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140M/202011-0007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教育 / 社会福利 |
成文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08:42 |
发文字号: | 池政办秘〔2020〕8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卫生健康委-计生协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3393165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池政办秘〔202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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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指导意见》业经2020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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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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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
服务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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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等16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等文件精神,激发社会力量参与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托育服务积极,多渠道增加托育资源供给,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365体育: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的总体思路,构建并完善以社会办园为主体、公共服务为补充,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托育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
二、主要任务
(一)增加资源供给。
1.加快推进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将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列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坚持托育一体化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支持公办示范性托育机构开办分园、托管弱园、合作办园,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逐步提高公办托育机构占比。充分发挥公办托育机构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
2.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合作办园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推动在主城区和县域城区建设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机构。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托育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专业化服务组织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托育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规模化、规范化托育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利用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场地、土地、房产等各类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以及以奖代补等方式举办普惠托育机构。
3.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支持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园区和大型企业、用工单位完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普惠托育服务。职工适龄子女达到3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同一园区、同一办公区域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将“职工子女暑托(托管)班”托管照护对象延伸至3岁以下幼儿。
4.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普惠托育支持力度。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村(社区)服务体系,鼓励利用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举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二)完善激励机制。
1.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社会力量投入普惠托育机构建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规定以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普惠托育服务领域。
2.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要求,各地可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托育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托育从业人员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3.创新投融资机制。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支持民办普惠托育机构举办者依法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有效资产作为办园出资,扩大资金来源。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等险种。探索建立托育机构购买责任保险项目制度,有效化解机构运行风险。
4.支持上下游产业发展。强化政策引导,支持婴幼儿用品、餐饮及配送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产业发展,为婴幼儿及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安全、可靠、稳定的用品和餐食保障。
(三)加强服务监管。
1.落实登记备案制度。严格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加强对从业人员资质、收费标准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审核与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探索实施托育服务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托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
2.强化安全责任监管。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落实对托育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类托育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托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问责追责。
3.强化服务价格监管。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评估,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价格认证会等方式确定普惠托育服务价格,也可参考省、市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由相关部门提出指导性收费标准。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备案托育服务机构收费价格水平进行监测分析,强化日常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托幼机构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大力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婴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鼓励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不断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三)狠抓工作落实。市政府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工作纳入对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尽责,加快制定并完善各项支持和配套政策,加强对托育工作的指导、评估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