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收留与经营、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 总则部分,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重点管理区确定规范、政府和部门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如何协助开展养犬管理、举报电话的设立等内容。 免疫与登记部分,明确了养犬实行免疫和登记制度,规定了限养数量、个人和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条件及登记管理和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等内容。 养犬行为规范部分,明确了携带犬只禁止进入区域,规定了携带犬只外出应遵守的规定、不得遗弃虐待犬只以及饲养犬只感染狂犬病或疑似感染狂犬病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收留和经营部分,规定了收留场所的设立、收留犬只的处置以及犬只经营管理等内容。 法律责任部分,主要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处理措施,比如规定养犬未经登记、未办理养犬延续变更手续、超过限养数量、饲养烈性犬、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犬只粪便未即时清理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附则部分,规定了《条例》施行日期,本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禁养犬处置以及个人或者单位饲养的超过限养数量,已办证的非禁养犬只的处理办法。
查看详情>>答: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条例》的具体起草工作。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市公安局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司法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先后赴杭州、嘉兴、佛山、黄山、郑州、南京等市考察学习养犬管理工作,在充分考察的基础上,结合池州实际,起草了《条例(草案)》,并于2020年5月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多次召开会议组织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进行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于2020年10月29日经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查看详情>>答:一是进一步完善养犬管理体制机制的迫切需要。我市2005年出台的《池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9日宣布失效,常态化养犬管理工作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犬类管理无法可依,《条例》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养犬管理体制机制、明确执法监管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进一步规范我市养犬管理的现实需要。随着居民养犬日益增多,犬只数量增长较快,2016年以来,我市因犬伤接种狂犬疫苗人数逐年上升,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涉犬类警情和政府服务热线投诉逐年递增,部分养犬人随意遗弃犬只,导致流浪犬数量不断增多,影响市民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亟需依法规范管理。 三是进一步协调各方利益、构建人与动物和谐关系的内在需要。养犬管理涉及邻里关系、物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社会公共秩序等方方面面,同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出台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把过去以及其他地区养犬管理好的经验、做法以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对于规范养犬行为、协调各方利益、严格执法监管、倡导文明养犬具有重要作用。
查看详情>>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WiFi无线上网服务的公共场所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且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有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的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五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向公众提供WiFi无线上网服务的公共场所若拒不落实相关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查看详情>>答:在池州市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公共无线上网服务的公共场所,包括:政府为群众免费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公园、广场、办事大厅、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等运营商建设的WiFi热点场所;银行、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服务场所;宾馆、酒店、连锁商户及中小型旅店等住宿服务场所;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电子阅览室等文化服务场所;车站、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交通服务场所及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商场、购物中心、4S店等购物场所;快餐店、咖啡厅、酒吧、茶室等休闲餐饮场所;KTV、桑拿洗浴、沐足、网吧等娱乐场所;其它向不特定人员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场所。
查看详情>>答:近年来,提供公共无线上网服务的场所越来越多,虽然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由于安全机制不健全、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等,造成了不法分子窃取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频发,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加强公共无线上网安全管控刻不容缓。
查看详情>>答:公安机关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纠正“重、漏、错、假”户口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涉及纠正“重、漏、错、假”户口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换领新的证照,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
查看详情>>答:我市已于2015年6月15日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
查看详情>>答: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全覆盖。优化城镇布局,加快推进城镇建设,积极引导人口向城镇、重点开发区域转移,探索建立跨区域人口迁移机制。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查看详情>>答:非本市户籍人口到本市居住,或者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划居住的人员。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或者符合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通过流动人口和居住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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