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政〔2024〕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市政府对涉及妨碍统一大市场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对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附件1)
对6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将《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办秘〔2023〕81号)第六条“本政策适用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的池州市行政区划内的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高端应用等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企业”修改为“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依法生产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材料、高端应用等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企业,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
第七条中的“优先支持获得基金投入的企业申报,同时,企业上市、人才支持等按现有政策落实”修改为“企业上市、人才支持等按现有政策落实”。
二、将《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业池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2022〕47号)第5点鼓励高层次人才就业中的“对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池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以参股、债权等方式给予300-1000万元支持”修改为“对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以参股、债权等方式给予300-1000万元支持”。
第14点强化金融支持中的“积极招引风创机构落户池州,对投资我市新兴产业的风创机构,按实际新增股权投资总额比例给予奖励”修改为“对投资我市新兴产业的风创机构,按实际新增股权投资总额比例给予奖励”。
第19点组织多元创业活动中的“对在我市组织的创业大赛中获奖企业落户池州的,给予场地支持、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等落地扶持政策”修改为“对在我市组织的创业大赛中获奖企业在本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三、《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23〕33号)修改如下:
1.将《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4条“产业政策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市级各类产业政策且在我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规范经营。具体支持范围按照七个产业发展政策执行”修改为“产业政策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市级各类产业政策且在我市依法生产经营。具体支持范围按照七个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2.将《池州市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第11点“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市级以上示范称号的优先”修改为“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
3.将《池州市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第五部分附则中的“(一)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市注册依法经营、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市场主体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的,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政策资金”修改为“(一)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市依法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的,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政策资金”。
4.将《池州市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第14点中的“对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本市旅行社给予奖励”修改为“对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旅行社给予奖励”。
第15点中的“对通过市场化运作且各级财政没有给予经费支持,在我市三星级以上饭店举行会议、论坛、会展、年会、团建等大型活动并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点的本市文旅企业给予奖励”修改为“对通过市场化运作且各级财政没有给予经费支持,在我市三星级以上饭店举行会议、论坛、会展、年会、团建等大型活动并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点的文旅企业给予奖励”。
第16点“对组织推广以包机形式通过九华山机场进出的100人以上“三日游”以上产品线路,游览3个以上售票景点的本市旅行社给予奖励,标准为:包机4万元/架次,每家最高不超过12万元;对一次性组织旅游团队10人(从福建厦门和晋江机场及浙江普陀山机场来池的5人)以上,以乘九华山机场航班来池且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点的本市旅行社给予奖励,标准为:单程50元/人次,往返100元/人次,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修改为“对组织推广以包机形式通过九华山机场进出的100人以上“三日游”以上产品线路,游览3个以上售票景点的旅行社给予奖励,标准为:包机4万元/架次,每家最高不超过12万元;对一次性组织旅游团队10人以上,以乘九华山机场航班来池且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点的旅行社给予奖励,标准为:单程50元/人次,往返100元/人次,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17点中的“对组织旅游团队以游轮形式来我市游览的本市旅行社按年接待量给予奖励”修改为“对组织旅游团队以游轮形式来我市游览的旅行社按年接待量给予奖励”。
第21点中的“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市场主体(企业、个体户),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地演艺院团外出演出、旅游宣传营销除外),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修改为“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生产经营或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市场主体,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
5.将《池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第12点“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修改为“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生产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
6.将《池州市支持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20点“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修改为“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生产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
7.将《池州市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第18点“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依法注册、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市场经营主体或单位(行政和事业单位除外)”修改为“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市场经营主体或单位(行政和事业单位除外)”。
8.将《池州市支持服务业和粮食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第5点“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市注册依法经营、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市场主体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的,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政策资金”修改为“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市依法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的,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政策资金”。
附件2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重点项目“四督四保”工作机制的通知(池政办〔2016〕44号,2016年9月1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18〕52号,2018年12月29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三、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19〕12号,2019年2月27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四、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池政秘〔2019〕84号,2019年4月9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五、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政务云中心建设与本级政务信息系统集中运营方案的通知(池政办秘〔2020〕42号,2020年4月30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六、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池州市关于支持风投创投机构发展的若干措施(池政办秘〔2022〕31号,2022年3月31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