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实行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完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事项进入社区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社区治理领导机构研究同意,不得将社区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责任主体。依法需要社区协助的工作事项,应当为其提供工作经费和必要条件。进一步清理规范各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社区办公场所对外仅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牌子以及“365体育:社区”标识。精简压缩乡镇(街道)及其职能部门要求社区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以县(区)为单位建立社区台账和材料报表目录清单,推行工作台账电子化,原则上只保留工作原始记录、履职履约协议等确需建立的纸质台账。全面清理各职能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各类证明,杜绝“万能章”现象。探索建立社区服务站,实行“居站分设”,把居民自治性事务和政府行政性事务分开分清,改变社区行政化、机关化倾向,让居委会回归“自治”。
查看详情>>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调整池州市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地相应建立健全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把基层治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和总体规划。加强协同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职能,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和落实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经费保障,将社区工作经费、社区工作者和网格员报酬、培训经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纳入财政预算,落实社区信息化建设、维护资金。加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通过调剂、改造、整合、共享、新建等方式,合理确定社区服务设施的数量、选址布局、功能划分,做到服务管理方便、资源配置有效。
查看详情>>答:坚持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方向,以完善薪酬体系为基础,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准入、岗位等级、管理考核、保障激励等制度体系。社区工作者以县(区)为单位实行总量调控和额度管理,根据实际居住人口(含流动人口)规模核定总量,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招聘、乡镇(街道)管理使用。建立社区工作者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城市社区工作者报酬按照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岗对应等级的职员工资落实,农村社区“两委”正职基本报酬不低于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并合理确定绩效报酬。加强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建立岗前培训制度,县(区)每年组织社区工作者能力提升培训不少于一次,每三年对社区工作者全部轮训一次。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考试和学历教育,对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一定职业津贴。每年从优秀社区“两委”正职中定向考录街道(乡镇)机关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注重把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选拔到街道(乡镇)领导岗位。组织开展“最美社区工作者”评选活动,增强广大社区工作者的自豪感、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查看详情>>答: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调整优化网格设置,统一基础单元网格标准,变多种网格为基层治理“一张网”,实行“多网合一”。建立一岗多责、一专多能的专兼职网格员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提倡社区“两委”成员、党小组长、离退休党员、党员志愿者担任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形式配备,建立招录聘用、退出和考核的动态管理机制。农村社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依托村民组长、党小组长、村民代表组建网格员队伍。建立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完善“巡查、报告、解决、督查”工作机制,精准掌握社区居民家庭情况、服务需求以及公共服务、社会公共安全等各类信息,构建互联互通、便捷高效的网格化服务管理网络,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跟进解决问题,对解决问题进展情况定期通报。
查看详情>>答: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民政部门建设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由当地乡镇(街道)或村委会建设和管理(村级单建的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核定,收入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不得对行政服务区域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安葬。公益性公墓使用期限、续期、年检等参照经营性公墓的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详情>>答: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含主城区街道)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查看详情>>答: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按照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数量和骨灰安置数量确定,规划面积不得超过200亩;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本镇街的所有居民或由县级民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的所有居民,规划面积不得超过50亩。公益性公墓以生态节地安葬方式为主,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全部实行节地生态安葬,采用骨灰堂(楼、廊、墙、亭)建筑形式,提供骨灰安放服务,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单体建筑的骨灰存放数量不超过2万份;新建或改造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应不低于50%,以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深埋、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为主。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家庭成员合葬墓等葬式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采取立式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6米。土葬改革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立式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宽度不得超过0.6米。
查看详情>>答:各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管理单位分别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认真审核,符合减免政策的,根据减(免)费项目和标准直接减免相关费用;符合补助政策的,由殡葬服务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待经费下拨后,及时足额发放到丧户。
查看详情>>答:(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火化遗体并承诺在公墓集中安葬所有不享有死亡丧葬补助费的池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驻池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池州籍学生和驻池部队现役军人,免除遗体接运、遗体冷藏(3日)、遗体火化、骨灰寄存(1年)等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 (2)具有池州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享受丧葬补助费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城市“三无”对象,除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外,免费提供300元以内普通骨灰盒,且免费入葬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3)对具有池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后骨灰处理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江(海)葬、深埋、骨灰撒散、格位存放等节地生态安葬的,免除节地生态墓地安葬费或骨灰堂格位存放费; (4)对具有池州市户籍的土葬改革区城乡居民,死亡后火化并在公墓集中安葬的,除享受相关减免政策外,当地政府还给予其家属一次性补助3000元; (5)对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尸体,所产生的殡葬服务和公墓安葬等费用,由当地财政按照核定标准据实结算。
查看详情>>答:免除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寄存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费,是政府对城乡居民最基本殡葬需求的保障。享受死亡丧葬补助费的人员,已列入国家社会保障和财政支出范围,因此,不再重复享受殡葬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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