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落实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要求和市委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要求,切实加强对干部人事、财务、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制约,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安排和对接做好各类审计工作,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的财务活动由校长负总责,分管财务的领导负直接责任,财务室统一经办。学校纪委每年组织开展财务执行情况自查,严格履行和落实监督责任。
第五条 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财务室具体承担编制任务。学校预算草案经校长、分管财务领导和分管总务领导共同商议,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后上报。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学校经济收入支出原则上均应列入预算,确因临时性工作安排需要需调整预算的报财政局核批调整。
第六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七条 学校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实际规定。
第八条 学校应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涉及物资采购的一律由总务处经办和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物资入库由保管员签收,物资领用由使用人签字领出。属于临时借用的需办理借出和归库手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财务报销情况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第十一条 预算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过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严格执行政府相关采购规定。
各类资金具体使用批准流程为:
1.物资采购(含书本费、试卷费、印刷费等)、工程建设等:相关处室提出使用建议(含用途,采购内容,预算)——行政会集体研究(重大问题党委会研究)——职能部门根据研究结果具体承办(符合招标要求的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预算单项资金在0.5万元以上、批量资金在1.5万元以上,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包括徽采商城采购的,或未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由学校自行采购项目控制小组集体讨论确定供应商)——供应商供货(工程建设完工)时,具体承办部门组织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2.学校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由办公室根据池州市“三公经费”文件规定出具接待单(派车单),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执行。
3.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池州一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规定执行。
4、根据池教体人【2020】20号文件,学校安排的教师在寒暑假、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开展的教育教学工作和高三年级寒暑假、节假日、周末开展的教育教学工作,工作量按《池州一中关于做好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复读班教学工作量按应届高三年级课时津贴计算方法统计发放;高考质量奖,根据市教体局对一中年度高考目标任务考核认定情况发放。
第十二条 报销流程为:
1.教务处、德育处、团委、办公室等部门:供应商提供发票、合同、验收单及其他必要附件→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在发票上签“经手人”→分管领导在发票上签“审核人”→财务室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复核人”→财务分管领导签批支出。
2.总务处:供应商提供发票、合同、验收单及其他必要附件(涉及基建、工程项目需经审计的必须提供审计报告)→具体经办人在发票上签“经手人”→分管总务领导在发票上签“审核人”→财务室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复核人”→财务分管领导签批支出。
3.教职工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课后服务补助、复读班教学工作量)资金:教务处核定工作量,出具工作量津贴发放表→教务处负责人审核→财务室负责人复核→财务分管领导签批支出。
4.差旅费报销:出差人持分管领导签批的出差单(“出差事由”为参加会议、培训、各类比赛的,应将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的会议、培训方面的通知或文件附后)到财务室填写出差报销单,出差人在报销单上签名→分管领导在报销单上签“审核人”→财务室负责人在报销单上签“复核人”→财务分管领导签批支出。
5.公务接待费用:公务接待一事一结,报销时应附发票、菜单、签单、公函和经过批准的公务用餐申请和审批单等。会议用餐需附会议通知和签到表,加班工作餐需附加班工作方案和加班人员签名表。办公室负责安排就餐和费用报销,具体经办人在发票上签“经手人”(附相关文件、报销单、派车单)→分管办公室领导在发票上签“审核人”→财务室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复核人”→财务分管领导签批支出。
6.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供货方要按照合同总价款开具发票,分管总务的领导在签署审核意见时,要根据合同约定签署扣除质保金的意见;质保到期,符合支付质保金条件的,要求供货方提供其财务部门开具的收款收据,原则上安排本部门原经办人员将其作为报销凭证并填制报销封面。
7.支出数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须经党委会讨论通过或主要负责人核准后,由财务分管领导签批支出。主要负责人核准的,财务分管领导须向后续的第一次党委会通报。
8.财务分管领导的财务报支,由主要负责人审批。
9.工会经费由学校拨付,具体报销规定按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执行。
在上述报销流程中,各签字人需本着权责一致原则严格把关。“经手人”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审核人”对活动开展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复核人”对报销的财务合规性负责;财务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校长负总责。
第十三条 财务室经办具体报销业务。财务人员在受理报销材料时,必须对报销材料的完整性、合法合规性、签字流程是否完整等进行认真审查。财务人员有权拒收不规范报销材料。因财务人员审查不仔细造成报销材料不合法不合规、材料不完整的,财务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经办人未按照报销规定办理报销业务的,报销流程各环节签字人均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未按照公务卡管理规定进行刷卡结算的,不予核报相关费用;未附经过批准的出差审批单的,不予核报差旅费;参加会议、培训或参加各类赛事,未附经学校领导签字批准的会议、培训、赛事通知或文件的,不予核报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会务费或会费等相关费用;经办人报销的车票、船票、住宿费票据等,与经过批准的出差审批单批准的日期不一致的,不予核报相关费用;其他与财务规定不一致的,不予核报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票据管理制度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等另行制定。
本制度经2020年9月9日党委会讨论通过,自2020年9月10日开始执行。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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