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80140/201907-0023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19-07-15 00:00 |
发文字号: | 池政办秘〔2019〕71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池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3385009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池政办秘〔20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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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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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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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64号)精神,促进全市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我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三项制度”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1.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在市政府网站开设“行政执法公示”栏目,分别设立“行政执法人员名录”“职责权限依据”“行政执法流程”“行政裁量基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行政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子项目,由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录入相关公示信息,并及时更新。各地也要建立统一的执法公示平台。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9年8月底前
2.加强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统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在1个月内进行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市、县(区)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前
3.规范事中公示。
(1)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责任单位:市、县(区)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2)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市、县(区)政务服务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19年7月底前
4.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单位:市、县(区)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5.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规范本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责任单位:市、县(区)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6.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责任单位:市、县(区)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7.完善文字记录。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参照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引,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相关文书格式,切实做到执法过程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并及时将文书格式文本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责任单位:市、县(区)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8.规范音像记录。
(1)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责任单位:市、县(区)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2)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责任单位:市、县(区)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3)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责任单位:市、县(区)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财政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
9.严格记录归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机关执法信息系统,不得自行保管。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管理,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研究探索建立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努力构建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归档管理模式。
责任单位:市、县(区)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10.发挥记录作用。
(1)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县(区)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2)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责任单位:市、县(区)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前
(三)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1.明确审核主体。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本单位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审核人员,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法制审核人员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建立全市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将本机关法制审核人员基本信息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责任单位:市、县(区)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12.严格审核范围。
(1)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责任单位:市、县(区)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2)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通过“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开。
责任单位:市、县(区)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
13.明确审核内容。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内容。
责任单位:市、县(区)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14.规范审核程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同意、纠正或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责任单位:市、县(区)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15.落实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规定的职责、程序、时限,分别负责完成送审、审核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2019年9月底前,制定或修订法制审核流程,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责任单位:市、县(区)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奠定基础。
16.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全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按照全国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建立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采集、存储、查询、检索等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执法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
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县(区)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17.探索智能化应用。积极探索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责任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县(区)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完成时限:长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县(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充分发挥在行业系统中的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社会效果。
(三)强化执法保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严格执行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