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移动公司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了《池州移动公司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单位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我单位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池州市人民政府网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我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我单位编制的《池州移动公司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池州市人民政府网上查阅,也可以到池州移动公司综合部(办公地址:池州市九华山大道568号7楼)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我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池州市人民政府网具体网址:/。我单位受理点:池州市九华山大道568号池州移动公司综合部;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66-3227700。
我单位还将通过新闻媒体、新媒体、便民资料等方式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我单位申请获取。我单位公开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我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池州移动公司综合部;办公地址:池州市九华山大道568号7楼;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66-3227700;邮政编码:247000。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我单位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池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足球比分网专栏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池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足球比分网-公开指南-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信息公开申请”,我单位只接收365体育: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池州移动公司”,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大道568号7楼 池州移动公司;邮政编码:247000。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网页申请。请登录池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足球比分网”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我单位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单位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我单位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我单位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申请处理
我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我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单位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对信息公开的申请,我单位按照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我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我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我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我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我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我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