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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定》作出了哪些创设性的规定?

    答:《规定》第十八条对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管理作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发生塌陷、破损、隆起,井盖、钩盖出现缺失、破损、移位的管理作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停车泊位的管理作出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僵尸车”管理作出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对车窗抛物的管理作出的规定。以上等城市管理工作,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均未涉及,《规定》针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的创设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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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要出台《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答:近年来,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了较大改善,城市管理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增多,对新形势下的城市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意识普遍提高,对城市容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城市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精美池州建设,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更是对城市管理的对象、范围、内容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现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制度制定时间较长,不能满足当前城市发展管理需要。 (二)现行的法规制度内容涵盖不全,有些规定在执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一些新问题在实际执法中无法律依据。 (三)现行的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只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方式,《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只细化了部分罚款的幅度和标准,给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了较大困难。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池州实际,制定一部既能够反映地方特点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十分必要,也是落实《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规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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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池州市主城区规划区内城市管理范围和管理事项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共四个部分,分别为区域范围规定、城市管理事权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规定、工作协调机制规定。 (一)区域范围规定。规定了江南产业集中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贵池区的城市管理执法区域范围。 (二)城市管理事权规定。根据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规定了市本级、江南产业集中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贵池区的城市管理事权。 (三)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规定。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规定了市本级、贵池区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其中,市本级有16类,450余项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贵池区有12类,160余城市管理执法事项。 (四)工作协调机制规定。根据《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一、明确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贵池区和市直部门城市管理工作。二、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会商机制,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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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池州市主城区规划区内城市管理范围和管理事项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0号)明确要求: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池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池秘[2017]149)明确规定,厘清市区两级事权。2017年9月22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尽快研究制定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按程序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 相关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0号)、《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池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池秘[201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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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各城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同年7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6号),选定池州市作为省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实施强制分类,要求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办法。我市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通知精神,并结合池州实际制定了《办法》,该办法既是动员全市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需要,也是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主动谋划、全面推进的需要。 相关政策:《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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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哪些亮点?

    答:亮点一:体例编排设置贴近实际。 《规定》不分章节,改变以往单设“法律责任”一章的做法,创新采用禁止性条款和罚则合并在一条中的方式,这将有利于公众和执法者学习、适用。 亮点二:适用范围进行扩大。 为保证建设与管理的同步发展,《规定》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适当地扩展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与《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 亮点三:建立责任区制度。 多年来沿用的“门前三包”制度已逐渐不能满足现阶段及以后一段时期城市化发展的需要。《规定》规定的责任区制度,我们借鉴了黄山市、青岛市等地的经验,建立政府和社会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区制度,根据不同区域、场所、设施的各自特点,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作了划分和界定,并明确了责任人的相关责任。通过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可以做到责任到人(单位),无缝覆盖,以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目标的实现。 亮点四:行政处罚的设定科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规定》相关规定的,由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为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们在设定处罚时,均统一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为前提,有利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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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案》规定的具体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先行试点的模式,到2018年底,初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公众基本接受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到2020年底,主城区全面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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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7年7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6号),选定池州市作为省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实施强制分类。2018年6月4日,安徽省住建厅、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先行试点城市要形成若干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探索建立宣传发动、收运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我市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池州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该方案主要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明确了工作目标、实施范围和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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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法》中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是怎样的?

    答: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为责任人;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在责任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宣传;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保洁、维修和更新;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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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法》对政府各部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并牵头组织以市场化方式建立生活垃圾统一收集、投放、运输、处理体系。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和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专项经费的保障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垃圾分类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单独存放,并交由取得运输、处置许可的单位运输、处置。商务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引导工作。供销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工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公安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航管理、旅游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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