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003280140M/202104-0009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营商环境 |
成文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16:38 |
发文字号: | 池政〔2021〕1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安徽中韩(池州)国际合作半导体产业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市经开区管委会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6-2120686 |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安徽中韩(池州)国际合作半导体产业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池政〔202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支持安徽中韩(池州)国际合作半导体产业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安徽中韩(池州)国际合作半导体产业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把安徽中韩(池州)国际合作半导体产业园建成高能级的国际合作产业平台,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做强产业链
(一)支持新建项目。落实“三重一创”政策,对新投产半导体产业项目经市基地办组织评估认定为产业链核心项目的(主要为芯片设计、晶圆制造、封装测试领域),采取“借转补”方式按不超过设备购置费2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投产半导体产业项目经市基地办组织评估认定为产业链关联项目的(主要为产业配套和下游应用领域),采取“借转补”方式按不超过设备购置费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外资项目。对符合本政策支持范围且实际到账外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到账额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对世界500强企业新设立独资或控股50%以上、且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本25%以上的法人企业,再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筹办补助。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开发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三)支持做大做强。落实“三重一创”政策,对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税收近2年年均增速20%以上的半导体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对地方财政贡献、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半导体龙头企业通过收购、合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实施产业链、价值链并购重组,对其成功并购重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做优创新链
(四)支持科技研发。落实“三重一创”政策,建有国家或省认定研发平台的半导体企业,对其当年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和研发设备购置费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的,给予MPW直接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集成电路企业购买IP提供商或者芯片制造厂商的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设计的,给予IP购买费用50%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获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项目,开发区按省支持同等额度先行支持。
(五)支持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平台,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开发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落实“三重一创”政策,对半导体产业国家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半导体产业省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落实制造强省政策,对经省认定的百级、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分别补助1000元、500元。
(六)支持产学研合作。对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1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的,按实际支付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开发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三、厚植资本链
(七)投融资支持。将产业园金融服务需求纳入市政府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优先板块。支持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业通过补充资本金、盘活存量资产、推进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壮大融资实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园及园内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在产业园内注册落户的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直接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政〔2016〕24号)的规定落实奖励政策。
(八)基金支持。支持开发区加强与基金公司等投资机构的合作,引导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中韩半导体产业发展基金,采取初期孵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九)债券支持。积极支持开发区发行再融资债券,偿还存量到期一般债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新增一般债券和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申报和分配向开发区倾斜。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市财政按发行额度2%、最高不超过4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提升人才链
(十)支持人才团队。落实“三重一创”政策,对半导体行业获得省级A、B、C三类科技人才创新团队立项支持的,开发区以参股、债权等方式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的,开发区按其年薪7%、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用人单位。
(十一)优化人才服务。根据《关于规范外来投资商服务绿卡管理工作的通知》(池政办〔2020〕25号),对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商和高层次人才颁发服务绿卡,持卡人享有交通、医疗、旅游和子女就学等优惠待遇。根据《池州市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就业创业若干政策(试行)》(池办秘〔2018〕139号),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住房、教育、生活、见习、研修、创业等补贴和担保贷款、职称评审支持。对在产业园工作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开发区按其个人收入对地方的财政贡献给予5年补贴。
(十二)项目引荐奖励。对成功引进本政策支持范围项目的第三方引荐人(机构),按照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产业园发展有重大促进的第三方项目引荐人(机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开发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五、营造产业生态
(十三)用地保障。加大“三类土地”处置力度,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存量用地盘活挂钩机制,对符合本政策支持范围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但首次缴纳土地款不得低于50%。在严格贯彻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探索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模式。推行“标准地”改革,让企业“拿地即开工”。对建设期内土地开发达到约定要求的新建用地项目,按其土地使用税对地方的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其他用地企业,经综合评价亩均财政贡献、亩均产值和土地开发程度达标的,按其土地使用税对地方的财政贡献给予奖励。
(十四)用能保障。落实项目能耗分类管理措施,优先保障新开工项目建设和投产项目合理用能。落实区域评估要求,推动能耗、环境容量等要素向优质项目集聚。支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推动大用户直供气试点。支持产业园开展综合能源服务试点。
(十五)厂房保障。对首次入驻电子信息产业园厂房的项目,开发区原则上给予2年免租期。对租用园区企业存量厂房生产且符合本政策支持范围的规模工业企业,年生产经营产生的财政贡献达2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据实补贴2年租金;年生产经营产生的财政贡献100元/平方米及以上、200元/平方米以下的,按比例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且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的财政贡献。符合条件企业可先租后买电子信息产业园厂房,自租赁之日起五年内购买的,租金可抵购房款。
(十六)配套保障。支持开发区加快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商业、社区、文化教育等配套功能。2021-2025年期间,产业园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引进外资项目个数、实际利用外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经商务部门牵头评估达到年度目标的,产业园规划范围内商住用地出让金市级分成部分留存开发区,用于支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
(十七)服务保障。开发区要落实“双招双引”全程代办服务,推行首席服务官、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措施,推深做实 7×24 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为企业提供精准性、兜底式、全覆盖服务。围绕企业设立、经营、注销全生命周期,推进涉企政策集中展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六、支持原则
本政策支持范围为,自2021年1月1日起,落户中韩(池州)国际合作半导体产业园的半导体、人工智能、数字经济、装备制造以及现代服务业项目。对产业链、创新链提升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同一支持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和省、市现有产业支持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政策有明确规定可以配套支持的除外)。本政策引用的制造强省、“三重一创”及市科技创新、人才促进、金融等政策文件如有修订调整,按修订调整后的最新政策执行。
本政策措施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市人才办等部门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