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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1:出台《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有什么考虑?为了解决什么问题?问题2:《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有哪些主要内容,涉及哪些部门?问题3:该文件印发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哪些影响?

    答:答复1: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是推动“公平、公正、公开”、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的重要抓手,2017年2月9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推动市场环境建设,我市起草了《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并就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要求。相关政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皖发改公管〔2017〕76号)。答复2:《目录》从信息类别、信息内容、公开属性、公开主体等方面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进行了规范。信息类别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7大类,信息内容涵盖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息、交易信息等43项,公开属性全部为主动公开,公开主体涉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水利、财政等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实施主体。相关政策:《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细则》(皖政办〔2016〕65号);《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池政秘〔2015〕199号)。答复3:《目录》明确了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是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媒介,并就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依法及时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依据《公开目录》规定,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二是要及时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实时交换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有关信息。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系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实时交换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实现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在一个平台公开、一个窗口查询,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准确、全面、高效的信息服务。《目录》还明确了对于公开不及时不完整的将适时通报,对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一站式”归集,“一窗口”查询各项工作落实有重要意义。相关政策:《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细则》(皖政办〔2016〕65号);《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池政秘〔2015〕199号)。回复机构: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0566-20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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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出台《池州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2018-2022年)》有什么考虑?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

    答:答复:《规划》编制坚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365体育: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能源发展 “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多元推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不断壮大产业规模,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绿色能源体系,努力实现可再生能源从补充能源向替代能源的地位转化,为打造生态文明建设池州样板提供绿色动力。 相关政策: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各类能源规划和经国家能源局批复的本区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并按年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年度建设规模、建设任务、结构和布局,协调好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常规能源发电的关系。 回复机构:池州市发改委能源局 联系方式:0566-2819692 潘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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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出台《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特高压密集输电通道公共安全防护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秘〔2020〕87号)有什么考虑?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

    答:答复:该《方案的通知》是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和在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实施特高压密集输电通道公共安全防护管理措施,解决特高压密集输电通道安全防护工作中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长三角负荷中心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更好服务长三角区域高质量发展。 相关政策:根据安徽省能源局、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特高压密集输电通道保护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调[2019]78号)、2018年12月27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同意将池州九华特高压密集通道安全纳入公共安全管理,以“共同防护、标本兼治”为原则,建立健全安全防护管理机制,保障国家清洁能源输送大通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回复机构:池州市发改委能源局 联系方式:0566-2819692 潘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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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1:《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问题2:制定《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什么意义?问题3:《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什么研判和起草过程?

    答:答复1:因机构改革,相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化,以及省相关方案调整,2004年7月22日印发实施的《池州市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因此我委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池州市实际,修订了《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答复2: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确保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答复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过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政策文件,深入走访调研,起草了《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池州调查队、农发行池州分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铜陵直属库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策法规科、安全仓储科的意见和建议。我委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并与市司法局沟通对接,于2020年12月17日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形成了《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送审稿)。 2020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送审稿)。2020年12月31日,《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池政办〔2020〕35号)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2004年7月22日印发实施的《池州市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池政〔2004〕33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池政办〔2020〕35号) 回复机构: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联系方式:0566-281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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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1:《池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出台背景是什么?问题2:制定《池州市粮食应急预案》有什么意义?问题3:《池州市粮食应急预案》与旧2017年12月15日印发实施的《池州市粮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答复1:因机构改革,相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化,以及省相关方案调整,2017年12月15日印发实施的《池州市粮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因此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结合池州市实际,修订了《池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答复2: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粮食安全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有效防范化解粮食重大风险,牢牢守住粮食安全底线。答复3:1、修改了文件名称:因《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为《安徽省粮食应急预案》,故《池州市粮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更名为《池州市粮食应急预案》。 2、修改了编制目的及依据内容:因省市有关《预案》作了调整,故编制目的及依据调整为:“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处理粮食突发事件,保障粮食(含食用油,下同)供给,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3、调整了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参照《安徽省粮食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统计局反馈意见,调整了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将原预案中17个成员单位精简为现在的12个。并根据新成员单位职能,相应调整了成员单位的职责。 4、删除了“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及“专家组”内容:因新《预案》中“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已经明确,故删除原《预案》中“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及“专家组”内容,避免重复雷同。 相关政策:《池州市粮食应急预案》(池政办秘〔2020〕100号) 回复机构: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联系方式:0566-281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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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问题:出台《池州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审批核准投资项目公示办法》是出于何种考虑?公示结果如何运用?

