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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代理购电价格信息表

阅读次数:80 次 来源:国网池州供电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28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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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价格信息表
(执行时间:2024年8月)
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
名称 序号 明细 计算关系 数值
电量 1 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规模 1=2+3 592,000.00 
2 其中:采购优先发电电量 2 0.00 
3       采购市场化发电电量 3 592,000.00 
电价 4 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 4=5+6 0.43701 
5 其中:当月平均购电价格 5 0.43701 
6       历史偏差电费折价 6 0.0000 
7 代理工商业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价 7 0.0182 
8 系统运行费用折合度电水平 8=9+10+11+12+13+14 0.0489 
9 其中: 1.辅助服务费用折合度电水平 9 0.0000 
10        2.抽水蓄能容量电费折合度电水平 10 0.0086 
11        3.上网环节线损代理采购损益折合度电水平 11 0.0000 
12        4.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折合度电水平 12 0.0002 
13        5.煤电容量电费折合度电水平 13 0.0149 
14        6.其他费用折合度电水平 14=15+16+17+18 0.0252 
15        6.1.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折合度电水平 15 0.0026 
16        6.2.应急跨省购电预计损益折合度电水平 16 0.0208 
17        6.3.峰谷分时电价损益折合度电水平 17 0.0001 
18        6.4.力调电费损益折合度电水平 18 0.0017 
  1.根据发改价格〔2023〕526号、发改价格〔2023〕1501号等文件规定: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含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由电网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下同)分摊或分享。
    2.根据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文件规定: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3.根据发改价格〔2023〕1501号文件规定:按照发电企业月度申报的煤电机组最大出力情况和预测的工商业售电量,测算容量电费规模及分摊标准,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4.为更好保障用户知情权,将此前“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分摊水平”细分为“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折合度电水平”、“上网环节线损代理采购损益折合度电水平”。
   
5.上表中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为预测电量,实际购电量在M+2月代理购电价格表发布时进行公开。6月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实际用电量为47.38亿千瓦时。
    6.本月应急跨省购电预计损益标准每千瓦时0.0208元,根据工商业用电量和应急购电实际情况,每7天滚动修正一次并进行公示,本月结束后公示应急跨省购电损益最终结算标准,请广大用户周知并合理安排用电。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
(执行时间:2024年8月)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非分时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其中 分时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容(需)量用电价格
代理购
电价格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电度输配电价 系统运
行费用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1、7-8、12月
尖峰
1、7-9、12月
高峰
平时段 低谷 
时段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公式 1=2+3+4+5+6 2 3 4 5 6 7=(2+4)×1+84.3%)×(1+20%)+3+5+6 8=(2+4)×1+84.3%)+3+5+6 9=1 10=(2+4)×(1-61.8%)+3+5+6 11 12
工商业用电 单一制 不满1千伏 0.7143  0.43701  0.0182  0.1814  0.0489  0.02887  / 1.2357  0.7143  0.3322 
1-10千伏 0.6943  0.1614  0.0489  0.02887  / 1.1988  0.6943  0.3245 
35千伏 0.6743  0.1414  0.0489  0.02887  / 1.1619  0.6743  0.3169 
两部制 1-10千伏 0.6757  0.1428  0.0489  0.02887  1.3782  1.1645  0.6757  0.3174  48.0  30.0 
35千伏 0.6504  0.1175  0.0489  0.02887  1.3223  1.1179  0.6504  0.3078  45.6  28.5 
110千伏 0.6253  0.0924  0.0489  0.02887  1.2668  1.0716  0.6253  0.2982  44.0  27.5 
220千伏及以上 0.6002  0.0673  0.0489  0.02887  1.2113  1.0254  0.6002  0.2886  40.8  25.5 
  1.上表所列价格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64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根据皖发改价格函〔2024〕86号文件规定,分时电价浮动比例:1、7-9、12月高峰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上浮74%,低谷下浮61.8%。时段划分:每年7-9月,每日高峰时段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时段0:00-9:00。1月、12月,每日高峰时段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其他月份,每日高峰时段8:00-11:00,16:00-21:00;平时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执行时段为7月、8月期间每日20:00-22:00,1月、12月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政策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3.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浮动和功率因数调整。其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按月测算。
    4.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其中: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实际购电上网电价按发电侧实际上网电价结算;由电网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按每月公示的代理购电价格预结算,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清算。
    5.对于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上表中的1.5倍执行,其他标准及规则同常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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