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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健康 / 公民 / 其他
标题: 【市卫健委文字解读】《池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9
废止日期:
【市卫健委文字解读】《池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09 11:52 来源: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0年11月9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池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指导意见》(池政办秘〔2020〕8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及依据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随后,省卫健委、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提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并部署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国家有要求。去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并部署组织实施此项工作。

二是省里有部署。省卫健委、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印发《通知》,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各市建成2个以上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各县区至少建成1个普惠性机构,到2025年全省城市县区实现全覆盖(农村根据实际需求建立)。近日,全省托育机构建设推进会再次提出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发展,加强试点示范、完善配套措施等工作要求。

三是群众有需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千家万户。我市尚处于起步阶段,部分民营早教机构提供的托位较少,管理还不够规范。2019年,我市利用人口健康基金平台,通过项目运作方式,打造5个优生优育指导中心示范点,累计建成托位320个,但仍无法满足群众需求。主城区至今还没有1家公办示范性托育机构。

三、起草和研判过程

《指导意见》起草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认真研究国务院、省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实施意见初稿。二是对初稿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发各县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已收到共11家单位书面反馈意见,9家单位电话反馈意见,其中市教体局、贵池区等2家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我委随后逐条进行研讨并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审核后,10月23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按照《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21年,基本建立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初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大多数县区都建有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市建成2个以上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机构,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普惠性的机构。到2025年,全省城市区机构全覆盖(农村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实现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政策完备、应享尽享、应护尽护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五、主要内容

主要任务,共三个方面:

一是增加资源供给,主要包括“加快推进公办托育机构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合作办园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托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将“职工子女暑托(托管)班”托管照护对象延伸至3岁以下幼儿”等内容。

二是完善激励机制。主要包括“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普惠托育服务领域;落实财税优惠政策,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托育机构发展;创新投融资机制,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范围”等内容。

三是加强服务监管。主要包括“落实备案登记制度,强化安全责任和服务价格监管”等内容。

六、创新举措

在增加资源供给方面,继续坚持托育一体化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支持公办示范性托育机构开办分园、托管弱园、合作办园,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逐步提高公办托育机构占比。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托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专业化服务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托育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规模化、规范化托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将“职工子女暑托(托管)班”托管照护对象延伸至3岁以下幼儿。

在完善激励机制方面,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托育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托育从业人员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支持民办普惠托育机构举办者依法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有效资产作为办园出资,扩大资金来源。

七、保障措施

为保障《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加强部门协同三个方面,提出稳步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托育机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市政府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工作纳入对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