    答:答复: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加强效能建设和廉政建设,我委结合实际制定市本级审批核准投资项目公示办法。 在推进项目常态化公示中,相关科室明确专人负责,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项目公示”专栏公示,并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梳理,由委主办科室汇总整理,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在原公示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布,并将最终处理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委托评估时,要求评估机构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做出评议。涉及环保、土地、城乡规划等方面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应同时告知相关部门,供相关部门在进行有关管理工作时参考。 相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事项公示办法(试行)》。 回复机构: 池州市发改委 联系方式: 0566-281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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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出台《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有什么考虑?为了解决什么问题?2.《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有哪些主要内容和意义?3.该文件印发后,投标人在投标时要作出哪些调整?会受哪些影响?

    答:答复1: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的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创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路径,以“省市共建,市县一体”为基本模式,以信息化电子化为重点,加快推进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平台和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建设,初步形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和管理“一张网”。? 2016年3月2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年6月底前各地区完成市场整合和平台建设,力争今年底前建成国家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要运用大数据加强跟踪分析和监测预警,及时发现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规和腐败行为,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全程监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使公共资源交易更加规范统一、公开透明。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63号文件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2016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做了全面规制。 2016年11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根据该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在市政府法制办指导下,研究起草了《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3.相关政策:《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细则》(皖政办〔2016〕65号);《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池政秘〔2015〕199号) 4.回复机构: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联系方式:0566-2090921 答复2: 《细则》立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场所、专家等资源共享和全程监控为重点,落实“放管服”要求,明确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模式、发展方向、运行机制、监管体制,并着眼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对电子系统对接、数据交换、共享互认,以及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中涉及的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边界作出了规定。全文共七章45条,包括总则、平台运行、平台服务、信息资源共享、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七个部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突出池州特色。根据《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池政秘〔2015〕199号)等有关规定,省市共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六统一”要求,设区的市与所辖县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一体化管理。《细则》规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按照“省市共建、市县一体”要求整合建立,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应当实行统一的平台交易、统一的制度规则、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信息公开、统一的专家资源、统一的信用管理。 (二)界定监管职责。根据《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分工的规定,《细则》进一步明确,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注:现职能已划转市发展改革委)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三)明确服务机构。根据《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实际,《细则》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依规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公共服务。 (四)规范平台运行。一是推进各类交易项目纳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注:现由市发改委执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原则上纳入项目实施主体或项目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二是推进国有林权、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其他公共资源项目纳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三是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四是统一专家资源。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明确了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规定标准的,可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 (五)细化服务要求。一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二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其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有关活动的八种情形。 (六)建立共享机制。为便于市场主体查询、监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和社会监督,强化交易全过程以及事前、事后的信息公开,打破“信息孤岛”。一是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上搭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省有关部门建立的相关的电子系统对接,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信息。同时规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二是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同步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三是要求有关部门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四是为加强履约监管和社会监督,针对交易履约变更信息存在公开程度不够甚至基本不公开等问题,要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将交易履约变更信息,自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上网公开,并同步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七)构建监管体系。一是运用电子化手段实施监管。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监控,实施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二是实施大数据监管。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三是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按照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事中分类监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事后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体制,将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格资质审核的重要依据。 3.相关政策:《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细则》(皖政办〔2016〕65号);《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池政秘〔2015〕199号) 4.回复机构: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联系方式:0566-2090921 答复3: 该文件要求了尽快建成电子招投标系统,在系统建成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将均采用电子招投标,投标人需要学习电子招投标有关事项,尽快适应电子化招标。同时,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实行不见面开标,投标人可以远程参与投标,也可以选择在开标地点解密投标文件并参与开标过程的监督。。 3.相关政策:《电子招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细则》(皖政办〔2016〕65号);《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池政秘〔2015〕199号) 4.回复机构: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联系方式:0566-20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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