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管理,打造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员是指经政府选任并指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员的任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365体育: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行政机关在编在岗公务员;
(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
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
(一)近三年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 二)近三年因违法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有不称职、不合格的;
(四) 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的情形。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名,报本级人民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任命书和行政复议员证件并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公章。
行政复议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应当及时将行政复议员证件交还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已被收回行政复议员证件的人员再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领行政复议员证。
第七条 初任行政复议员应当通过统一培训考核,考核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在任命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九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评议;
(三)依法独立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四)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参加学习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职责;
(三)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四)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复议权利;
(五)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依法主动接受监督;
(八)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员与所承办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回避,行政复议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员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一般案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 2 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得少于3 人。行政复议员在开展调查取证、实地核查等工作中,应当注重形象,着装整齐、规范,主动出示行政复议员证件。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行政复议机构收回行政复议员证件,免去其复议员身份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退休、辞职、死亡或依法被辞退、开除的;
(三) 因健康或个人其他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履职的;
(四)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五) 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
(六)其他应当免去行政复议员身份资格的情形。
第十四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员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员的业务管理、组织协调、回避决定和日常联络等工作。
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行政复议员个人,应当优先考虑评先推优,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行政复议员在履职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加强行政复议员能力建设,探索完善行政复议员激励保障机制,为行政复议员依法、及时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