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140M/202212-0005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 | 2022-12-12 | 发布日期: | 2022-12-16 11:45 |
发文字号: | 池政办秘〔2022〕11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池州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若干措施有关内容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031086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池州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若干措施有关内容的通知
?池政办秘〔202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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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池政办秘〔2020〕51号)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删除“(一)支持建筑业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项目建设”中“行业主管部门在进行信用评价时,对联合体分别给予信用加分”内容。
二、删除“(二)鼓励房地产企业与本地建筑业企业合作”中“房地产企业在我市开发房地产项目,选择我市建筑业企业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由项目属地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内容。
三、删除“(三)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设立子公司”条款。现将调整后的《池州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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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池州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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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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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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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增强建筑业竞争力,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建市〔2019〕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建筑业企业优化资质等级
(一)优化资质管理。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1项一级或2项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人员数量等条件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情况下,可直接申请市级权限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不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
允许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人员数量等条件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情况下,直接申请该资质承包范围内的市级权限内专业承包资质,不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
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备装配施工能力,在人员数量等条件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情况下,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不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
在本措施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和市制定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二)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首次由一级升特级、二级升一级、三级升二级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业承包资质首次晋升为桥梁、隧道、航道、民航、铁路方面专业一级的,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质等级每提高一级可以奖励一次,主项已获得高等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升级其他同等级或低等级总承包资质不重复奖励。
勘察设计、监理企业首次晋升甲级资质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拓展市场。对年度建筑业产值前5名且达到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2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市外建筑业年产值前5名且达到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2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满足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不足5家的,奖励标准按从高到低核定,建筑业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重复享受奖励。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鼓励建筑业企业创优质工程。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主承建的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支持建筑业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项目建设。支持央企、市外大型建筑业企业与我市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协同发挥好央企、市外大型建筑业企业在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本市建筑业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业绩在资质申报和投标时予以认可。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六)鼓励房地产企业与本地建筑业企业合作。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与房地产企业合作,拓展市场空间,扩大市场份额。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培育优秀建筑业企业。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活动,对产值增长快、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无不良信用记录,建筑业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由市政府命名为市“建筑行业龙头企业”,企业负责人命名为市“建筑行业杰出企业家”;建筑业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由市政府命名为市“建筑行业优秀企业”,企业负责人命名为市“建筑行业优秀企业家”。
市级劳动模范评选要适当提高建筑行业分配比例,向获得表彰的建筑行业企业家予以倾斜。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总工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鼓励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入统计库。对上年度新进入建筑业统计库的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大力引进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
(九)鼓励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落户我市。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次年建筑业产值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次年建筑业产值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快建筑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十)拓宽技能培训渠道。支持高等级建筑业企业对照标准、条件和程序,申报省建筑工人培训考核资格,自主开展建筑工人培训。鼓励具有资格的建设行业培训机构与建筑业企业采取合作、订单培养等方式,培养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建设行业培训的工种、职业资格予以认可,纳入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并结合建筑行业实际,简化技能补贴申报流程。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优化职称评价标准。对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建筑从业人员,在申报中、初级职称时,对论文、职称外语不作限制性要求,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对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附则
本措施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建筑业产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定。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措施,测算奖励资金规模,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明确奖励资金申报流程。
本措施适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市已出台的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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