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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施方案》对监管风险如何防范?

    答:《实施方案》要求,行政机关将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在信用监管上,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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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在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中确定,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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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目标是什么?

    答: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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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查处理期间,有什么情形将会终止审查?

    答:(一)提出审查申请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二)申请人撤回审查申请的;(三)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的;(四)异议文件或者具体条款被制定机关或有权机关宣布失效、撤销、废止、修订的;(五)其他需要终止审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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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司法局法治督察机构收到书面异议审查建议后,应按照什么规定处理?

    答:(一)属于本机关审查监督范围的,予以受理;(二)审查材料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但申请人基本情况不详,无法告知的除外;补正材料申请人确实难以提供的,市司法局法治督察机构可要求受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提供有关材料;(三)本机关已就相同内容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答复的,不再受理;(四)不属于《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的,不予受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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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细则有什么意义?

    答:机构改革后,异议审查办理流程发生了较大调整,迫切需要重新予以明确和规范。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提出异议审查来监督行政执法、维护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也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异议审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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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咨询员人选有哪些职责?

    答:一是就市政府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参与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法规案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查;三是参与立法过程中重大、疑难、分歧意见较大问题的研究、讨论;四是参与市政府规章集中清理、立法后评估工作,提出完善立法的意见、建议;五是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与政府立法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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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咨询员人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是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二是热心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有较强的民主法治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三是具有副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或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且在所从事领域享有较高声望。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法律实务等领域,精通专业业务,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是熟悉市政府立法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市政府立法工作; 五是本人愿意参加市政府立法工作,并接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立法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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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办法》决策背景和依据?

    答: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确定宿州市等六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依据该决定和修改后的《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我市开始实行地方立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在立法中的“外脑”作用,推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学习借鉴本省其他地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池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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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定》的起草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要求,现对我市2016年3月31日印发的《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八个配套制度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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