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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重大专项和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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