业对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农发行池州分行等有关单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是法律责任,共7条。主要明确了行政机关、农发行池州分行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在市级储备粮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六、新旧《办法》差异
本《办法》主体内容较2004年7月22日印发实施的《池州市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池政〔2004〕33号)相比没有变化。有关单位因机构改革,单位名称及职能发生变化,故进行了相应调整。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发挥工作合力。
2、深入调研,结合工作实际,对《办法》可操作性、有效性进行深入分析和研判。
3、对《办法》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确保《办法》落在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