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适用范围及定义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池州市本级(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贵池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项目。
第二条 10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至公共电网连接处;0.4千伏及以下低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计量箱至公共电网连接处。用户建筑区划红线无法确定时,以距离用户建筑直线距离最近的现有市政道路规划红线为界。
第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是指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供电公司应积极争取资金,加强公共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并力争向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延伸。
第四条 电力接入工程基本容量(负荷)配置标准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对于超过配置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的项目,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单位,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论证合理性,明确是否需要超标配置及出资方式。
第二章 费用分担机制
第五条 按照“政企合作、分类实施”的原则,电力接入工程分为0.4千伏及以下低压项目、10千伏及以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其他类项目。
第六条 0.4千伏及以下低压用户的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
第七条 10千伏及以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的电力接入工程由项目建设方或属地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
公共设施类项目主要指市、县(区)两级政府或管委会主导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其他由政府或管委会主导的项目。
第八条 其他类项目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九条 向用户建筑红线延伸的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绿化迁移管养、林木砍伐等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市级以《关于明确主城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道路照明管养及保洁职责范围的公告》<市城管委2019年第一次会议>明确的范围为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三章 实施流程及要求
第十条 0.4千伏及以下低压用户的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其内部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 其他类项目的电力接入工程,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供电公司代为实施,具体实施流程如下:
(一)项目启动。土地开发规模、用地性质明确后,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将储备地块经济技术指标等及时告知供电公司,供电公司根据项目用电规模,结合项目落地区块电力接入现状,统筹考虑区域电网规划建设,出具供电方案,并提交给属地政府(管委会)。
(二)预算评审。属地政府(管委会)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力接入工程图纸设计和编制概(预)算,组织概(预)算初步审计,审计结果确认后安排资金计划。如项目用电需求发生较大变更,应重新进行项目启动。
(三)接入工程施工。概(预)算确定后,属地政府(管委会)及时与相关建设单位签订电力接入工程建设合同或委托实施协议,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拨付资金,按期完成电力接入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10千伏及以上的公共设施类项目的电力接入工程由项目建设方投资建设的,履行项目建设方内部工程项目管理流程。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参照其他类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的实施流程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2021年3月1日以后至本实施办法发布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储备土地项目,按本实施办法要求应由属地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属地落实资金并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 各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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