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停工、停产一个月以内的矿山企业,由矿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并报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对停产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地下矿山以及停产三个月以上的露天矿山,由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产复工验收。其中,地下矿山需经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会诊”并经整改合格后,方可复产复工。
(3)对停产停工超过六个月以上的矿山,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满足安全条件的,由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复产复工验收。
停产企业申请复工复产时,应向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提交《非煤矿山复工复产申请表》(附件2),注明停产时间及备案文号,不符合要求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复工复产申请。对停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延期的矿山,停产期满后,必须委托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现场调查,对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确认,满足要求的,由企业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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