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除必须实施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航道整治、港口码头及集疏运通道、道路及跨江桥隧、公共管理、生态环境治理、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事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建设项目,以及长江岸线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区内非工业项目外,一律不得批准新建项目用地。
5公里范围内,除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以及质量升级、结构调整的改扩建项目可以供地外,严格控制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化工、重污染项目供地。在合规化工园区内,严禁为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的企业新建和扩建化工项目供地。
15公里范围内,在岸线开发、河段利用、区域活动和产业发展方面,全面执行国家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不符合目录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