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规定,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除必须实施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航道整治、港口码头及集疏运通道、道路及跨江桥隧、公共管理、生态环境治理、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事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建设项目,以及长江岸线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区内非工业项目外,一律不得批准新建项目用地。 5公里范围内,除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以及质量升级、结构调整的改扩建项目可以供地外,严格控制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化工、重污染项目供地。在合规化工园区内,严禁为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的企业新建和扩建化工项目供地。 15公里范围内,在岸线开发、河段利用、区域活动和产业发展方面,全面执行国家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不符合目录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地。
查看详情>>答:可以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
查看详情>>答:(一)认定历史遗留地下空间建设用地权属合法性,并且其用地性质、用途等要素与地表保持一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要求明确地下空间土地分摊原则,已参与过土地分摊的地下空间不再调整土地分摊面积。 (三)明确历史遗留经规划批准建设的且已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在完善首次登记流程后,依法为买受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对土地性质进行注明。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前需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租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池建房﹝2018﹞129号)文件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查看详情>>答:申请人必须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常住户口、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是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家庭户。农村居民将住房出租、出卖、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农村宅基地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的,要向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查看详情>>答:1.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2.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3.未经批准进行临时性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性建设的;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设;;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