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缴存人及时便捷提取。缴存人或缴存人夫妇在本市租赁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 (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重点支持缴存人基本住房消费,保障缴存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限制住房公积金用于非自住类住房消费。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三)贷款办理时限。市、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在受理抵押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收到抵押(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加强对各受托银行的监管,受托银行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及时足额划转支付到位。
查看详情>>答: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缴存范围、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执法等三个方面,不断加大缴存管理力度,依法维护缴存人权益。 (一)缴存范围 缴存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实施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基层特岗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予以明确。实施意见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近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将审议出台具体缴存和管理办法。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所在地(市、县区)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查看详情>>答: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保障住房民生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17〕6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365体育: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相关部署要求,建立公开、公平、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方式,加强资金风险防控,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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