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规定,地方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现行《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17年12月正式发布实施,已超过政策规定修订期限。一是党中央对环境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九大部署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坚持把加强应急管理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予以深入推进。二是我市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已进行了再造重塑,有关部门职能有重大调整,集中区、开发区生态环境机构已重新调整。三是《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12月印发实施后,原《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不能适应总体预案在风险防控、事件分级和响应分级、统一指挥等方面的新要求。 3.相关法律法规:落实2020年12月印发实施《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4.回复机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5.联系方式:0566-2037079
查看详情>>答:市环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市环委会成员按照各自分工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市环委会成员带头对会议形成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环委办具体负责市环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将督查情况向市环委会汇报或向市环委会成员通报。
查看详情>>答:会议议题由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在会前向市环委办提出,并提交相关议题材料。市环委办将收集的会议议题、相关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报市环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市环委办根据审定的议题,做好会议准备,议题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应提前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市环委办派出工作人员负责会议材料的记录、归档,并将会议内容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市环委办主任审核,呈市环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发至市环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市环委会成员。市环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工作例会,经会议召集人决定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
查看详情>>答:市环委会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环委办提请市环委会主任同意后召开。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参会委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主要审议下列事项: (一)审议重大环境整治、重点环保目标任务工作方案; (二)研究环保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研究解决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四)审议市环委会全体会议授权审定的其他事项。
查看详情>>答:(一)预警分级标准 1. 预警分级 (1)预警分级指标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2)预警分级标准 将现行的预警分级由蓝色、黄色、橙色及红色四个等级调整为黄色、橙色及红色三个等级;将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2. 预警启动 (1)预警启动标准 预警启动标准AQI,以24h滑动平均计算值代替原来的以日均值计算AQI,并将持续时间用持续小时数(24h、48h、72h及96h)(可跨自然日计算)代替原来的天数(1天、2天、3天及4天),使启动更具可行性。 同时,将黄色、橙色及红色预警启动的AQI分别进行如下调整: ①黄色预警启动:AQI由原来的301~400、未来连续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调整为: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h)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②橙色预警启动:AQI由原来的401~500、未来连续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调整为: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h)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③红色预警启动:AQI由原来的大于500、未来连续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调整为: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h)及以上、且预测AQI均值>300将持续2天(48h)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2)预警信息发布 现行《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未对预警信息发布时间予以明确。 修订的《预案》:当预测到未来空气治理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市人民政府应提前24h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通过会商认定达到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升级预警并发布信息。 (3)预警启动采取的措施 启动预警后,现行《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分为:健康防护提醒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修订后:启动预警后,采取倡导性和强制性两种应急响应措施。 倡导性减排措施主要是倡导公众采取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等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强制性减排措施主要从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三个方面进行控制。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方式实现减排;移动源主要采取限制以柴油为燃料的高排放车辆使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划定限行的时间和区域实现减排;扬尘源主要采取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强度或停止扬尘源作业的方式实现减排。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列入清单的348家企业、55家施工工地,分别明确了不同级别预警时的应急减排措施。 3.降低或解除预警 现行《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经监测,预警区域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测将持续48小时以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 修订后: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二)增加区域应急联动 现行《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没有省内城市应急联动条款。 新的《预案》:以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城市平均AQI作为启动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级标准作为启动条件,当区域内城市平均AQI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启动区域应急联动。 新《预案》要求各区(县)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以及区(县)内各种污染源管控目标和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响应期间,要严防简单“一刀切”式停产限产。对于绿色标杆企业,采用天然气、电、电厂集中热力作为燃料或热源的企业,凡是手续齐全、稳定达标、符合排污许可证和清洁生产要求的,根据相关要求可以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对涉及供电、处置医疗危险废物的民生企业,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取应急管控措施。已按要求实施冬季错峰生产的企业,应急响应措施与错峰生产保持一致。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生态环境部、长三角环境气象预报预警中心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组将根据我市空气质量情况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公众防护措施的建议。 (三)应急减排措施 新修订《预案》移动源减排措施新增应急运输响应措施。要求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应实行应急运输响应。II级及以上(橙色、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柴油货车进出厂区,新能源汽车、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查看详情>>答: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鉴于目前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分级标准门槛较高,预警难以启动;区域内各省预警标准不统一、且实际各地空气质量差距较大;蓝色预警难以达到实际减排效果;以及现行《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存在不足的其他问题,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3月份发布《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要求对现行的《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我市现行的《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11月15日以池政办秘〔2017〕200号文发布,本次我市《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根据《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8〕140号)进行修订。
查看详情>>答: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查看详情>>答: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顶层绿色规划,引领城市发展。从绿色规划体系和打造绿色生态城市特色方面做好顶层规划,突出绿色发展导向,加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记忆地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二是综合品质提升,加快绿色建设。对基础设施绿色建设、城市双修提升和城市环境治理实施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开展市容环境整治等工作。三是示范作用彰显,推广绿色建筑。一方面加快推进新建建筑能效提升,严格落实公共建筑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另一方面逐步提高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应用比例,落实标识评价体系,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引导。同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动构建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联盟。四是数字管理优化,打造智慧六安。建立高效的数字信息化管理系统、管网“三维”可视化监管系统及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空间信息数据监测、共享、交换与更新。五是绿色生态先行,倡导低碳生活。从大力推广绿色出行和加强绿色宣传教育两个方面,构建连续、安全的步行系统和城区公交枢纽,提倡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强绿色宣传教育,向全社会普及绿色生活、绿色消费方式。
查看详情>>答:2017年9月,池州市获批2017年度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成为全省首批综合试点城市之一。开展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创建,正是我市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绿色生态城市是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到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中,探索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长效机制,提升城市居住环境,最终实现城市绿色、循环、低碳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推进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创建既有利于加快绿色城镇化建设进程,也有利于强化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更有利于促进建设行业转型升级,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和池州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的务实举措,也是顺应时代趋势、契合行业实际、助推跨越发展的有力抓手,必将为打造生态强市、建设美好池州起到积极作用。
查看详情>>答: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共享、生态五大发展战略,首次将生态建设上升到国家层面,走生态发展的道路成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绿色生态城市是以生态保护和环境友好为宗旨的城市发展模式,对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构架和谐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城市创新发展、转型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市自然资源丰富,走绿色生态的新型城市化建设道路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也是我市转型发展的主动要求。2017年省住建厅牵头开展省级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创建,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我市精心部署、严密谋划,成功获批成为首批省级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为切实做好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5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75号)及《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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