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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池政办
标题: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2023〕28?号
成文日期: 2023-09-25 发布日期: 2023-10-07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司法局 咨询电话: 0566-3385031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7 14:58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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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政办〔202328 

 

各县、 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9  25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管理,打造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员是指经政府选任并指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员的任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365体育: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行政机关在编在岗公务员;

(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

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

(一)近三年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二)近三年因违法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有不称职、不合格的;

(四) 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的情形。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名,报本级人民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任命书和行政复议员证件并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公章。

行政复议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应当及时将行政复议员证件交还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已被收回行政复议员证件的人员再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领行政复议员证。

第七条  初任行政复议员应当通过统一培训考核,考核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在任命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九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评议;

(三)依法独立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四)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参加学习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职责;

(三)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四)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复议权利;

(五)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依法主动接受监督;

(八)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员与所承办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回避,行政复议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员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一般案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 2 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得少于3 人。行政复议员在开展调查取证、实地核查等工作中,应当注重形象,着装整齐、规范,主动出示行政复议员证件。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行政复议机构收回行政复议员证件,免去其复议员身份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退休、辞职、死亡或依法被辞退、开除的;

(三) 因健康或个人其他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履职的;

四)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五) 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

(六)其他应当免去行政复议员身份资格的情形。

第十四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员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员的业务管理、组织协调、回避决定和日常联络等工作。

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行政复议员个人,应当优先考虑评先推优,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行政复议员在履职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加强行政复议员能力建设,探索完善行政复议员激励保障机制,为行政复议员依法、及时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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